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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谈司法强制执行的情形都有哪几种?遇到时怎么办?,司法强制执行是否包括司法拍卖

北京拆迁律师谈司法强制执行的情形都有哪几种?遇到时怎么办?,司法强制执行是否包括司法拍卖

更新时间:2025-05-05 03:57  发布:2024-10-11 15:1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拆迁律师谈司法强制执行的情形都有哪几种?遇到时怎么办?,实践中,许多老百姓都会下意识地认为征地拆迁中的强拆行为基本都是“违法”的,没有合法的。事实上,虽然被拆迁人与拆迁方达成不协议时,拆迁方为急于完成拆迁工作会采取一些措施,让被拆迁

北京拆迁律师谈司法强制执行的情形都有哪几种?遇到时怎么办?,司法强制执行是否包括司法拍卖

一、北京拆迁律师谈司法强制执行的情形都有哪几种?遇到时怎么办?,司法强制执行是否包括司法拍卖

  实践中,许多老百姓都会下意识地认为征地拆迁中的强拆行为基本都是“违法”的,没有合法的。事实上,虽然被拆迁人与拆迁方达成不协议时,拆迁方为急于完成拆迁工作会采取一些措施,让被拆迁人尽快交出土地或是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比如“强拆”,虽然这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合法的,但这也并不代表着所有“强拆”行为都违法。所以,我们在确认强拆行为是否是合法或是违法之前,最好不要过早下结论。

  因为,在征地拆迁中也会有“合法”强拆,即司法强拆。也就是,征地拆迁中相关部门只要拿到了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那么该强拆行为则是合法的。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老百姓一定要运用好手中的权力,千万不要等到司法强拆。

  司法强拆的几种情形

  一般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形,那么便会遭到司法强拆:

  1、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当事人交出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相关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权的相关部门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当事人没有在补偿决定期限内搬迁,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就是说,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如果补偿安置已经落实,当事人也拿到了相应的补偿或是安置房,此时若当事人恶意阻止拆迁方征收或者就是不交出土地或房屋,那么相关部门就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准许后,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那么该强拆行为则是合法的。

  与此同时,对于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补偿决定书的,虽然对该文件不服,但是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措施的,比如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等,那么相关部门同样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要获得了法院的准许,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强拆也是合法的。

  不过,相关部门想要获得法院的同意,也并非那么容易,必须要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而且,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还需要对拆迁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同时还要组织听证、询问被拆迁人、进行现场调查等。若相关部门没有作出补偿决定,没有依法送达相关文件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这则是不合法的,而且一般情况下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面临司法强拆怎么做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在征地拆迁中,当事人首要做的就是在“司法强拆”来临之前,将其扼杀在摇篮里,那么应当要如何做呢?

  1、在司法强拆来临之前,对房屋前后、里外进行拍照、录像。

  2、在征地拆迁中随时收集相关的文件材料,比如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

  3、保存好与拆迁方谈话时的录音以及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的证件。

  4、将屋内贵重物品先行搬出。

  5、在收到补偿决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等文件后,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北京圣运案例第95期 相关部门不作为,法院为百姓伸张正义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

  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

  发改规划〔2021〕493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经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4月8日

  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有关重要部署,现提出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增强城市群和都市圈承载能力,转变超大特大城市发展方式,提升城市建设与治理现代化水平,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撑。

  二、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

  协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

  (一)有序放开放宽城市落户限制。各类城市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坚持存量优先原则,推动进城就业生活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城的人口等重点人群便捷落户。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实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实行积分落户政策的城市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城市落户政策要对租购房者同等对待,允许租房常住人口在公共户口落户。城市要整体谋划、周密设计,统筹做好放开放宽落户、人才引进和房地产调控工作。推动具备条件的城市群和都市圈内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累计互认。(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未落户常住人口。鼓励在人口集中流入城市扩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供给,优化事业编制调配、增加教师编制数量。支持有条件地区将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范围。简化社保转移接续程序。完成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建设。推进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等负责)

