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4 21:06 发布:2024-10-10 16:4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集体土地征收或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中,强拆行为时有发生,但是有的强拆行为却往往发生在被征收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换句话说,就是强拆行为是发生在半夜或是被征收人不在家的时候,导致被征收人根本不知道强拆房屋的人是谁。
近日 ,湖北的一位当事人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李先生房屋因当地规划被征收,但是因补偿不合理,迟迟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来征收方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完成征迁工作,便趁自己上班期间强制拆除了房屋,屋内的物品毁于一旦。因自己在上班,没在现场,所以不知道究竟是谁给拆除的,自己手上也没有强有力的证据,现在不知道要告谁....
那么问题来了,房屋在半夜或是被不明身份的人给强制拆除后,我们应当如何确定被告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主体都是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具有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无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
因此,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如果相关部门不能举证证明系其他主体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那么将可能会被推定为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就明确指出,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制搬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随后的土地出让金收取等,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
在合法建筑被强拆前,被征收人若没有收到任何的书面征收决定、限期拆除决定、补偿决定等行政法律文书,房屋被违法强拆后也没有任何主体主动承担强制拆除责任的话,那么,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推翻,否则就需要赔偿因强拆给被征收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而对于违法建筑被强拆后的主体确定,我们可以从《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找到答案。
根据该《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违法建筑一般只有乡镇政府、街道办或是城管执法部门、城乡规划部门有权查处或是拆除。
那么就是说,在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情况下,若该强制拆除决定书是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那么当事人就可以以城管执法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是乡镇政府作出的,那么就需要以乡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反之,若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则是不可以的。
不过,实践中还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相关部门自认强制拆除行为,而且有的村委会也会这么做,但是自认强拆行为也需要证据的支持,不宜直接采信。
遇到这种情况时,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让真正的幕后主使者浮出水面,为以后主张行政赔偿奠定基础。
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提醒大家,房屋被强制拆除后,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对房屋现状进行拍照、录像,保存好报警电话、录音等,然后通过强有力的证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因为不知道是谁给拆除的,就放弃唯一保障自己权益的机会。
复议机关在中止事由消除后未及时恢复复议程序,法院可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判令复议机关履行职责
裁判要旨
在直接针对复议中止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在中止事由消除后未及时恢复复议程序,会对当事人进一步寻求司法救济产生非正常的阻断,进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判令复议机关履行复议职责。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5日,郭某爱等364人向陕西省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 》,请求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莲湖区工某村友某村颜某堡 村周家围墙村四村城中村改造涉及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确权决定》(市国 土发〔2018〕28号,以下简称《28号确权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收到该行 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决定受理。2018年6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提出答复通知书》,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对该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018年6月1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答复。 2018年7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并依法向郭某爱等 364人送达。2018年8月1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陕政复中字〔2018〕9号),并依法向郭某爱等364人送达。中止期间,陕西省人民政府与西安市人民政府进行了沟通,但调解未能成功。2019年1月2日 ,郭某爱等364人因协调未成向陕西省人民政府递交恢复行政复议审理的申请 ,陕西省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未恢复复议审理。2019年7月,郭某爱等364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陕西省省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陕71行初573号行政裁定:驳回郭某爱等364人的起诉 。郭某爱等364人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 (2020)陕行终284号行政裁定:一、撤销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陕 71行初573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继续审理。案件指令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继续审理后,陕西省人民政府恢复了复议审理程序 ,因经政府协调,相关诉求得到妥善处理,郭某爱等364人撤回了复议申请和起诉。陕西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1日作出陕政复终字〔2020〕7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陕71行初1175号行政裁定,准许郭某爱等364人撤回起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郭某爱等364人起诉陕西省人民政府未就其复议申请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不作为行为违法,该请求是起诉陕西省人民政府不履行 法定职责的诉讼理由之一。本案焦点问题涉及及时作出复议决定是否属于复议机关法定职责、未及时作出复议决定是否可诉、确认怠于履行复议职责违法是否等同于对复议中止行为合法性审查三个方面。
一、关于及时作出复议决定是否属于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
