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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补偿律师谈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怎么办?,收到征地补偿应计入什么科目

北京征地补偿律师谈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怎么办?,收到征地补偿应计入什么科目

更新时间:2025-05-06 08:07  发布:2024-10-12 13:2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征地补偿律师谈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怎么办?,征收补偿往往是引起征地拆迁纠纷的“导火索”。实践中,一旦被征地人对补偿有异议,认为补偿不合理,通常的做法就是拒绝交出土地,拒绝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以这种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随着广大老百

北京征地补偿律师谈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怎么办?,收到征地补偿应计入什么科目

一、北京征地补偿律师谈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怎么办?,收到征地补偿应计入什么科目

  征收补偿往往是引起征地拆迁纠纷的“导火索”。实践中,一旦被征地人对补偿有异议,认为补偿不合理,通常的做法就是拒绝交出土地,拒绝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以这种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随着广大老百姓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不少老百姓多多少少都会通过网络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知道一旦签了字,那么就会对自己非常地不利,所以索性就先不签订补偿协议,对于被征地人采取的这种方式,其实在情感上我们非常地理解。

  但是,暂时拒绝交出土地的行为并不代表着被征收人就可以等闲视之、淡然置之了,实践中,很多老百姓会误认为,只要自己拒绝交出土地,那么相关部门征地的事情就只能停止了,那么果真如老百姓想的那样吗?只要不签协议,不交出土地,征地的事情就可以到此结束了吗?事实上,被征地人拒绝交出土地的行为并不会让相关部门的征地行为就此结束。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看了上述的法律法规定,相信许多老百姓都已经明白了,当自己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或是拒绝交出土地的话,那么,相关部门为尽快完成征收工作会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决定书,这个征地补偿决定书与国有土地征收中的房屋征收决定的性质是差不多的。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个文件针对的只是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与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人基本上是没有啥关系的。而被征地人一旦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那么被征地人面临的局面将是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清除或是强拆等。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该份文件后,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查看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否合法

  查看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否合法是被征收人首先要做的事情,比如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主体是否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决定中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没有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等。

  如果作出该征地补偿决定的主体并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是其他相关部门,甚至是街道办、村委会这样的部门作出的,或是该决定书中没有告知被征收人法定的救济期限,没有具体的补偿方式等,那么说明该征地补偿决定不合法。

  二、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实践中,常有这样的情况,就是相关部门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决定之前,并没有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比如未发布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参与权(比如评估机构未经被征收人协商,征收方擅自选定等)、选择权(比如补偿方式只提供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中的某一种),即依据补偿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那么征收程序明显存在违法,而在此种情况下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一般也不具有合法。

  三、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事实上,不论被征收人是否有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在拆迁开始之际都要养成一个随时收集证据材料的好习惯,因为征地拆迁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一旦在拆迁中遇到补偿问题或是强拆等,那么我们就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没有证据,那么我们即使拥有一位很不错的律师,可能也无济于事。

  因此,把能证明自己权益的所有证件找出来,保存好。比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承包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室内照片、录像,一些票据以及建房审批手续、营业执照等。顺便提醒一句,在补偿没有真正的落实前,这些证件最好不要轻易地交给征收方,尤其是房产证。

  四、及时地提起诉讼

  收到征地补偿决定书后,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该文件是否合法,那么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听听专业律师的意见,并及时地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若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采取法律措施,我们上面已经讲过了,可能会对土地强制执行。

  不过,对土地或是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拆除或是清除之前,相关部门还需要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收到补偿决定之后怎么做?

  在收到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之后需要怎么做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马上对房屋进行拍照、录像

  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作为被征收人需要第一时间针对自家房屋拍照、录像。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许多征收方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会在第二天就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如果房屋被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手里又没有相关的证据,那么则就无法准确地计算出因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因此,在收到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拍照或是对房屋进行拍照是必不可少的一步。不过,这里需要给大家提点建议,在拍照录像时,一定要将房屋的整个结构拍下来或是录像下,家里的家具等也需要拍全面,同时还需要结房屋外面的整体结构拍照,以后若是房屋被强拆,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赔偿的话,那么,这些就可以作为主要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照片或是录像一定要不修剪,一定是要原件,避免法院不认可。

  二、审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被征收人在收到征地补偿决定之后,除了要对房屋进行拍照之外,还需要审查相关部门作出的征地补偿决定或是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合法。

  事实上,审查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是征收补偿决定相对于来说较为复杂,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在相关判例中指出,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性的审查应根据《国有土地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坚持全面审查。具体而言,应当以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程序、评估结论的形成、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房屋价值、其他补偿费用的确定等方面,全面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依法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倘若收到了补偿决定,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参照上述要指进行审查其的合法性,包括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是否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有没有入户查勘,有没有考虑到被征收房屋具体的情况,以及是否有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是产权置换的权利等等。如果没有,那说明该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不合法。

  当然了,集体土地征收中,对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审查也需要从有没有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等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在征地之前,没有实际保障被征地农民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即没有在征地范围内依法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那么,同样的,该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也是不合法的。

  三、马上启动法律程序,撤销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收到补偿安置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如果对补偿不满意,或是对认为该补偿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针对这个文件提起相关的法律程序,撤销补偿决定,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广大被征收人要是收到补偿决定,一定要引起重视,万不可对此置之不理,否则很有可能就会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况。

