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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满意的拆迁补偿不容易,必须要笨鸟先飞,做好这五点,拆迁补偿千万

拿到满意的拆迁补偿不容易,必须要笨鸟先飞,做好这五点,拆迁补偿千万

发布:2024-10-11 12:2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拿到满意的拆迁补偿不容易,必须要笨鸟先飞,做好这五点,房屋拆迁、土地征收中,大家最为关心的莫过于拆迁补偿了。许多老百姓在听到自己家要被拆迁时,心里都会莫名的高兴,心想“这下可以有一笔不错的拆迁补偿金了”,可是当真正看到征收方公布的补偿方

拿到满意的拆迁补偿不容易,必须要笨鸟先飞,做好这五点,拆迁补偿千万

一、拿到满意的拆迁补偿不容易,必须要笨鸟先飞,做好这五点,拆迁补偿千万

  房屋拆迁、土地征收中,大家最为关心的莫过于拆迁补偿了。许多老百姓在听到自己家要被拆迁时,心里都会莫名的高兴,心想“这下可以有一笔不错的拆迁补偿金了”,可是当真正看到征收方公布的补偿方案后,心宛如被划了一刀,极低的补偿标准,怎么可能保障自己一家人以后的生活。

  近日,有不少当事人咨询关于拆迁补偿标准,当律师问现在已经拆迁了吗?有没有发布补偿方案时,几乎所有的人都说已经拆迁了,但是拆迁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非常的不合理,农村房屋一平米只有不到一千元的补偿标准,就补偿提出异议后,相关部门也没有再找过自己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那么在拆迁中,被拆迁怎么做才能拿到较为满意的拆迁补偿呢?

  一、提前了解拆迁补偿原则

  提前了解拆迁政策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对补偿标准提出自己的意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要给予当事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当地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是货币补偿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实践中,如果拆迁拆方公布的补偿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不符合上面这两个原则,那么该补偿安置方案则是违法的,此时当事人就可以具有针对性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二、不要轻易地报出自己心中的补偿价位

  另外,看到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不合理,没有达到自己心中所想的那个标准后,不要逢人就说,尤其是对拆迁方说“我的房屋价值不应该这么低,我是前几年才买的,或是才几年才盖的,其房屋的价值远不止于现在这个标准,应该要按多少多少价位给我补偿”等。

  也不要在协商中反被拆迁方套路了,比如有的拆迁方在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时就会反问被拆迁人“你想要多少钱啊?”,“有什么要求啊?”等,很多被拆迁人可能不明白拆迁方这样问的意思是什么,以为是在征求自己的意见,是在与自己协商补偿,就迫不及待地告诉了拆迁方自己中心的价位,但事实上,拆迁方之所以这么问,其实只是为了打探被拆迁人的心理价位,从而针对你的报价,来制定对付你的策略。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若拆迁方想与你再次协商补偿时,一定要耐心地多听对方是怎么说的,尽量少开口讲话,对于拆迁方问的问题,千万不要不假思索地就回复,以免丧失获得合理补偿的机会。

  三、拆迁中的文件不要随意签字

  其次,对拆迁方送来的一些文件比如补偿决定、土地、房屋调查表,尤其是拆迁协议等对自己会产生权利、义务的一些文件,一定不要急于在上面签字,一旦在文件上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那么就意味着你对这份文件是认可的,就产生了法律效力,若以后发现该文件中有不合理的地方,想要作废或是撤销,那恐怕会比较地麻烦。

  四、注意一些法定的期限

  再者,如果对拆迁方送来的评估报告、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书等对自己产生影响的一些文件不服时,一定要注意该文件中的期限或是法定期限,比如对评估报告不满意,向房地产机构申请复核的时间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的十日内,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时间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的十日内,如果错过这个期限,那么拆迁方可能会认为你对这份评估报告是满意的,从而依据该评估报告对你进行补偿或是作出补偿决定。

  因此,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法律规定的一些期限,避免错过维权的最好时机。

  五、补偿不合理及时咨询律师

  最后就是,在补偿不合理时,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面对补偿不合理,很多人的做法就是拒绝签字,拒绝与拆迁方再次协商,只要自己不签字,拆迁方就不能继续实施拆迁工作,这样一来拆迁方就会退缩,提高拆迁补偿,虽然有时这样会让拆迁方产生一定的压力,但这也不是万全之计。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补偿问题、违法拆迁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可以听听律师的意见,在必要时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北京征地专业律师谈征地拆迁中很容易忽视掉的三个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要及时重视

  大家都知道,征地拆迁是一个比较庞大的活动,其中会涉及不少老百姓的土地或是房屋,一旦被征收,那自然也意味着要给予被征收人不低于其原有生活水平的补偿费用。只不过,在具体实施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能不能得到保障,能不能拿到合理的补偿,一般就需要看征收方会不会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进行了。

  征收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那被征收人就有可能获得合理的补偿,倘若未依法进行,比如以“旧村、旧宅改造”为由,刻意规避征收程序等,那被拆迁人自然也就有可能无法获得合理的补偿。那么,能不能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就只能完全取决于征收方吗?