  (三)提升农业转移人口技能素质。高质量推进补贴性培训,完成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确定的5000万人次目标。面向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深化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结合疫情防控形势,适时加大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力度。结合促进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和承接产业转移,开展针对性创业技能培训。扩大职业院校面向农业转移人口的招生规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负责)

  (四)健全配套政策体系。继续安排中央财政市民化奖励资金。健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资产等权益,支持探索农村“三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发布县及县以上城镇常住人口数据,研究建立各城市城区常住人口数据统计发布机制,结合大数据技术推进常态化统计发布。(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统计局等负责)

  三、提升城市群和都市圈承载能力

  增强中心城市对周边地区辐射带动能力,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增强城市群人口经济承载能力,形成都市圈引领城市群、城市群带动区域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动力系统。

  (五)健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机制。制定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扎实实施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研究编制长江中游、北部湾、关中平原等跨省区城市群实施方案,有序引导省内城市群发展。健全城市群多层次协调机制和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机制,提高一体化发展水平。(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六)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支持福州、成都、西安等都市圈编制实施发展规划,支持其他有条件中心城市在省级政府指导下牵头编制都市圈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既有铁路开行市域(郊)列车,科学有序发展市域(郊)铁路,打通城际“断头路”。推进生态环境共防共治,构建城市间绿色隔离和生态廊道。建立都市圈常态化协商协调机制,探索建立重大突发事件联动响应机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铁集团等负责)

  (七)建设轨道上的城市群和都市圈。加快规划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城市群城际铁路,支持其他有条件城市群合理规划建设城际轨道交通。优化综合交通枢纽布局,建设一体化综合客运枢纽和衔接高效的综合货运枢纽,促进各类交通方式无缝接驳、便捷换乘。推广交通“一卡通”、二维码“一码畅行”。(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铁集团等负责)

  四、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统筹城市布局的规模经济效益和生态健康安全需要,促进城市合理分工、协调联动,优化城镇规模结构。

  (八)促进超大特大城市优化发展。推动开发建设方式从规模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有序疏解中心城区一般性制造业、区域性物流基地、专业市场等功能和设施,以及过度集中的医疗和高等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合理降低开发强度和人口密度。提升市政交通、生态环保和社区等治理能力,有效破解“大城市病”。在中心城区周边科学发展郊区卫星城,促进多中心、组团式发展,实现产城融合和职住平衡。系统评估排查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等负责)

  (九)推进县城补短板强弱项。加快补齐县城公共服务设施、环境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产业配套设施短板弱项。加强项目谋划设计,分类设计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项目,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财政性资金统筹支持力度,有序发行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健全政银企对接长效机制,协调引导有实力的大型企业承担相关建设任务,吸引开发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中长期信贷资金积极投入,利用现有国外优惠贷款渠道予以投入。发挥120个县城建设示范地区带动作用,支持在有条件县城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公共设施。(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负责)

  (十)强化边境地区城镇功能。全面增强边境城镇承载人口、连接城乡、支撑国防的能力。开展兴边富民行动中心城镇建设试点,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高引产聚人能力。建设沿边抵边公路,发展一批抵边新村和新生抵边城镇,引导边民向沿边抵边公路、边民互市贸易点、抵边聚居点等适度集中。(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十一)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推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全面落实落地。统一实行清单管理,以各省份为单元全面建立特色小镇清单,开展动态调整、优胜劣汰。制发特色小镇发展导则,引导树立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导向,强化正面引导和分类指导。统筹典型引路和负面警示,推广新一轮特色小镇建设典型经验,加强监督监管、整改违规行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五、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

  顺应城市发展新理念新趋势,建设宜居、创新、智慧、绿色、人文、韧性城市,推进城市现代化试点示范,使城市成为人民高品质生活的空间。

  (十二)着力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地制宜、多策并举,稳定地价、房价和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效盘活存量住房资源,有力有序扩大租赁住房供给,完善长租房政策,合理调控租金水平。以人口流入多、房价高的城市为重点,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困难群体和农业转移人口、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住房问题。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支持将非住宅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十三)建设新型智慧城市。推进市政公用设施智能化升级,改造交通、公安和水电气热等重点领域终端系统。建设“城市数据大脑”等数字化智慧化管理平台,推动数据整合共享,提升城市运行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推行城市运行“一网通管”,拓展丰富智慧城市应用场景。(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等负责)

