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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谈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不得为违法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农业农村部谈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不得为违法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更新时间:2025-05-04 21:21  发布:2024-10-09 17:4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农业农村部谈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不得为违法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21年07月09日,农业农村部官网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409号建议的答复》,就鼓励和支持原籍农村人才返乡助力乡村振兴发展的相关建

农业农村部谈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不得为违法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一、农业农村部谈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不得为违法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21年07月09日,农业农村部官网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409号建议的答复》,就鼓励和支持原籍农村人才返乡助力乡村振兴发展的相关建议作出答复。答复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宅基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户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但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妥善推动解决返乡下乡人员居住问题。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409号建议的

答复

  冯淑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和支持原籍农村人才返乡助力乡村振兴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

  为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支持各类人才返乡下乡,激发乡村发展活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15年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2020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20年9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召开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在104个县(市、区)和3个地级市启动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新一轮改革试点重点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抵押和退出等9个方面开展探索。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必须稳慎推进。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宅基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户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但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妥善推动解决返乡下乡人员居住问题。

  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2010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多次对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作出部署和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自然资源部和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2011年印发的《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和2020年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指导各地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有机结合,统筹推进,为乡村振兴提供基础支撑。

  三、关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各地采取有力措施盘活农村闲置土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2019年9月,我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为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2020年,我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引》明确提出,研究支持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财政、金融等政策。2021年,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提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自然资源部还会同我部和有关部门起草了有关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政策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入市适用范围、入市主体、入市程序等内容,目前正按程序报批。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发展乡村旅游、下乡返乡创新创业等,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民俗展览、创意办公、康养服务、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配合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继续推动有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文件出台,探索支持原籍农村人才返乡创业的相关用地政策。

  四、关于支持人才下乡

  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创新方式方法,鼓励和支持人才下乡。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引导和支持设计下乡工作的通知》,鼓励支持规划、建筑等领域设计人员下乡开展服务,指导地方通过对口帮扶、设计竞赛、组织培训等方式推进设计下乡。2018年起,我部依托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全面启动农技推广特聘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从大学生、乡土专家、种养能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骨干、科研教学单位一线服务人员中招募一批特聘农技员,就当地特色产业紧缺技术提供指导服务。特聘农技员多数为当地或附近生产能手或技术专家,通过特聘计划使他们在做好自己工作的同时,发挥出本地能人技术特长和优势,为当地培养了一批“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专业技术人才。特聘计划的实施创新了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制,拓展了用人渠道,为技术紧缺地区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带领当地农户开拓市场提供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目前全国已招募4200余名特聘农技员。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鼓励和支持人才下乡,持续开展设计下乡工作,扩大农技推广特聘计划实施范围,为乡村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来源:农业农村部官网、鲁法行谈

二、北京圣运律师全面解读新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19年5月15日正式施行。那么,为何修订信息公开条例,其背景为何?目的为何?修订后的条例亮点都有哪些?北京圣运律所和雪莲律师跟您一起聊聊关于信息公开条例的那点事。

  北京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拆迁律师团队专门致力于征地拆迁维权案。在针对征地拆迁方违法征地拆迁以及不合理的补偿时,有着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作为一个法律的权衡者,我们始终以被拆迁人维权信念及权益冲刺在30多个省市中的征地拆迁的第一线,为更多的被拆迁人争取更好的权益。

三、《玉环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玉环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玉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除工业用地以外的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城市规划区内工业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制订及实施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作为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人),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土地和房屋调查登记及评估、补偿协议签订、房屋拆除、安置房分配等工作。市发改、司法、财政、公安、自然资源规划、审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已编制项目初步策划方案,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经改造范围内95%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造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已落实到位,并能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征收人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改造方案,拟定具体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公布。补偿方案内容应包括:征收人、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实施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标准、签约和房屋腾空期限、过渡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意见征求期限不少于30日。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以及公众、被征收人意见吸收情况等及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征收人应在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公告,其中房屋征收涉及一百个以上被征收人或者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条征收人应组织人员对征收范围内房地产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

  第十一条已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其权属、面积、用途等,以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认定。

  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根据其建造时间、历史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认定为合法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认定为不合法的房屋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依法拆除,其所使用的土地按性质根据有关规定征收。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拆未拆房屋,不予补偿安置。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后,被征收人进行装修、改(扩)建、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人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并由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确定后,由征收人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确定的房地产或房屋重置价值评估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台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费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除建筑占地外的其他宅基地(道坦、庭院)结算价。

  房屋重置成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等级、结构、建造年份、装修状况、房屋成新率、产权建筑面积等情况评估确定重置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建筑占地与其他非建筑用地(如道坦、庭院)结算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用公寓式住宅产权置换安置(以下简称套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任选一种或进行组合安置;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 安置套房面积以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比例进行置换:公寓式套房按合法建筑面积1:1.2比例置换。立地式住房,层数为1层的,按1:3.5比例置换;建筑层数2层的,按1:1.75比例置换;建筑层数3层的,按1:1.35比例置换;建筑层数4层的,按1:1.25比例置换;建筑层数5层及以上的,按1:1.2比例置换。经被补偿人申请的,立地式住房均按主体建筑合法占地面积的3.5倍计算安置面积。

