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2022年3月施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 > 正文

《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2022年3月施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

《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2022年3月施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

更新时间:2025-05-10 20:46  发布:2024-10-12 12:1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2022年3月施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193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

《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2022年3月施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

一、《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2022年3月施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193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已经部同意,现印发你们,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26日

  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

  为提升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府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一)本规范适用于部行政许可事项,其他部政务服务事项应参照执行。

  (二)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遵循依法、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通过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在线审查、一网通办、全程监督、限时办结和结果公开。

  (三)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中含有涉密信息的,采取线下方式办理。

  二、职责分工

  (一)部机关有关司局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许可职权,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

  (二)主办司局应按照标准化要求依法编制服务指南,将受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材料要求编入服务指南并及时在政务大厅、部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公示。因法律法规修订、政策调整或工作需要,服务指南发生变化的,主办司局应及时修订。

  服务指南应包括事项名称、适用范围、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要求、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等内容,做到说明详尽、要求明晰、表述准确。

  (三)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的咨询应答,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负责接待现场咨询,接听咨询电话。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能够直接答复的,即时告知申请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不能直接答复的,业务司局应当予以答复。

  三、受理

  (一)部行政许可事项应通过政务大厅受理,主办司局不得通过其他渠道受理。

  (二)明确由政务大厅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前审查的,由政务大厅负责对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受理前审查。

  明确转由主办司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前审查的,由主办司局负责对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受理前审查。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自然资源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事项属于自然资源部职权范围,但国家政策明确规定暂停受理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补正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7.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

  8.申请事项属于自然资源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明确由政务大厅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前审查的,政务大厅受理后应将网上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即转主办司局。

  明确由主办司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前审查的,政务大厅收到网上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后即转主办司局。

  (五)《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审查与决定

  (一)主办司局应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二)主办司局需要组织相关司局会审、专家评审的,要做到专人负责,加强与会审司局、评审专家的沟通协调,督促尽快反馈审查意见。会审司局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

  (三)主办司局要不断完善审查制度,优化审查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审查环节,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主办司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主办司局应通过政务大厅将延期办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办司局应通过政务大厅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主办司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自然资源部公章或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由主办司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制作批准文件。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由主办司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需要申请人执行的文书中应详细、准确、完整写明相关内容。申请人需要就文书中内容进行咨询了解的,政务大厅和主办司局应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五、撤回申请

  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尚在政务大厅的,由政务大厅办理撤回。

  (二)申请材料已转主办司局的,经主办司局同意后由政务大厅办理撤回。

  政务服务平台需保存撤回事项的所有办理信息。

   六、结果送达与查询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转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后,政务大厅在政务服务平台中将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结。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由信息中心负责在部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平台及时公开。

  (二)政务大厅应按照部有关规定对现场结果领取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进行审核。

  (三)事项办理状态应做到及时公开可查询。申请人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办理情况。办理情况分为补正、受理(不予受理)、审查、准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等。

  七、归档

  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和纸质文件,应当按照部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主办司局或有关单位负责纸质材料归档,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材料归档。

  八、监督与评价

  (一)因服务指南内容不详实、修订不及时造成申请人差评、投诉的,由主办司局承担责任并整改。

  因政务大厅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造成申请人差评、投诉的,由政务大厅承担责任并整改。

  因行政许可行为产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主办司局负责。

  (二)参与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密申请材料时必须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办理的过程性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

  (三)政务大厅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实施全流程跟踪和督办提醒。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许可工作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政务大厅转相关部门处理。

  (五)办公厅负责对本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处理行政许可服务的投诉举报。

  九、实施保障

  本规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规定,凡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按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由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来源:自然资源部

二、最高法院案例谈强拆养殖场行为的合法性及其损失赔偿

  【裁判要旨】

  1.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实施强拆

  养殖场的规模由小逐步变大,但一直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养殖证照、排污许可等合法建设、养殖手续,且所在区域已被纳入畜禽禁养区,属于应当依法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物,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2.当事人请求行政赔偿的事实根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所谓“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主要是指被告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关证据灭失,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情形。据此,当事人请求赔偿养殖场建筑物、构筑物损失。但是,其养殖场未取得相关证照,且不能举证证明其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经过合法审批手续建设,行政机关认定其养殖场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予以强制拆除,未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不存在行政赔偿的事实根据。当事人还请求赔偿病死生猪、贱卖生猪的损失。但是,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损失的存在,且上述损失的相关证据并非在澳头办强制拆除其养殖场过程中灭失,亦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6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伟杏。