  (十四)建设低碳绿色城市。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完善医疗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提升污水管网收集能力,推行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加强城市大气质量达标管理,推进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推动重点城市群消除城区黑臭水体和劣V类水体断面。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广文明健康生活习惯,加强背街小巷等环境卫生死角整治。控制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深入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十五)增强城市发展韧性。完善公立医院传染病救治设施,改善疾控基础条件,加强业务用房建设和必要设备配置,补齐县城公共卫生防控救治短板。提高平疫结合能力,确保改建新建的大型公共设施具备短期内改造为方舱医院的条件。统筹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和海绵城市建设,改造河道、堤防、水库等防洪设施,重点治理严重易涝积水区段。健全重要应急物资收储调配机制、基本生活用品保障机制。(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应急管理部、体育总局等负责)

  (十六)优化城市交通服务体系。深入建设公交都市,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完善定制公交、自行车道和步行道。完善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侧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体系,健全住宅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开展创新筹资方式支持停车场建设试点。(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七)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在老城区推进以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城中村等“三区一村”改造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更新行动。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2021年新开工改造5.3万个,有条件的可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在城市群、都市圈和大城市等经济发展优势地区,探索老旧厂区和大型老旧街区改造。因地制宜将一批城中村改造为城市社区或其他空间。(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六、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树立全生命期管理理念,完善治理结构、创新治理方式,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八)优化城市空间治理。编制完成省市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促进城镇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全面推行增量投放与存量盘活利用相挂钩。适当扩大住宅用地供应比例,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有序增加蓝绿生态空间。探索推行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分层开发、立体开发和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TOD)等模式。稳慎把握省会城市管辖范围和市辖区规模调整。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严格限制建设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严禁建设“丑陋建筑”。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加强文物保护利用。(自然资源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等负责)

  (十九)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优化街道社区设置和管辖范围。建设现代社区,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依托,对接社区居民需求、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志愿者、驻地企业单位等共同参与社区治理。支持老旧小区引入市场化物业服务或推行社区托管、社会组织代管等方式,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化水平。(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七、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进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以11个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为突破口,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二十)促进人才入乡就业创业。鼓励各地制定人才加入乡村制度细则,允许入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并享有相关权益,探索以投资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吸收人才入乡。建立科研人员入乡兼职和离岗创业制度,探索其在涉农企业技术入股、兼职兼薪机制。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完善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工商资本入乡发展,培育一批城乡融合典型项目。(发展改革委、中央统战部、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工商联等负责)

  (二十一)深化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出台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指导意见。推动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率先健全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地上房屋。(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二十二)推动公共设施向乡村延伸。统筹规划水气热等市政公用设施,推动向城市郊区乡村和规模较大中心镇延伸。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推进公路客运站改建迁建和功能提升。支持城郊承接城市专业市场和物流基地疏解,在县乡村合理布局冷链物流设施、配送投递设施和农贸市场网络,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入乡通道。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促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医师区域注册,推进医师多机构执业,积极发展医疗联合体。依托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等开展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发展改革委、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商务部等负责)

  八、组织实施

  (二十三)压实地方责任。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省级各有关部门,做好组织调度和任务分解,加大资金和用地等要素保障支持力度。市县级政府要切实推动任务落实、政策落地、项目见效,确保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成效。

  (二十四)强化部际协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托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调动本系统力量扎实推进。

