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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谈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北京拆迁律师谈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5-05-05 04:11  发布:2024-10-09 17:4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拆迁律师谈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北京拆迁律师谈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一、北京拆迁律师谈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二、《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政府令第317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19年和2021年进行了修订,规定了新的征地补偿程序和标准,从落实上位法要求出发,结合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实际工作,需要重新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更好地推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

  二、《办法》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职责分工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作为实施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各个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三、《办法》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要求,要求先完成法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申请征收土地,严格依法征收。

  为实现“规范操作”和“维护权益”的有机统一,《办法》对相关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一是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暂停办理新批土地、新(改、扩)建房屋等相关事项。二是切实保障农民参与权和知情权。对土地现状调查中签字确认、调查结果公示等作出详细规定。三是依法下达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执行。明确了下达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主体、情形、程序、内容以及强制执行实施路径。

  四、《办法》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办法》明确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相关标准,并要求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及时支付,强化补偿安置落实。

  为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办法》明确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方式为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或者重新安排宅基地。采取还建安置房补偿的,原则上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合法建筑面积,采用划拨土地上住宅进行同等面积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的,补偿费用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还建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确定还建安置房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情况下,可以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办法》也规定了对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征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的室内装修装饰等费用给予补偿。

  五、《办法》对新旧政策衔接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明确了新旧政策的衔接过渡。《办法》施行前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对于2021年9月1日前经依法批准征收的项目,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仍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依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来源:长江日报

三、北京拆迁律师谈2024年拆迁中,收到补偿决定后,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集体土地征收或是国有土地征收中,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个别征收方就会为了推进征收程序,实现最终的征收目的,而从对未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是补偿决定,以此来威胁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

  无论是补偿决定还是集体土地征收中产生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都对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所以,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收到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后,一定要引起重视,若在救济期限内未针对该文件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被征收人就有可能会遇到我们昨天文章中说到的那几种情况。

  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以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审查该文件是否合法

  在收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一定要先针对该文件进行审查。那么,如何审查呢?主要从以下几点来审查,首先就是作出主体,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主体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以,作出该文件的主体,也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如果是村委会或是镇政府等部门,那则是不合法的。

  其次,就是要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有没有相关部门的红章等,内容包括有没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期限,补偿决定的依据及理由等等。再者还要审查,征收是否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关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在《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大家可以自行查看,这里就不再多说了),如果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那么该文件的合法性也就有待商榷了。

  二、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作为被征收人要马上引起重视,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房屋或是土地目前的现状照片、录像,以及一些票据、证件(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还有一些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这些都要收集好,以免征收方搞突然袭击,将房屋强制拆除,或是强制清除地表等,一旦他们搞突然袭击,将房屋强制拆除,那么我们还需要收集房屋被强制拆除后的证据,包括强拆现场的照片、录像,以及报警时的录音等等,这些都可作为我们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

  三、马上咨询专业律师

  还有一点也是至关重要的,就是咨询专业律师,很多当事人都不在乎,总觉得咨询律师没有啥作用,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律师可以帮助自己分析该案件中究竟存在什么样的违法行为,究竟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等。

  所以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马上咨询专业律师,这是很有必要的,尽快帮您分析您现在所遇到的问题。

  四、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最后就是及时地针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毕竟这是一份影响自身利益的文件。不过,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额外地提醒大家一下,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建议最好让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因为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自行提起行政诉讼的结果,大多数都不尽如人意。

四、不服责令交地应如何救济?

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需要交出我们自己的土地与房屋,这也就是我们经常谈到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而本此课程主要讲解村集体土地遇到国家建设征收时,需要交出土地这一环节。那么,想要清楚的了解责令交地程序,首先便要知道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属性质的问题,你知道你家的土地是归属哪一类吗?相信看完本文你便知晓!其次,便是不服责令交地时,作为被征收人的我们应该怎样救济维权?今天,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贾启华为您详细讲解以上问题,欢迎大家收看!

  北京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拆迁律师团队,专注致力于征地拆迁维权案。在针对征地拆迁方违法征地拆迁以及不合理的补偿时,有着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作为一个法律的权衡者,我们始终以被拆迁人维权信念及权益冲刺在30多个省市中的征地拆迁的第一线,为更多的被拆迁人争取更好的权益。

五、淅川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淅川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淅征拟补字〔2022〕36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为保障S329线淅川县城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委托被征地乡、镇会同发改、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财政、征收办等部门,实地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及地上、地下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三次修订)第47条,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项目信息

  1、拟征地用途:交通用地

  2、征地范围:上集镇、金河镇、毛堂乡

  3、征地权属及面积:上集镇丹阳社区等8个社区(村)集体土地52.3982公顷、金河镇金汇社区等3个社区(村)集体土地8.2883公顷、毛堂乡白树村等4个村集体土地20.7804公顷,共计81.4669公顷(耕地48.7916公顷,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8014公顷)。

  二、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1、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 2020 16号)规定的征收农用地区片地价标准,其中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所在县(市、区)最高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该项目征地涉及的上集镇、金河镇、毛堂乡等3个镇上集镇丹阳社区董营村民小组等55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农用地区片价标准为63.0000万元/公顷~78.0000万元/公顷,永久基本农田1.8014公顷征收农用地区片价标准为78.0000万元/公顷,经测算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为5434.1799万元。以上费用由用地单位一次性预存至上集镇、金河镇、毛堂乡财政账户,待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上集镇、金河镇、毛堂乡配合县征收办、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对拟征收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进行确认,依据县政府相关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按照实际调查登记结果据实补偿。

  三、安置途径

  1、货币安置:待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将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保安置: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号)的规定,南阳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为4.28万元/亩,经测算该项目征地社保费为5230.1750万元。待本方案公示期过后,该项费用由用地单位预存社保专户,待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后,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要求,把安置人口数纳入社保安置。对征地后部分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居民采取社会保障安置,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若征收土地后人均耕地少于0.3亩,由村组提出申请,与用地单位协商后报县人民政府,增加相应安置途径。

  四、自征地告知书公示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它权利人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30日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淅川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人:黄 宇 联系电话:69222111

  六、本方案公示期过后,如无异议,由县政府组织组卷上报审批。待国务院批准后,依法依规实施征地。

  特此公告。

  淅川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 28日

  (来源:淅川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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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汤桐宸
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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