  委托代理人龙伟文。

  委托代理人彭铭恩。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范志益。

  委托代理人谭光运。

  委托代理人徐焕茹。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海勇。

  行政机关负责人李国恒。

  委托代理人傅远繁。

  委托代理人黄健英。

  再审申请人郑伟杏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亚湾区管委会)、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澳头街道办)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粤行终2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7月5日上午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询问,再审申请人郑伟杏及其委托代理人龙伟文,被申请人大亚湾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谭光运、徐焕茹,被申请人澳头街道办行政机关负责人李国恒,委托代理人傅远繁、黄健英,到庭参加询问。大亚湾区管委会行政机关负责人因外出参加国际交流活动未能到庭参加询问,并出具书面说明。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1990年代初,郑伟杏开始在惠州××区黄鱼××村老虎龙养猪。养猪场所用土地系郑伟杏向黄鱼涌村委会承包的土地。郑伟杏的养猪场规模由小逐渐扩大,但养猪场的猪舍从未经任何报建,也未办理工商登记、养殖证照、排污许可等手续。2014年11月4日,大亚湾区管委会作出惠湾(2014)50号《关于划定大亚湾区畜禽禁养区的通告》(以下简称50号通告),划定大亚湾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行政中心区和各街道办中心区、工业园区等人口集中区、农村村民集中住宅区和经审批的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及上述区域周边500米范围内,坪山河、石头河流域范围内,大型水库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为饮用水水源(含应急、备用)的中小型水库集雨区范围内等区域属畜禽禁养区,并要求在禁养区内未取得合法养殖证照的养殖场,须在2014年底前自行搬迁或关闭;逾期未搬迁或关闭的,依法取缔。郑伟杏的养猪场位于上述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2015年3月26日,大亚湾区管委会作出《关于印发大亚湾区2015年非法养殖场清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清拆方案通知),下发到包括澳头办在内的各有关单位,要求街道办配合区环保、农业部门,于2015年3月底完成辖区内非法养殖场的摸底工作,并将书面材料提交各执法单位;2015年6月底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已征地上的非法养殖场清拆工作。2015年4月20日,澳头办针对辖区内所有非法养猪场作出《关于清理整治非法养猪场的通告》(以下简称清理通告),要求辖区内的非法养猪场在2015年5月4日前必须停止养殖,并自行搬迁或关闭;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搬迁或关闭的,从2015年5月5日起,依法强制拆除,清理通告送达至各非法养殖户。郑伟杏的养猪场属于清理通告要求搬迁、关闭的非法养殖场之一。郑伟杏收到清理通告后,对其饲养的生猪已经作出处理,但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养猪场。2015年6月16日,澳头办会同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将其养猪场强制拆除。2016年1月5日,郑伟杏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50号通告和清拆方案通知违法;确认2015年6月16日强制拆除养猪场行为违法;赔偿或者补偿因强制拆除养猪场造成的损失共计570万元。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3行初8号行政判决认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大亚湾区管委会为了环境保护的需要,有权发布50号通告和清拆方案通知,划定畜禽禁养区,严禁在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大亚湾区管委会、澳头办对郑伟杏未经工商登记、未获排污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养猪场,经多次通知限期自行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拆除,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强制拆除养猪场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故对郑伟杏要求赔偿57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驳回郑伟杏的全部诉讼请求。郑伟杏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行终266号行政判决认为,大亚湾区管委会针对大亚湾生活应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需要,制定50号通告、清拆方案通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大亚湾区管委会、澳头办依据上述通告、通知,在多次通知郑伟杏自行拆除未果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违规建设的养猪场,强制拆除行为并不存在违法。郑伟杏未提交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造成其合法财产损失,且现场照片和拆除后对郑伟杏的调查笔录证明,强制拆除前郑伟杏已对养猪场的生猪进行处理,拆除现场并未造成其生猪损失,要求行政赔偿或补偿缺乏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伟杏申请再审称:1.50号通告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未组织听证,也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违反法定程序。2.大亚湾区管委会、澳头办没有强制拆除养猪场的法定职权。3.郑伟杏自1993年开始在涉案土地建养猪场,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应给予合理补偿或赔偿。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对本案予以再审。

  澳头办答辩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澳头办有权作出清理通告,并对辖区内的非法养殖场进行清理拆除,强制拆除行为符合法定程序。2.郑伟杏建设的养猪场在禁养区内,未取得环保、防疫、城乡规划、工商等部门颁发的合法证照,存在违法建筑、违法经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强制拆除其养猪场行为不具有违法性,郑伟杏要求行政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郑伟杏的再审申请。