四、最高法谈家庭成员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效力应及于全体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4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阙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阙某因诉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沈丘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行终5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阙某申请再审称,一、在阙某与沈丘县政府并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沈丘县政府实施的拆除房屋行为属于强制拆除行为,一、二审法院认为沈丘县政府的拆除行为不具有强制性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在没有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未与阙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沈丘县政府实施的拆除房屋行为属于强制拆除行为。2.阙某的母亲解某荣所签署的《腾空验收申请书》和《房屋腾空验收单》并不代表阙某本人同意拆除自己房屋,在没有阙某授权的情况下,阙某母亲并不能代表阙某,其为无权代理。3.阙某房屋已经评估,沈丘县政府在明知房屋属于阙某的情况下,以阙某母亲所签署的材料拆除阙某房屋,而没有征得阙某同意的情况下,其拆除行为属于强制拆除。4.即使按照一、二审裁定所说,解某荣的处分行为,也是无权处分,其效力不能及于所有家庭成员,一审和二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二、沈丘县政府对阙某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和职权依据,属于违法行为。三、沈丘县政府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自行拆除阙某房屋,且该强制拆除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本案中,阙某起诉请求依法确认沈丘县政府于2019年4月25日实施的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9年4月20日,阙某母亲解某荣将案涉房屋内物品搬离并签署腾空验收申请书、房屋腾空验收单。2019年4月25日,沈丘县政府组织对案涉房屋实施了拆除。可见,案涉房屋系在阙某母亲解某荣同意并申请拆除的情况下被拆除的,阙某主张案涉房屋系被强制拆除的,缺乏事实依据。阙某主张其母亲解某荣不能代表其同意拆除房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处分权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解某荣与阙某系母女关系,且户口登记为**,解某荣作为该户的家庭成员主动腾空案涉房屋,并签署《腾空验收申请书》及《房屋腾空验收单》,是对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的处分,效力应及于全体家庭成员,阙某该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阙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阙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淑芳

  审判员 贾亚奇

  审判员 袁晓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依珊

  来源:专注行政法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涉及三亚这些D级危房

  7月18日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对康乐公寓、华城公寓、怡欣公寓A栋

  3个D级危房改造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进行公示

  公示一

  为做好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制了《三亚市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现即日起对《三亚市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30天。

  公众如对《三亚市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形式请反馈至三亚市吉阳区兆龙北路岭仔小组99号504室。

  附件:三亚市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8日

  三亚市吉阳区 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向下滑动查看附件原文)

  为做好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改造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及基本情况

  康乐公寓位于吉阳区港门村社区港门上村三路43号,占地面积312.47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房屋总建筑面积2194.43平方米,住户60户,均有土地房屋权证。

  二、征收工作基本原则

  1.依法推进征收工作;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

  3.坚持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部门: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确定由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

  3.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需征收的居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着物的合法产权人。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6.《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7.《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含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的,按照有资质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确定。

  2.被征收人在签订安置协议时,需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购房材料原件一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五、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补偿(以建筑面积计价)。

  2.产权调换

  (1)在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情况下,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1调换安置房屋套内面积。

  (2)被征收人应得的安置房屋套内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向征收人缴纳危房治理费用;安置房屋超出被征收人应得安置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向征收人购买。

  (3)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需先向征收人缴纳危房治理费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需在协议规定期限内缴纳超选安置房面积的补差价款。

  被征收人缴纳的危房治理费用和超选安置房面积的补差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项目改造资金统筹使用。

  (4)被征收人有多套房屋的,可合并被征收房屋面积调换安置房屋。

  (5)产权调换后,安置房屋套内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差额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二)安置房源及分配

  1.安置房源位于三亚市武装部和金鸡岭东方花园棚改安置房,按照面积相近的原则调剂。

  2.以被征收人缴纳每平方米1000元危房治理费用的先后顺序(以征收人收到被征收人提供的银行转账或入账凭证为准。被征收人使用手机银行或银行自助设备转账的,还需到银行柜台打印转账或入账凭证),选定选房顺序。被征收选定安置房后,根据安置房屋信息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安置房市场评估单价

  武装部和金鸡岭东方花园安置房的市场评估单价(以建筑面积计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布之日。

  (四)安置房补缴地价款的方式

  1.因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征收人应协调市资规、财政等部门,采取补缴地价款的方式,将安置房用地(以套为单位)由划拨转为出让。补缴地价款所需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2.换发安置房屋产权证时应得安置房屋面积对应的相关税费由征收人承担,超出应得安置房屋面积对应的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五)被征收房屋装修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装修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空调、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太阳能热水器等迁移补助费用,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有关标准补偿。

