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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集体土地征收能不能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集体土地征收能不能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发布:2024-10-11 16:1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集体土地征收能不能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想必大家都知道,集体土地征收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则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集体土地征收能不能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一、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集体土地征收能不能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想必大家都知道,集体土地征收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则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因土地性质不同,所以集体土地征收跟国有土地征收不论是征收程序还是拆迁补偿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当遇上拆迁时,集体土地上的征收也只能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实施,而不能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进行。

  不过,很多人对此可能会产生疑问或是有所不甘,认为自己家离城区特别地近,如果拆迁按照集体土地性质进行补偿的话,那么根本买不起房,根本无法保障自己的生活,日子只会越过越苦,对于当事人的这种心情,其实也可以理解。但是“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所以,想要顺利地完成征收拆迁,使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就必须要有法有规,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而不能”无法无规“恣意进行,否则当事人的权益则无法得到保障。

  那么集体土地征收究竟能不能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安置呢?在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指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征收补偿安置。除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一般不得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安置补偿。中纪办(2011)8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二部分关于“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的规定,意思是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精神,充分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将其理解为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按照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和标准对被征收土地农民予以安置补偿。如此理解,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

  从以上的裁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般集体土地征收只能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征收补偿。不过,实践中也存在集体土地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

  上述的裁判要旨中也指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则是可以参照征补条例进行补偿安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中也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也就是说,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以外,因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的,此后房屋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内的,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相关部门已经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补偿,履行了相关的补偿职责,不存在怠于行政对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职责,那么可能就难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了。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想要提醒大家的是,不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践中,当事人如果遇到违法拆迁,相关部门不依法行政,不依法补偿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同时在必要的时候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二、沛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沛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中心城区)因城乡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工作。有关镇(场)、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发改、国土、规划、住建(征收、房管)、城管、审计、市场监管局、税务、监察、公安、司法、物价、监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被征收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 根据城乡建设需要,县规划部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房屋调查公告并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及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收人确认。

  被征收人拒不确认的,征收实施单位可以采取照相、摄影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房屋调查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突击申请办理“农家乐”、家庭农场、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五)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突击进行室内外装饰(修)等;

  (二)抢栽抢种树木、花卉、苗木、中药材等;

  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七条 涉及被征收人较多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八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由镇(场)、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收人选定(包括投票选定和选举代表随机抽签选定)。

  第九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的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征收公告前,所需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拨付到房屋征收部门设立的专储资金账户、专款专用。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后,由镇(场)、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补偿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安置房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一)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二)有产权或使用权纠纷的房屋;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

  (五)其他依法需要办理证据保全的房屋。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依据是指房屋的合法或有效建筑面积。合法或有效建筑面积的确认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产权或者许可手续齐全的(有“三证”: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且经有权颁发部门审核认定为合法的,按其合法有效证件认定。

  (二)产权或者许可手续不齐全的,按不超过宅基地控制使用标准即《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4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的1.4倍,认定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合法宅基地面积1.4倍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合法宅基地面积1.4倍的,按合法宅基地面积的1.4倍认定建筑面积。

  (三)没有相关产权或者许可手续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国土、住建、规划、监察、公安、监审等部门共同认定,按不超过合法宅基地面积的1.4倍确认被征收人的有效建筑面积。

  (四)对2017年10月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续进行突击建设的,按照2017年10月国土部门的航拍图作为界定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违法建筑面积的时点,在此之前形成的建筑面积,按照宅基地标准面积的1.4倍认定;在此之后形成的建筑面积均认定为违法建筑,依法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具体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额等于安置房的建安(不合土地成本价)成本价减去上房差价(上房差价等于上房基价减去被征收房屋的重置成新价)的余额部分补偿给被征收人。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面积产权调换按以下情形予以安置:

  1、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合法宅基地面积1.4倍的,可按合法宅基地面积的1.4倍进行安置;

  2、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购买;

  3、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货币补偿。

  安置房的成本价和安置房的市场价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或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补偿被征收人。

  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等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

  (二)村(居)民合法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部分(有一年以上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合法手续且正常经营的,仅限于一层实际经营的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行;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等损失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

  (三)镇(场)、街道办事处、村(居)的合法公建房屋,在安置小区内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予以安置。安置的公建房屋及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得出让、转让,经营收益由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支配。

  第十七条 原老镇区、合并后的镇区依托原有集市,经规划批准形成的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行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被征收人享受低保待遇,且房屋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公示后无异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在产权调换时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补偿:

  (一)非法买卖的房屋;

  (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房屋;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四)调查公告发布后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城乡建设需要,保证按期搬迁,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先征收后处理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构筑物、附属物,其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或者超额补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视其情节追究被征收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辱骂、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范围外,非农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煤塌陷地及大型水利、水电等工程搬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沛县国土资源局、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沛政发〔2005〕69号、沛政发〔2009〕19号文件同时废止。正在实施的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仍按原征收方案实施。

  来源:沛县人民政府网站

三、征地拆迁律师谈土地征收没想的那么简单,​需要经过这几步

  修建高铁、修建地铁、高速公路或是飞机场、水利工程等,通常都需要占用到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不过,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并非想占用就能占用的,哪怕是因公共利益建设的需要,也要遵循《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不能违背相关的法规政策精神,更不能与法律政策背道而驰。

  然而实践过程中,一些城市在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尽早的完成征收项目,常常是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就开始占用百姓的土地施工建设,这种行为其实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不仅仅会损害到百姓的利益,同时还会给社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下面呢,我们就以集体土地征收为例,结合《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为大家说一下合法的征收都需要经过哪几步。

  1、首先项目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般情况下,只有因公共利益展开的项目才能征收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那么,哪些项目是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呢?这在新《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比如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项目;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危改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项目等。

  2、其次要办理农转用地审批手续

  不过,在项目具体实施之前,征收方还需要办理农转用地审批手续,如果没有办理农转用地审批手续就擅自占用土地开始建设,那么这就属于违法占用土地行为。如果占用面积超过了法律中规定的面积,可能还会被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所以,在用地之前,千万别打着公共利益的名号就非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行为,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3、项目要符合相关的规划和计划

  一般而言,土地征收还需要看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等。对于成片开发的项目,还要看是否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如果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那么则可以获得相关的批复文件。但是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必须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指标范围内,否则项目仍然会受阻。

  4、土地征收需要国务院、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六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土地征收的批准,并非是想让谁批准就能批准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并且其他土地若涉及到的面积较大,也需要国务院进行批准,如果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或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那么不仅批准文件无效,而且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会受到一定的处分。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土地征收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且也影响着国家的发展及利益。所以一定要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依法审批,依法保障农民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征收。当然了,如果实践过程中,有被征收人发现征收方未取得审批手续,或是发现有少批多占的情形,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依法、理性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湖南公布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湖南公布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征地补偿工作实际,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

  我省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该标准执行。

  从补偿标准看,长沙市区补偿标准最高,I区为124800元/亩;其后是株洲市区、湘潭市区、衡阳市区,I区补偿标准分别为119500元/亩、119100元/亩、107100元/亩。

  从征地类型看,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征收“恢复属性”地类(指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按照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适用补偿水平相对较高的标准。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具体范围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公布。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作出相应调整,但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及时更新,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新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本标准执行。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五、新征预公告〔2024〕31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新泰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谷里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新兴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地块1拟用于城片开发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泰市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J〔2024〕19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新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谷里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新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区片,II级区片每亩补偿6.1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谷里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谷里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新泰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新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新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新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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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集体土地征收能不能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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