  大亚湾区管委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主张: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大亚湾区管委会发布50号通告和清拆方案通知合法。2.郑伟杏开办的非法养猪场在禁养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六十八条规定,澳头办有权强制拆除郑伟杏的养猪场。3.郑伟杏请求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驳回郑伟杏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严禁在畜禽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本案中,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其管委会有权在开发区范围内行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为了环境保护的需要,大亚湾区管委会发布50号通告,划定本辖区的畜禽禁养区,禁止在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符合法律规定。郑伟杏主张,50号通告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未组织听证,也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违反法定程序。但是,50号通告内容是大亚湾区管委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行政区划范围内划定畜禽禁养区的行为,是为保护生态环境,划定禁止饲养畜禽区域的行政规划行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郑伟杏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本案中,郑伟杏的养猪场规模由小逐步变大,但一直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养殖证照、排污许可等合法建设、养殖手续,且于2014年11月被50号通告纳入畜禽禁养区,属于应当依法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澳头办作为当地基层政府组织,有权作出清理通告,责令郑伟杏限期自行拆除养猪场。郑伟杏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澳头办根据大亚湾区管委会的指令,有权依法实施强制拆除。郑伟杏主张澳头办没有强制拆除养猪场的法定职权,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所谓“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主要是指被告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关证据灭失,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情形。本案中,郑伟杏请求赔偿养猪场建筑物、构筑物损失。但是,郑伟杏的养猪场未取得相关证照,且不能举证证明其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经过合法审批手续建设,澳头办认定其养猪场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予以强制拆除,未造成郑伟杏合法权益的损失,不存在行政赔偿的事实根据。郑伟杏还请求赔偿病死生猪、贱卖生猪的损失。但是,郑伟杏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损失的存在,且上述损失的相关证据并非在澳头办强制拆除其养猪场过程中灭失,亦不能免除郑伟杏的举证责任。一、二审判决驳回郑伟杏的该项赔偿请求,并无不当。郑伟杏请求赔偿生猪出栏后的可得利益损失和支付解散工人劳动合同补偿金等损失。但是,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予赔偿的“直接损失”范围,请求赔偿支付解散工人劳动合同补偿金损失,郑伟杏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且强制拆除违法开办的养猪场,也不存在赔偿支付解散工人劳动合同补偿金问题。郑伟杏主张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自1993年开始在涉案土地建养猪场,并受到当地相关部门表彰,应给予合理补偿或赔偿。但是,郑伟杏的养猪场自始至终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严重污染周边环境,且已被划定属禁养区范围,请求行政补偿或行政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亦不予支持。

  应当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并应当在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形下,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本案中,强制拆除已建成的养猪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符合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尽管澳头办依法享有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职权,但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针对郑伟杏作出认定其养猪场属于违法建筑物并应当予以拆除的行政决定,亦未作出书面的催告履行通知书和强制执行决定送达郑伟杏,仅以违法行为人和违法事实均不具体、明确的清理通告替代行政决定、催告履行通知书和强制执行决定送达郑伟杏不妥,本院予以指正。在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存在上述诸多程序违法的情形下,一、二审本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却根据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驳回郑伟杏的诉讼请求。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亦属不当,本院一并予以指正。鉴于一、二审判决时,新旧法衔接问题尚不明确,且判决结果并未损害郑伟杏的实体合法权益,再审本案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本案不予再审。

  还应当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内部工作部署安排,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大亚湾区管委会向其下属各街道办及有关单位发布的清拆方案通知,是为更好地落实50号通告,对辖区内开展非法养殖场清拆整治工作的工作目标、领导机构、组织机构及任务分工、时间要求、工作要求等内部事务作出的工作部署,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应当裁定驳回郑伟杏的该项起诉,一并判决驳回郑伟杏的诉讼请求不妥,本院亦予以指正。鉴于判决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对郑伟杏的实体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再审徒增诉累,且再审不应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裁判,本案不予再审。

  综上,郑伟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伟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修江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宁晖

  书记员 陈清玲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三、征地拆迁协议中,没有签订违约条款,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了吗?

  被征收人签订了回迁安置协议书以及货币补偿协议后,征收方只履行了货币协议,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货币补偿,但却没有履行回迁安置协议。怎么办?