  (六)临时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补助费

  1.临时过渡安置费

  (1)临时过渡安置费标准为3000元/户/月。

  (2)如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提前从危房中搬离,自搬离当月起,至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当月止,按照上述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3)因安置房为毛坯房,参照我区棚改安置房交房相关政策,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次月起,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向被征收人发放4个月装修期临时过渡安置费。

  2.搬迁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标准为3000元/户/次。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一次搬迁向被征收人发放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两次搬迁向被征收人发放搬迁补助费。

  (3)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1.评估机构的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应经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从已在三亚市备案的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评估方式

  选定的评估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等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和分户报告。评估结果应视情况在改造项目范围内进行公示。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三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强制搬迁

  1.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在30个日历天内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征收人。逾期不搬迁腾空房屋的,征收人将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采取强制解危措施。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予以公告。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附则

  (一)本方案所指的“户”,根据土地房屋权证确定,实行“一证一户”;没有土地房屋权证的,根据原购房协议和房屋套数等确定,原则上“一协议(套)一户”。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三)改造工作完成后,危房所在土地由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四)本方案由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示二

  为做好吉阳区华城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制了《三亚市吉阳区华城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现即日起对《三亚市吉阳区华城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30天。

  公众如对《三亚市吉阳区华城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形式请反馈至三亚市吉阳区兆龙北路岭仔小组99号504室。

  附件:三亚市吉阳区华城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8日

  三亚市吉阳区华城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向下滑动查看附件原文)

  为做好吉阳区华城公寓D级危房改造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改造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及基本情况

  改造项目华城公寓位于吉阳区港门村社区港华街一巷6号,占地面积429.56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房屋总建筑面积3435.52平方米,住户32户,均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

  二、征收工作基本原则

  1.依法推进征收工作。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

  3.坚持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部门: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确定由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

  3.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需征收的居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着物的合法产权人。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6.《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7.《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购房合同(或协议)记载的面积(含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确定;购房合同(或协议)没有记载或无购房合同(或协议)的,按照有资质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确定。

  2.被征收人在签订安置协议时,需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购房材料原件一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五、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补偿(以建筑面积计价)。

  2.产权调换

  (1)在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情况下,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1调换安置房屋套内面积。

  (2)被征收人应得的安置房屋套内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向征收人缴纳危房治理费用;安置房屋超出被征收人应得安置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向征收人购买。

  (3)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需先向征收人缴纳危房治理费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需在协议规定期限内缴纳超选安置房面积的补差价款。

  被征收人缴纳的危房治理费用和超选安置房面积的补差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项目改造资金统筹使用。

  (4)被征收人有多套房屋的,可合并被征收房屋面积调换安置房屋。

  (5)产权调换后,安置房屋套内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差额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二)安置房源及分配

  1.安置房源位于同心家园29期,共32套。

  2.以被征收人缴纳每平方米1000元危房治理费用的先后顺序(以征收人收到被征收人提供的银行转账或入账凭证为准。被征收人使用手机银行或银行自助设备转账的,还需到银行柜台打印转账或入账凭证),选定选房顺序。被征收选定安置房后,根据安置房屋信息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安置房市场评估单价

  同心家园29期安置房的市场评估单价(以建筑面积计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布之日。

  (四)被征收房屋装修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

  1.因安置房已装修,对被征收房屋的装修不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空调、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太阳能热水器等迁移补助费用,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有关标准补偿。

  (五)临时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补助费

  1.如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提前从危房中搬离,自搬离当月起,至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当月止,按照3000元/户/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临时过渡房的,不予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2.搬迁补助费标准为3000元/户/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一次搬迁向被征收人发放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两次搬迁向被征收人发放搬迁补助费。

  (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1.评估机构的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应经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从已在三亚市备案的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评估方式

  选定的评估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等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和分户报告。评估结果应视情况在改造项目范围内进行公示。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三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强制搬迁

  1.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在30个日历天内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征收人。逾期不搬迁腾空房屋的,征收人将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采取强制解危措施。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予以公告。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附则