  当然不是的,虽然征收方主导征收工作,但只要我们将被动转换为主动,那么我们也可以有很大的机会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一般而言,征收程序相对于来说会很复杂,又涉及巨大的利益,所以在具体实施时,也难免会出现一些,所以,只要我们及时发现征收方的违法点,那么我们就有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不过,以下几个违法行为经常被被征收人忽略掉

  1、拆迁方没有发布拆迁公告等文件

  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来说,拆迁方在正式征收之前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拆迁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是被征收人是否知道自己家有没有在征收范围内、征收目的是什么、补偿标准等信息的主要方式,如果征收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地发布这些文件,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则是侵犯了被征收人知情权的表现,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然而实践中,有的被拆迁人却注意不到,虽然我们最终的目的是拿到属于自己的合理补偿,但如果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这就有可能使我们无法正常获得合理的补偿。所以,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方未按规定发布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的一些文件,一定要引起重视,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为日后维护合法权益做准备。

  2、剥夺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而评估机构一般则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即使被征收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选定,也应当通过抽签、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可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房屋评估机构多数是直接由征收方决定的,根本不给被征收人选择的机会,并且有些被征收人压根就不知道还有评估这一程序,但这很明显是违反规定的行为,是剥夺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行为。

  只不过,这一违法行为,同样也没有引起被征收人的重视,而且有的被征收人还认为,谁确定评估机构其实无所谓,反正不会出错,反正不会有影响。但事实上,评估机构的选定还真有可能会影响到房屋最终的价值,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对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只有具备一定的资质,那么评估出来的结果才有可能会公平、合理,但从律师办案的过,一些由征收方直接决定的评估机构往往不具备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的资质,那么其评估结果可想而知,自然也有可能会不合理。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在此建议大家,如果有相关的评估机构对房屋评估时,一定要让他们出示相应的资质,即使是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也要让他们出示,另外,若该评估机构并非是自己协商选定的,其也没有相应的评估资质,那么一定要引起重视,万不可忽视他们这种侵害自己选择评估机构的行为,一定要及时举报或是咨询专业律师。

  3、未组织听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也就是说,如果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有近七、八成的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那么相关部门应当要组织,这是法定程序,也是降低拆迁纠纷的一种途径,但实践中,有个别征收方会直接跳过这一程序,有的直接会告诉被征收人去起诉,这也是不合法的行为,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对这一点违法行为也要引起重视,不要认为村委会找你谈了就算了。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我们对征地拆迁中的一些细节程序一定要注重起来,千万不要觉得影响不到,或是觉得没意义就算了,只有我们牢牢的抓住他们的违法行为,那么我们才能从被动变为主动,争取合理的补偿。

三、平罗县农村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平罗县农村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乡村振兴,加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盘活农村闲置房地,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益,增加集体和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平罗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全县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房屋征收坚持“依法依规、农民自愿、合理补偿、户有所居、县域统筹、乡村主导”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国家、自治区、市在本县城镇规划区外实施的公益类和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农村房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房屋征收的主体,乡镇负责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议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兑现、土地整治利用和建筑垃圾清理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申报、监督验收和新增审批、权证变更、树木移植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被征收农户置换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安置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复垦耕地的确权和沟渠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县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中心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征收协议起草、鉴证以及宅基地调整入市、权属置换、产权交易等工作。

  第二章 征收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房屋征收范围。

  (一)规划不保留村庄农户房屋;

  (二)农村零散村庄点农户房屋;

  (三)规划保留村庄内自愿退出的房屋和危房;

  (四)适用于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征收程序

  第六条 农村房屋征收要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具体程序是:

  1.发布公告。征收项目确定后,由土地所属乡镇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并征求农户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征收决定包括征收范围、征收时间、实施单位、补偿标准、置换方式、征收协议、利用方式等。

  2.测量核实。发布公告同时,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不动产权证对被征收农户土地类型、权属、面积进行核查。

  3.价格测算。县自然资源局、乡镇(村)对被征收农户房地占用情况进行评估测算并征得农户同意。

  4.张榜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被征收农户房地核查数据、房屋建设期限、面积、征收价格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有异议的,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自然资源局四方共同复核。

  5.风险评估。征收土地所属乡镇与县自然资源局成立风险评估小组,对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进行研判,及时化解矛盾隐患。

  6.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后,土地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鉴证。