  田先生的厂房被规划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于同年违法征收并强制拆除了田先生的厂房,拆除以后,田先生就相关的赔偿事宜与建设指挥部、房屋拆迁公司协商一致,并三方一起签订了《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协议》及货币补偿协议。

  签完协议后,征收方只履行了货币补偿,未按照规定履行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协议。对此田先生认为,征收方未履行协议,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原审法院判决征收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在棚户区范围内继续履行协议,但田先生不服此行政裁定,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

  田先生再审称《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协议》是为了能充分证实厂房被征收、强制拆除的证据才签订的。该协议中未约定安置房屋的具体坐落位置、单元、楼层等信息,不具有履行的可能,不应认定为有效协议。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行为违法,并判令征收方赔偿,厂房因违法征收和拆除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再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在该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已经届满后,征收方仍未履行协议义务,且该协议具有履行的现实可能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房屋拆迁公司与田先生签订补偿协议后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征收方辩称,该协议里面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例,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再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该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能成为征收方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理由。田先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法院指令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在本案中,征收方以在拆迁协议里没有约定违约事项为由,想不承担相应责任,显然是不太合理的。所以,被征收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要仔细阅读协议内容,除了明确房屋信息、补偿问题等,违约责任的约定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

四、北京集体土地征收律师谈集体土地征收中如何撤销“征地批复”文件?

  集体土地征收不同于国有土地征收,征收集体土地不仅征收程序复杂繁琐,而且也很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合理、违法等情形。一般情况下,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在正式之前需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补偿安置等等,在完成这些前置程序之后方可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那也就是说,只有依法获得征地批文之后,相关部门才可以正式启动征收工作。那么在征收过程中,如果有被征收人对征地批文不服,认为征地批复不合法的话,应当如何撤销征地批复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北京圣运律师办过的一起真实案例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张某某等人在河南省xx村各有房屋一处,后来因当地项目所需张某某等人的房屋被征收。但是相关部门在具体征收时,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发布有关补偿标准、征地批复等相关的征地文件。张某某等人委托北京圣运律师后,北京圣运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张某某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所获得的材料,北京圣运律师又指导张某某等人向有关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

  征地批复可复议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土地批复文件是可复议的。虽然,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被征收人如何对补偿决定或是批复文件不满意时的救济途径,但是,山东省此前发布的《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却有明确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征收土地批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因此,我们大家在土地征收中,如果对土地批复文件不服,或是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那么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征地批复文件应如何撤销呢?

  1、审查有没有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集体土地征收中,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是重中之重,所以相关部门应当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这也是被征收人知道自家有没有在征收范围内、补偿标准是多少的重要途径。

  然而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为了省事,却常常违反法律法规,既不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也不发布补偿安置方案,这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就本案而言,北京圣运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得知,虽然相关部门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向村民委员会作出《征地告知书》,村民委员会出具《征收土地确认书》,但是出具《征收土地确认书》的时间却明确早于《征地告知书》,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而且,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仅仅只证明了《征地告知书》和《征地听证告知书》向村委会进行了送达,却不能证明这两个文件有按照相关规定在被征地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并且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征收人对征地事项已知情。那也就是说,相关部门的征收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2、审查有没有保障被征收人听证权、确认权

  征地拆迁中,听证权、确认权也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如果大家对相关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那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并且相关部门也需要就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也需要与被征收人进行确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履行征地告知、现场调查确认、征地听证等程序的过程中,便存在没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的情况,所以,相关部门的这部分征收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3、查看征地批复文件是否超过2年有效期

  一般而言,征地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只有两年,一旦过了两年,那么该文件自动失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因此,在遇到土地征收时,可及时地查看征地批复落款日期,一旦发现该征地批复文件超过了期限,那么该征地批复文件一般来说是无效的,也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如果遇到这种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撤销征地批复,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

  实施意见

  为规范金华市区(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对地上房屋的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 则

  (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对地上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组成部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婺城区人民政府、金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工作(以下简称“征收主体”)。

  重大或跨区域的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或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建设活动涉及的区人民政府负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主管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审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四)被征收范围内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以下简称“工作主体”)。

  (五)征收主体应当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按“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进行补偿。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国家发展和建设的需要,在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征收程序

  (六)征收主体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等,紧密结合城镇建设发展需要制定本辖区范围内土地征收工作计划。

  (七)依据土地征收工作计划或确定的项目建设征收土地范围,征收主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装修等抢建行为。违反规定抢建的,对抢建部分不予补偿。为避免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发生,相关部门依法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下列事项: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2.审批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3.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4.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归正人员回原籍落户、退伍复转军人回原籍落户以外的户口迁入登记;