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的规定或授权进行与其职权范围一致的某些行政管理活动,以实现行政主体具体行政管理职能所应承担的法定职责内容和责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对复议机关及其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三十一条亦对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作出了规定。据此,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据此,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属于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二、关于未及时作出复议决定是否可诉
未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存在逾期作出复议决定和怠于作出复议决定两种表现形式。逾期作出复议决定指的是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但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复议审理期限,属于程序性违法。怠于作出复议决定是指一直未作出复议决定、无正当理由不作出复议决定等一系列不作为行为,怠于作出复议决定与逾期作出复议决定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最终作出了复议决定。关于上述两种行为的审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针对的是复议机关最终作出了复议决定但属于逾期作出,该合法性审查属于事后审查,而对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审查,即对怠于作出复议决定行为的审查属于事中审查,可能存在司法审查过早干预行政机关复议程序的可能,因而人民法院一直采取审慎处理的态度,对怠于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一般会裁定驳回起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目的在于要求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及时作出复议决定,防止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久拖不决”而扩大复议申请人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上述规定是对未及时作出复议决定的否定性评价。结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规定可以看出,复议机关怠于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与该规定的精神相悖。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复议机关怠于履行复议职责,故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符合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立法宗旨。
三、确认怠于履行复议职责违法是否等同于对中止复议行为合法性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可以依法中止复议程序,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复议程序。通常情况下,复议中止行为仅是复议程序中的过程性行为,并非最终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最终发生法律效力和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系中止事由消失后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因此,复议机关中止复议程序的行为通常不被认为属于行政诉讼应当受理的“行政行为”的范畴。虽然单一的复议中止行为通常不构成怠于履行复议职责,但该未履职行为是由受理复议申请后中止复议审理、中止事由消除后不及时恢复复议审理、恢复审理后不及时作出复议决定等多个事实状态组成。可见,怠于履行复议职责行为与中止复议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不能将当事人所诉的怠于履行复议职责行为违法等同于对中止复议行为不服,因而,对要求履行复议法定职责的诉讼应区别于直接针对复议中止行为提起的诉讼。复议机关在中止事由消除后不及时恢复复议程序,实际上会对当事人进一步寻求司法救济产生非正常的阻断,势必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法的侵害,特别是在复议中止时间已极为不合理的情况下,中止行为必将对复议申请人合法权利的保护造成延宕。因此,为有效保护复议申请人合法权利,复议申请人对怠于履行复议职责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属于复议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机关未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不能断然认为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陕西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25日受理郭某爱等364人的复议申请后,于2018年8月16日以案情复杂需要协调化解为由,作出中止行政复议决定。 2019年1月2日,郭某爱等364人因案件协调无果不再愿意协调,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恢复审理的申请,但陕西省人民政府一直未恢复审理。2019年7月郭某爱等364人提起本案诉讼直至本案二审的近一年时间里,陕西省人民政府迟迟未作出复议决定,该期限已经超过合理的限度,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但对怠于履职的行为如何评判,需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查明未恢复的原因才能作出判断。综上,上诉人郭某爱等364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4条、第62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条、第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56条第2款
一审: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陕71行初573号行政裁定(2019年 12月6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行终284号行政裁定(2020年5月 25日)
来源:行政诉讼与行政合规研究
费征预公告〔2024〕6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王家邵庄村土地、梁邱北村土地,西至王家邵庄村土地,南至王家邵庄村土地,北至王家邵庄村土地、梁邱北村土地。
地块2四至范围:东至向阳村土地,西至向阳村土地,南至向阳村土地,北至向阳村土地。
地块3四至范围:东至城阳村土地,西至昊岩村土地,南至城阳村土地、昊岩村土地,北至城阳村土地、昊岩村土地。
地块4四至范围:东至黄山村土地,西至白马峪村土地,南至黄山村土地、白马峪村土地,北至黄山村土地、白马峪村土地。
地块5四至范围:东至埠后村土地,西至埠后村土地,南至埠后村土地,北至埠后村土地。
地块6四至范围:四至均为山东天元重工有限公司现有土地。
地块7四至范围:东至白埠村土地,西至东蒙村土地,南至东蒙村土地、白埠村土地,北至东蒙村土地、白埠村土地。
地块8四至范围:东至东蒙村土地、白埠村土地,西至东蒙村土地,南至东蒙村土地、白埠村土地,北至东蒙村土地、白埠村土地。
地块9四至范围:东至马庄村土地,西至马庄村土地,南至马庄村土地,北至马庄村土地。
地块10四至范围:东至马庄村土地,西至马庄村土地,南至马庄村土地,北至马庄村土地。
地块11四至范围:东至马庄村土地,西至马庄村土地,南至马庄村土地,北至马庄村土地。
地块12四至范围:东至马庄村土地,西至马庄村土地,南至马庄村土地,北至马庄村土地。
地块13四至范围:东至马庄村土地、沾化庄村土地、卸甲水村土地,西至马庄村土地、沾化庄村土地,南至马庄村土地、沾化庄村土地,北至沾化庄村土地、卸甲水村土地。
地块14四至范围:东至胡阳村土地,西至胡阳村土地,南至胡阳村土地、干渠,北至胡阳村土地。
地块15四至范围:东至祥和村土地、芦山村土地,西至祥和村土地、芦山村土地,南至祥和村土地、芦山村土地,北至祥和村土地、芦山村土地。
地块16四至范围:东至祥和村土地,西至祥和村土地、芦山村土地,南至祥和村土地,北至祥和村土地。
地块17四至范围:东至芦山村土地、余店子村土地,西至余店子村土地,南至芦山村土地、余店子村土地,北至余店子村土地、祥和村土地。