  7.整治利用。由乡镇聘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县自然资源局配合落实建筑垃圾填埋地点,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需求对土地进行整治利用。

  第四章 补偿标准

  第七条 农村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权属置换两种方式,被征收农户可以根据实际自行选择。

  第八条 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

  (一)主房补偿价格=房屋面积×主房基准价×成新率。

  1.主房基准价:参照《平罗县农民宅基地、房屋、承包地收储参考价格暂行办法》,砖土木结构500元/平方米(指一面、两面砖),砖木结构7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900元/平方米。

  室内外装饰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不高于主房补偿价格的10%。土坯房由各乡镇参照2013年全县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土坯房拆除补偿标准执行(原则每间不高于500元),“一户多宅”不予补偿。

  2.主房成新率。

  建筑年代(以房屋竣工时间为准)10年以内(含10年)11年12年13年14年15年16年17年以此类推,房屋建筑年代每增加一年,成新率下调0.02

  成新率10.980.960.940.920.900.880.86

  (二)附属用房:2.5米以上的附房按照不高于主房相应结构基准价的50%并按成新率测算补偿。2.5米以下的附房及圈舍、树木、围墙等设施补偿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协商确定。

  第九条 农户建房超出宅基地法定面积270平方米以外的不予补偿。2016年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两证合一”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后,扩建房屋和新建设房屋不予补偿。

  第十条 宅基地补偿标准:对“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法定面积270平方米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宅基地确权中收取有偿使用费的,按照收取的超占有偿费标准进行补偿。对批而未建的,宅基地不予补偿,投入部分(基础和垫土方)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不超过砖木结构房屋相同面积总价的20%。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只对征收的房屋补偿,宅基地不予补偿。

  1.“一户一宅”保留宅基地资格权的;

  2.“一户多宅”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3.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政策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4.享受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第五章 权属置换

  第十二条 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房屋征收后在农村仍有住房需求的农民,可选择下列情形进行权属置换。

  (一)对农户放弃宅基地和房屋补偿费的,可置换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大社区和规划保留村庄按实际需求收储的房屋,置换价由双方依据收储价和征收价多退少补。

  (二)在规划保留村庄新审批宅基地建房的,退出宅基地不予补偿,新审批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无偿取得;宅基地补偿的,新申请宅基地有偿取得。

  (三)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且自愿放弃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允许购买、租赁城镇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 征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地的,不享受权属置换政策,复垦后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被征收农户房屋权属置换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县自然资源局对房地产权进行注销和变更。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后农户在乡镇大社区或中心村租赁住房的,享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租赁住房政策并颁发租赁使用权证。

  第六章 宅基地整治利用

  第十六条 农村零星房屋征收复垦后,“一户一宅”的按二轮承包地确权;“一户多宅”、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复垦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偿发包,同等条件下,原宅基地使用人优先。

  第十七条 规划不保留村庄集中连片房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整治利用,复垦耕种的,按集体和农户面积划片整治,巷道及公用部分复垦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沟渠路等占地按面积分摊;符合规划的,可调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符合其他用途的,按照规划和相关规定整治利用。土地整治后产生的增值收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折股量化。

  第七章 奖补政策

  第十八条 对积极配合签订征收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清理腾退室内物件交付宅基地和房屋的,每户给予1000元补助奖励。

  第十九条 被征收农户宅基地自行复垦的,经验收合格按5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复垦土地按农户占用宅基地情况承包。

  第二十条 被征收农户需临时安置的,由乡镇(村)负责安置;农户自行解决的,临时过渡期为18个月,按每月每户400元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乡镇征收房屋整治利用资金缺额部分,经核实后由县财政补贴。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征收决定公布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乡镇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一户多宅”和非集体经济成员占用规划不保留村庄房屋闲置的,按照规定标准补偿后本人拒不执行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拆除。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平罗县人民政府网站

四、北京拆迁律师谈房屋原本是住宅,后来做生意,拆迁时怎么补偿

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调整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调整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22年6月6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6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管辖制度,优化行政审判职能配置,经研究,决定废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豫高法〔2019〕235号),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原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行政案件管辖作如下调整:

  一、原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调整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包括:

  (一)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

  (二)以郑州市有关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土地、房屋登记行政案件;

  (三)以郑州市各级公安机关为被告的公安管理类行政案件。

  以省直厅局机关、中央驻豫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郑州市有关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以省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郑州市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上街区六个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省内黄河流域的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仍由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

  四、本意见施行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经接收材料但尚未立案的上述一审行政案件移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的基层人民法院处理。

  本意见施行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经立案的上述一审行政案件继续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按程序处理、审理。

  五、本意见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六、本意见施行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意见、通知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来源:行政诉讼与行政合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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