  5.新增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其他社会组织登记;

  6.转移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7.按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其他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事项。

  征收主体应当将上述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超过12个月。确因需要,可再延期暂停办理12个月。

  (八)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收主体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开展现状调查,查明其位置、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同时工作主体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结合项目立项审批、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一并进行。

  (九)征收主体应当根据社会风险评估和现状调查结果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与房屋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并在拟征收土地房屋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土地与房屋现状调查结果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土地与房屋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十)被征收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与房屋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向征收主体提出。征收主体根据意见、建议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主体应当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应结合听证结果决定是否修改补偿安置方案。

  (十一)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登记。

  被征地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与房屋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十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限届满后,征收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征求意见、听证会等情况,修改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被征收的房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由征收主体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政府采购服务方式确定。

  (十三)征收主体指定的部门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与被征收人应当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签订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协议。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征收房屋坐落地址、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

  2.补偿方式;

  3.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4.搬迁期限、过渡方式;

  5.违约责任;

  6.争议处理方式;

  7.其他事项。

  实行宅基地安置的,应明确宅基地安置的位置、土地性质、面积、时间、相关手续等;实行公寓式安置的,应明确安置房屋的地点、土地性质、建筑面积、交付时间、安置房屋的价款及结算方式等;实行货币安置的,应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

  (十四)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征收主体应在拟征收土地房屋的乡镇(街道)和村(居)、村民小组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

  对个别未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征收主体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认定结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方式和补偿金额。

  (十五)被征收人应按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房屋。

  已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征收主体或签订协议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要求履行协议书面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个别未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且未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征收工作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档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预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土地房屋现状调查结果、听证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评估报告、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协议、征地批文、土地征收公告及其结算资料、公告张贴视频和照片等。同时应在“浙里房屋征迁监管在线应用系统”中录入相应档案资料。

  三、房屋补偿

  (十七)被征收范围内的以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予以补偿:

  1.权属合法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

  2.未计入权属资料的地下室、技术层、屋顶楼梯间、坡屋顶、室外楼梯等。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十八)被征收人房屋的可补偿面积,按以下原则确定: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已载明合法建筑面积的,以该有效权属资料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确定;

  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未载明合法建筑面积,但载明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层次的,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层次计算建筑面积;

  3.被征收房屋无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有效建房审批资料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结合批准的建筑层次计算建筑面积;

  4.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由征收主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十九)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由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建造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

  评估结果应予以公示。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二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等。

  搬迁费参照最新的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执行,临时安置费参照最新的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减半执行。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期限计算至取得安置宅基地后十个月止。

  四、安置方式和标准

  (二十一)安置采取宅基地安置、公寓式安置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

  1.宅基地安置是指由被征收人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按规划要求建设住宅房屋;

  2.公寓式安置是指统一建造或购买住宅用房用于安置被征收人;

  3.货币安置是指向被征收人提供一次性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二十二)安置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应当采取公寓式安置结合货币安置;

  2.未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可以选择货币安置、公寓式安置或宅基地安置。具有集中建设安置住房条件的,应当统一建造公寓式安置房。

  在征收范围内,已经享受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的,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二十三)安置以户为单位,安置户应当符合宅基地建房审批条件。

  宅基地安置的,按“一户一宅,不超标准”原则确定。

  公寓式安置的,应安置面积按该户安置人口数和每人25平方米限额占地面积确定。

  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应当合并计算其宅基地面积,房屋征收后,该户仍超出标准的,超出部分不予安置。

  (二十四)安置人口按以下原则确定:

  1.实际在册并享受村民待遇且符合宅基地建房审批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属就地农转非且符合宅基地建房审批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服兵役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军士;

  4.入学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5.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狱服刑人员。

  (二十五)特殊情况安置人口按以下原则确定:

  1.已婚未育家庭可增加1个安置人口;未分家立户的独生子女家庭可增加1个安置人口;

  2.已达到法定婚龄且未满六十周岁未婚未育,符合分家立户条件的,按规定单独立户后可按3个安置人口计算;

  3.未享受国家房改政策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原蓝印户口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得单独立户;

  4.原农婚嫁非人员或原非(就地农转非)婚嫁农人员,因政策原因户口在村无法迁出的,若配偶方未享受国家房改政策或保障性住房政策、或未曾以本人为户主审批过建房或安置的,按1个安置人口计算,不得单独立户。以上人员户口迁出后迁回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5.离婚家庭,双方均未再婚的,按原家庭人口状况计算;原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婚的,户口在本村的前配偶与现配偶按1个安置人口计算,随迁子女不计入安置人口;因婚嫁户口迁入本村人员再婚的,再婚配偶及子女不计入安置人口;