地块18四至范围:东至芦山村土地,西至芦山村土地,南至芦山村土地,北至芦山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梁邱镇王家邵庄村、梁邱北村,薛庄镇向阳村、城阳村、昊岩村、白马峪村、黄山村,上冶镇埠后村,东蒙镇东蒙村、白埠村,马庄镇马庄村、沾化庄村、卸甲水村,胡阳镇胡阳村,新庄村祥和村、芦山村、余店子村。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梁邱片区新能源热纤维注剂技改暨新旧动能转换示范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地块2拟用于向阳片区龙川湖智慧健康谷项目建设,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3拟用于城阳片区新华泰农牧生猪屠宰厂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地块4拟用于白马峪片区众林木业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地块5拟用于埠后村片区冠岭木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地块6拟用于东蒙片区山东天元重工有限公司精密机加工车间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地块7拟用于东蒙片区长沙英杰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高强变形镁合金挤压板、棒材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地块8拟用于东蒙片区山东天元重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工程器械配件铸造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地块9-11拟用于马庄片区富马木业产业园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地块12拟用于马庄片区马庄工商所片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13拟用于马庄片区浙江幸运阁整木家居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地块14拟用于胡阳片区胡阳花园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15拟用于芦山片区沂蒙交投“六位一体”新型绿色建材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地块16拟用于芦山片区临沂城发年产20万立方沂蒙青高档饰面新材料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地块17拟用于芦山片区临沂卓睿家具有限公司年产2000套家具、3万套钢木床板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地块18拟用于芦山片区新庄镇芦山村商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费县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100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梁邱镇人民政府、薛庄镇人民政府、上冶镇人民政府、东蒙镇人民政府、马庄镇人民政府、胡阳镇人民政府和新庄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4月12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费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6万元、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费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费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费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毋庸置疑,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无外乎,被拆迁人最看重的还是征地补偿。随着近年来征地拆迁程序不断地完善以及各项政策红利,有的被拆迁人也靠着拆迁补偿过上了小康生活,不仅居住环境上有了改变,在生活质量上也有了一个很大的提升。
只不过,这并不代表着所有的被拆迁人都靠着拆迁发了一笔“横财”,也并不代表着所有的被拆迁人都过上了幸福的小康生活。也就是说,由于巨大的利益因素,在实践征收中,仍然存在拆迁补偿不合理,拆迁补偿被压低,征地补偿款被无故截留、房屋被违法强拆、补偿未落实强迫被拆迁人搬迁,交出房产证等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情况,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征地拆迁程序不规范,补偿政策落实不到位,常常是引发社会矛盾的“导火索”!
但是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了,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只要是征收,在法律上都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不能乱来,更不能做出有损老百姓利益的事儿,必须要遵循以下5点准则,否则需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1、不能故意压低或截留被拆迁人的征地补偿
拆迁补偿少是被拆迁人常常反映的一个问题,有的地方在具体征收过程中,经不住利益的诱惑,常常以各种理由压低被拆迁补偿,或是截留征地补偿,但面对对方强大的权势,老百姓常常是有言不敢发,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极不情愿地拿上极低的补偿。
但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被拆迁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千万不要觉得对方是有权势的部门,就放弃自己的合法补偿。我国土地管理法上有明确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补偿款必须要专款专用、专户存储。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大家的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违法违规侵害、截留征收补偿款的行为时,一定要大胆地去举报、投诉。
2、不能搞先拆后补
先拆后补并非偶发,而是时常发生的一种现象。但这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行为。土地管理法及征补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实施房屋征收必须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然而实践中,仍然会有个别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在补偿协议都还没有签订的情况下,为了能让被拆迁人尽早搬迁,便会口口声声地答应被拆迁人的要求,比如搬完之后让你先选房,给予丰富的搬迁奖励等,有的老百姓会信以为真,但到头来房屋不仅被拆除了,自己也没有拿到拆迁补偿款。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再次提醒大家,未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就被拆除这显然是不合法的,而且即使签了协议,在补偿没有真正落实之前,被拆迁人也仍然享有居住权,不能说拆就拆。法律上之所以规定先补偿、后搬迁,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不被侵害。所以,相关部门若违反这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可直接拒绝交出房屋或土地。
3、不能直接强拆被拆迁人的房屋
房屋拆迁必须是建立在公平、合理之上的,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后,被征收人也拿到了相应的补偿,那么相关部门才能依法拆除。如果补偿未到位,就算签了协议,相关部门若想尽快拿到土地也不能直接强拆,需要先对被拆迁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被拆迁人没有依法申请复议,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相关部门还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合法建筑拆除的必经程序)只有获得法院的准许了,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若被拆迁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了相应法律程序,那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就不得不暂停了,只能等到诉讼之后。
4、不能对被拆迁人断水、断电
强拆不行,那断水、断电总可以吧?当然也是不行的。征补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可是实践中,有的拆迁人便会踩着法律的红线,对一些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或是搬迁的人采取断水、断电等行为,逼迫被拆迁人搬迁,但这其实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做法,既不利于解决问题,也不利于拆迁工作能顺利进行,反而只会把情况搞得越来越糟糕。
总而言之,拆迁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不能侵害老百姓的权益,必须要给予被拆迁人合理、公平地补偿这是征收的基本前提,否则的话,势必会引发一系列的拆迁矛盾、社会矛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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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拆迁律师谈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开发商又多了一条拿地的途径,,新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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