  第十七条 因套房户型设计等客观原因,被征收人可在应安置面积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以内的套型中选购套房。选购的安置套房与被征收房屋建筑等面积部分(套内)按安置价结算,安置房安置价按市场评估基准价35%确定。应安置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10平方米之内(含10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基准价60%结算;如遇特殊情况,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基准价80%结算;不足应安置面积的按市场评估价补给。

  经相关部门认定,属低收入贫困户且应安置面积不足最低安置面积的,按最低安置面积进行安置,最低安置面积结算价格超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被征收人不支付差价。若安置房最小套型大于最低安置面积的,则按最小套型予以安置,超过最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基准价的50%支付购房款。

  上述价格为均价,涉及楼层、风角、朝向差价按一房一价增减结算;最低安置面积为45平方米。

  第十八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除工业性质房屋外均按被征迁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予以补偿,同时给予评估价10%的奖励。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注销不动产登记、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条 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存在纠纷或者其它产权不明的,在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解决或者无法明晰的,在房屋补偿拆除前,由征收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协议或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征收人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征收人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腾空原则,及时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被征收人得到补偿时,应申请注销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权登记。被征收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征收人提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二十三条 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以及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另行制定政策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征收范围内水、电、通信、燃气管线等公共设施,由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自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玉环市人民政府网站

四、集体土地征收警示案例谈征地前以“抢栽抢种”的行为骗取补偿款,也可构成诈骗罪

  去年六月,北京延庆区八达岭镇大浮坨村两村民被指控在2014年至2017年间,为骗取兴延高速、延崇高速、2019年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周边绿化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范围内地上物补偿款,分别或共同租用同村村民土地,抢栽抢种经济价值较高的白皮松、油松等树种,冒充原生树木,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600余万元。本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抗激烈,两人辩护律师提出,上述工程有两个项目政府没有发布征地公告,另一个项目的栽种行为发生在拆迁公告发布前,不属于“抢栽抢种”,不构成诈骗罪。但这一意见未被法院采信,称公告的法律意义在于行政告知,实践中,社会公众根据一般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根据探孔判断征地占用的范围,甚至可以准确判断相关路线走向,进而抢栽抢种,以谋取高额赔偿款,“该案中,两人主观上具有确定的诈骗的直接故意。”9月20日,延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人犯诈骗罪分别获刑十一年六个月、六年十个月,并退赔受害单位损失482万余元。目前,其中一名当事人家属表示已提起上诉。

案情回顾:村民征迁获补482万元,一审被判诈骗罪

大浮坨村位于延庆城南约8.7公里处,距离北京市中心约70公里。材料显示,2014年底至2015年初,兴延高速已进入规划、筹备建设阶段,大浮坨村被纳入征地拆迁红线范围;2016年6月,延崇高速已开始论证、规划,并初步确定选址范围,大浮坨村被纳入征地规划范围。新华社2018年底的报道显示,兴延高速建成通车后近期服务于2019年延庆世园会,远期与延崇高速相接,为2022年冬奥会提供交通保障,形成北京西北方向的高速通道。

  地图显示,高速收费站位于大浮坨村尽管彼时政府还未正式发布公告,但修高速征地的消息已经传进了村子,延庆区八达岭镇一些村的村民纷纷开始种树。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宋某良、姬某强、姬某牛(另案处理)为骗取兴延高速、延崇高速、2019年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周边绿化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范围内地上物补偿款,分别或共同租用同村村民土地,抢栽抢种经济价值较高的白皮松、油松等树种,冒充原生树木,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82.83万元,其中被告人姬某强参与骗取补偿款案共计人民币195.965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良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姬某强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地上树木系抢栽抢种的事实真相骗取地上物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综合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及《刑诉法》,延庆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姬某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同时,法院责令宋某良退赔人民币286.865万元,发还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北京世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宋某良、姬某强共同退赔人民币195.965万元,发还北京兴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及北京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判决书据公开资料显示,因为同样的原因,延庆区法院此前还判决彭某某、彭某、黎某等三人诈骗罪,分别判处三人12年6个月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而该三人涉案金额为1000余万元。