  6.户口在本村的公务员、正式编制事业单位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中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7.已享受公寓式安置、宅基地安置或货币安置的,不得再次计入安置人口。

  (二十六)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市、区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宅基地安置应遵循“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安置、统一联建”的原则实行联立式安置。

  由征收主体负责安置地块的落实和“三通一平”等工作。

  (二十七)被征收人选择公寓式安置,列入城中村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由征收主体统一建设或购买,安置房项目用地列入市区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允许带方案出让。

  2.安置房建筑面积以人均住宅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为基准,最高不超过1:4.3;

  3.安置房的房款结算如下:

  安置房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面积范围内,房款按最新公布的建安工程价收取,每三年调整公布。因户型关系超出安置标准面积,超出部分在8平方米(含)以内的,房款按市场价的80%收取;超出部分在8平方米以外的,房款按市场价收取。因户型关系不足安置标准面积,不足部分按安置房回购单价给予回购。

  车位(库)、附房、阁楼等不计入高层公寓式安置面积,按市场价购买。每户可按市场价的50%购买一个标准车位。

  4.采取安置房回购的,回购单价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并扣减安置房建安工程价和其它相关费用后确定。

  未列入城中村改造的,由各区自行规定。

  (二十八)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列入城中村改造的,货币安置按现有合法建筑重置价1:3的标准给予补偿;未列入城中村改造的,按现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的评估价给予补偿。

  五、其他补偿

  (二十九)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名下拥有合法房屋的宅基地,且其配偶及子女均为非安置人员的,不选择货币安置的,实行奖补退出。奖补方式:有集中统建安置房的,允许综合价购买,购买面积按合法占地面积的4.3倍,最高不超过合法占地75平方米的4.3倍;无集中统建安置房的,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根据评估价确定。

  安置户原有合法房屋的宅基地面积扣除该户应安置人口的人均占地25平方米后,剩余部分的宅基地,若该户直系亲属中有非安置人员且未享受过宅基地审批或安置的,允许综合价购买公寓式安置房,每人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4.3倍,每户最高不超过3人。若该户直系亲属中无非安置人员的,按第二十八条执行。

  以农民个人建房审批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土地未经征收审批但登记为国有的,在城中村改造时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处置和补偿。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合法用房一律采用货币安置,按第二十八条执行。已撤村建居,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均已不存在的,在土地成片开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中村改造时,社区居委会可代表原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权利义务。该居委会行使权利义务时,须以原村集体全体成员或户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意见为准。

  六、监督管理

  (三十)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工作的审计监督。

  (三十一)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征收房屋的有效权属文件或户籍资料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 则

  (三十二)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6月18日起施行。2014年9月12日金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废止。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征收土地预公告已发布的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

  因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垦造耕地等由政府主导实施的迁建项目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操作办法。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网站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自然资源部门行政许可

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自然资源行政许可清单

自然资源局行政许可

自然资源行政审批

自然资源行政审批改革

自然资源部网上行政审批

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服务流程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国家自然资源部征收土地标准 ,国家自然资源部征收土地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自然资源部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4年国土部征地补偿新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自然资源部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自然资源部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文件: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国土资源部批准用地范围内采矿的规定,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吗?:今日矿产资源压覆在线法律咨询

拆迁怎么查询政府信息,自然资源部官网怎么查询拆迁信息: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国土资源部关于拆迁补偿标准,国家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多少: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拆迁有八种征收补偿,国土资源部征地补偿第八条是如何规定的: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自然资源部对拆迁补偿规定,国家自然资源部征收土地标准 :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国家自然资源部征收土地标准 ,国家自然资源部征收土地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自然资源部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自然资源部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 -法律知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自然资源部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自然资源部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 -法律知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自然资源部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自然资源部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 -法律知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国土资源部《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自然资源部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 -法律知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自然资源部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 ,自然资源部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自然资源部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 ,自然资源部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国土资源部 征地流程是怎么样的?,国土资源部 征地程序是怎么样的: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国家自然资源部征收土地标准 ,国家自然资源部征收土地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2022年3月施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页面浏览:2624
文章编辑:安妍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上一篇:最高法判例谈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签订的行政协议应属无效,行政超越职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下一篇:枣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1〕56号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