  (一)本方案所指的“户”,根据土地房屋权证确定,实行“一证一户”;没有土地房屋权证的,根据原购房协议和房屋套数等确定,原则上“一协议(套)一户”。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三)改造工作完成后,危房所在土地由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四)本方案由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示三

  为做好吉阳区怡欣公寓A栋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制了《三亚市吉阳区怡欣公寓A栋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现即日起对《三亚市吉阳区怡欣公寓A栋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30天。

  公众如对《三亚市吉阳区怡欣公寓A栋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形式请反馈至三亚市吉阳区兆龙北路岭仔小组99号504室。

  附件:三亚市吉阳区怡欣公寓A栋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8日

  三亚市吉阳区怡欣公寓A栋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向下滑动查看附件原文)

  为做好吉阳区怡欣公寓A栋D级危房改造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改造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及基本情况

  怡欣公寓A栋位于吉阳区港门村东一路一巷77号,占地面积303.17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房屋总建筑面积2112.84平方米(最终面积以实际签约补偿为准),住户61户,均有土地房屋权证。

  二、征收工作基本原则

  1.依法推进征收工作。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

  3.坚持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部门: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确定由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

  3.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需征收的居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着物的合法产权人。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6.《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7.《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含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的,按照有资质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确定。

  2.被征收人在签订安置协议时,需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购房材料原件一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五、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补偿(以建筑面积计价)。

  2.产权调换

  (1)在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情况下,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1调换安置房屋套内面积。

  (2)被征收人应得的安置房屋套内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向征收人缴纳危房治理费用;安置房屋超出被征收人应得安置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向征收人购买。

  (3)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需先向征收人缴纳危房治理费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需在协议规定期限内缴纳超选安置房面积的补差价款。

  被征收人缴纳的危房治理费用和超选安置房面积的补差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项目改造资金统筹使用。

  (4)被征收人有多套房屋的,可合并被征收房屋面积调换安置房屋。

  (5)产权调换后,安置房屋套内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差额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二)安置房源及分配

  1.安置房源位于三亚市武装部和金鸡岭东方花园棚改安置房,按照面积相近的原则调剂。

  2.以被征收人缴纳每平方米1000元危房治理费用的先后顺序(以征收人收到被征收人提供的银行转账或入账凭证为准。被征收人使用手机银行或银行自助设备转账的,还需到银行柜台打印转账或入账凭证),选定选房顺序。被征收选定安置房后,根据安置房屋信息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安置房市场评估单价

  武装部和金鸡岭东方花园安置房的市场评估单价(以建筑面积计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布之日。

  (四)安置房补缴地价款的方式

  1.因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征收人应协调市资规、财政等部门,采取补缴地价款的方式,将安置房用地(以套为单位)由划拨转为出让。补缴地价款所需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2.换发安置房屋产权证时,被征收人应得安置房屋面积对应的相关税费由征收人承担,超出被征收人应得安置房屋面积对应的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五)被征收房屋装修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装修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空调、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太阳能热水器等迁移补助费用,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有关标准补偿。

  (六)临时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补助费

  1.临时过渡安置费

  (1)临时过渡安置费标准为3000元/户/月。

  (2)如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提前从危房中搬离,自搬离当月起,至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当月止,按照上述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3)因安置房为毛坯房,参照我区棚改安置房交房相关政策,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次月起,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向被征收人发放4个月装修期临时过渡安置费。

  2.搬迁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标准为3000元/户/次。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一次搬迁向被征收人发放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两次搬迁向被征收人发放搬迁补助费。

  (七)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1.评估机构的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应经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从已在三亚市备案的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评估方式

  选定的评估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等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和分户报告。评估结果应视情况在改造项目范围内进行公示。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三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强制搬迁

  1.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在30个日历天内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征收人。逾期不搬迁腾空房屋的,征收人将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采取强制解危措施。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予以公告。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附则

  (一)本方案所指的“户”,根据土地房屋权证确定,实行“一证一户”;没有土地房屋权证的,根据原购房协议和房屋套数等确定,原则上“一协议(套)一户”。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三)改造工作完成后,危房所在土地由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四)本方案由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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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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