  庭审焦点:政府发布公告前种树。是否构成“抢栽抢种”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宋某良辩称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抢栽抢种;姬某强则认罪认罚无异议。宋某良辩护人提出,根据国土资源部指导意见、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政府告知或者公告之日为基准日,宋某良没有抢栽抢种,该案没有证据证实三个项目按照规范有效的公开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公布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等公告是政府应尽的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发公告或迟发公告造成的不利后果不应当由来百姓承担。即使政府不发布公告,也应当在村民种树的时候进行劝阻或制止。”宋某良辩护人称,“如果没有发布公告,就没有权力去管被告人种什么树。”宋某良的辩护人还提出,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其不知道占地范围、路线,也没有实施故意隐瞒、虚构事实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抢栽抢种的特征,不构成诈骗罪,至多构成行政违法。姬某强辩护人提出类似辩护意见。对此,延庆区法院认为,一方面,被告人宋某良、姬某强租用他人土地,并约定在获取补偿款后予以分成,以抢栽抢种的树木冒充原生态树木,骗取拆迁补偿,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另一方面,公告虽是重大建设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其法律意义在于行政告知,保证社会公众对相关建设项目知情权,也是界定相关征拆赔偿范围的一个重要时间因素。但实践中,重大项目建设开展前,会在被征占地范围内开展勘察、打孔等工作,而社会公众根据一般日常生活经验完全能够判断出征地占用的范围,甚至可以准确地判断相关路线走向,进而着手抢栽抢种苗木,以谋取高额赔偿款。延庆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宋某良、姬某强等人能够通过帮水裕村、石峡村的征地补偿情况、大浮坨村的勘探打眼情况等判断工程路线走向,明确知晓拆迁范围,此事抢栽抢种必能获得补偿,事实上其确实也获得了巨额补偿,其具有明确的违法性认识,可以认定两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确定的诈骗的直接故意。故被告人宋某良的辩解及二报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目前宋某良提起上诉。(来源:自然微论坛、红星新闻)来源:专注行政法

五、家庭农场有哪些扶持政策?重点包括这九个方面!

  一、家庭农场有哪些扶持政策?

  1、依法保障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

  依法保障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权非常重要,特别是流转土地的稳定性,包括租金水平,这直接关系到家庭农场的稳定经营。在2020年农村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一文中,明确对这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政策,包括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以及鼓励土地经营权有序向家庭农场流转。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家庭农场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主食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自建或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共建集中育秧、仓储、烘干、晾晒以及保鲜库、冷链运输、农机库棚、畜禽养殖等农业设施,开展田头市场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集中连片经营。

  3、健全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

  公益性服务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点,提供技术推广、质量检测检验、疫病防控等公益性服务。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通过技术培训、定向帮扶等方式,为家庭农场提供先进适用技术。支持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耕种防收等生产性服务。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自身组织优势,通过多种形式服务家庭农场。探索发展农业专业化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解决家庭农场临时性用工需求。

  4、健全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

  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一文中明确,国家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编制培训规划,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使家庭农场经营者至少每三年轮训一次,这对于提升家庭农场经营者能力素质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5、强化用地保障

  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家庭农场发展设施农业,鼓励各地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家庭农场建设仓储、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设施用地支持,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在耕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6、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现有渠道安排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积极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扩大家庭农场受益面。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涉农项目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给予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农业和小微企业减免税收政策。

  7、加强金融保险服务

  实践中农户对于信贷支持、农业保险的需求也是非常强烈,尤其是农业保险,因此,《指导》中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家庭农场开发专门的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对资信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家庭农场发放信用贷款。此外,继续实施农业大灾保险、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探索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试点,有效满足家庭农场的风险保障需求。

  8、支持发展“互联网+”家庭农场

  提升家庭农场经营者互联网应用水平,推动电子商务平台通过降低入驻和促销费用等方式,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市场主体开发适用的数据产品,为家庭农场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的信息服务。鼓励发展互联网云农场等模式,这样能够帮助家庭农场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合理安排生产计划。

  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那么家庭农场有哪些扶持政策?重点包括这九个方面!

  一、家庭农场有哪些扶持政策?

  1、依法保障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

  依法保障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权非常重要,特别是流转土地的稳定性,包括租金水平,这直接关系到家庭农场的稳定经营。在2020年农村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一文中,明确对这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政策,包括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以及鼓励土地经营权有序向家庭农场流转。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家庭农场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主食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自建或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共建集中育秧、仓储、烘干、晾晒以及保鲜库、冷链运输、农机库棚、畜禽养殖等农业设施,开展田头市场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集中连片经营。

  3、健全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

  公益性服务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点,提供技术推广、质量检测检验、疫病防控等公益性服务。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通过技术培训、定向帮扶等方式,为家庭农场提供先进适用技术。支持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耕种防收等生产性服务。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自身组织优势,通过多种形式服务家庭农场。探索发展农业专业化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解决家庭农场临时性用工需求。

  4、健全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

  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一文中明确,国家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编制培训规划,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使家庭农场经营者至少每三年轮训一次,这对于提升家庭农场经营者能力素质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5、强化用地保障

  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家庭农场发展设施农业,鼓励各地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家庭农场建设仓储、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设施用地支持,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在耕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6、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现有渠道安排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积极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扩大家庭农场受益面。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涉农项目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给予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农业和小微企业减免税收政策。

  7、加强金融保险服务

  实践中农户对于信贷支持、农业保险的需求也是非常强烈,尤其是农业保险,因此,《指导》中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家庭农场开发专门的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对资信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家庭农场发放信用贷款。此外,继续实施农业大灾保险、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探索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试点,有效满足家庭农场的风险保障需求。

  8、支持发展“互联网+”家庭农场

  提升家庭农场经营者互联网应用水平,推动电子商务平台通过降低入驻和促销费用等方式,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市场主体开发适用的数据产品,为家庭农场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的信息服务。鼓励发展互联网云农场等模式,这样能够帮助家庭农场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合理安排生产计划。

来源:土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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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业农村部谈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不得为违法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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