三、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应当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8年第6次法官会议纪要)

  【会议日期】2018年7月6日

  【主持人】张勇健

  【出席法官】张勇健、郭修江、熊俊勇、龚斌、刘艾涛、钱小红、

  张颖新、陈宏宇、奚向阳、曹刚、王毓莹

  一、基本案情

  1985年,易某等三人通过其父与周某互换,获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并获得宅基地使用证。1987年,县政府开展了非农业用地的清查工作,涉案土地的《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虽然记载了易某等三人的用地情况,但占地性质及处理意见、清理登记人、行政村领导、户主、乡镇政府审查意见、县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等栏目均为空白。1992年,县政府向易某等三人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下简称《土地证》),证上记载的土地基本情况与《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记载的内容一致。2002年,易某等三人扩充土地使用面积,县国土资源局收取了占地补偿费后,为易某等三人补办了使用手续。2012年,周某申请撤销易某等三人的《土地证》,县政府以颁证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土地证》。易某等三人不服提起诉讼,二审期间,县政府以撤证决定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撤销该撤证决定,易某等三人撤回起诉、上诉。2014年,周某再次申请撤销易某等三人的《土地证》,县政府以程序违法为由再次作出撤证决定,市政府复议后予以维持。易某等三人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行初字第73号判决认为,县政府未经乡级人民政府、县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向易某等三人颁发《土地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施行)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程序违法。争议土地系易某三人之父与周某互换而来,且已于1985年修建了房屋。《土地证》的土地来源清晰合理,登记结果并无不当。《土地证》程序违法,但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补正。县政府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易某等三人的《土地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遂判决:撤销县政府撤销《土地证》的决定;撤销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行终1161号行政判决认为,易某等三人的《土地证》系未依相关规定审核而径行颁发,颁证程序违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违法,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自行纠正。县政府撤销《土地证》,系对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自行纠正,合法正当,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易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7455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65号行政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二、法律问题

  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权如何规制。

  三、法官会议意见

  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职责。从严格依法行政的角度而言,对于所有有瑕疵的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撤销的方式予以纠正。但是从行政效率和效益的角度考虑,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减少行政争议的考量,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足够审慎的态度,只有在瑕疵足以影响到实质处理结果时,才采用撤销的方式进行纠错。

  四、意见阐释

  根据行政法基本理论,除明显重大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外,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也称为不可变更力,作用在于保证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对于确定力的内容,一般认为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是否合法,便推定为合法、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服从;而且一经生效,非因法定原因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和撤销。法定程序一般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起诉,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作出的决定或裁判。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行为,进行自我纠错的问题,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看都应该是没有障碍的。

  1.授予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权的必要性

  撤销权是行政职权的组成部分,撤销行政行为也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作出行政行为和撤销行政行为是相对、共存的权力,均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都是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和本机关的意思表示。同样的道理,变更、补正等其他纠错手段也都是行政职权的应有之义。另外,从合法行政角度出发,行政机关被赋予行政管理职权,有义务合法正当地作出行政行为。同时,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由于事实和法律变迁而不宜存续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也应具有纠错的权力和义务。

  在行政执法领域,我国长期贯彻“有错必纠”原则。部分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立法吸收了“有错必纠”原则,用以指导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活动。 也有部分法律规定明确授予行政机关撤销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等。此外,自2008年湖南省颁布我国第一部行政程序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后,其他省市也陆续出台地方性程序立法,对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予以规定。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也采取了肯定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尚可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自我纠错,平时更有权纠正自己的违法行政行为。相较于其他权利救济制度,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自我纠错有以下几点优势:首先,能够减少甚至避免行政争议的产生,降低行政活动的社会成本;其次,能够尽早结束行政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状态,进而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最后,还能够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认同和信赖,提高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因此,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依法行政和有错必纠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享有自我纠错的职权,而且应当积极而审慎地行使该项职权。

  2.限制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权的必要性

  早在2006年,最高院公报案例“焦某刚诉和平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行政纠纷案”中就提到“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旦生效,其法律效力不仅及于行政相对人,也及于行政机关,不能随意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随意被撤销,也就意味着行政处罚行为本身带有随意性,不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和稳定。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纠正。”这一说法当然不仅适用于行政处罚,也适用于其他行政行为。我们必须认识到,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制度有其特殊的积极意义,但是若允许行政机关任意撤销其行政行为,也会造成许多负面影响。为确保法的安定性、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维护行政行为确定力并抑制行政行为随意性,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应受到限制。

  首先,法的安定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恣意改变其行政行为。维护法的安定性是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是法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层面,该原则体现为法律不可朝令夕改;在行政执法层面,则体现为因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遭到随意破坏和改变。作为行政机关最重要的活动方式,行政行为在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对之进行毫无限制的更改,将严重破坏法律秩序本身的稳定状态。社会公众无法依据法律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合理地预测自身行为的结果,其行动自由会受限,进一步则会丧失对国家公权力的认同和信赖。

  其次,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也要求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时要兼顾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我国行政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要求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即使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者变更行政行为的,也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行政机关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相对人会因此获得某种利益,并通常会基于对该行为的信赖进一步安排生产生活,如果行政机关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将行政行为违法一撤了之,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产生的信赖利益,必然会受到侵犯。

  最后,行政行为作出后即有确定力和执行力,不仅约束相对人,也约束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受此约束才能不恣意行政。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即不得任意请求变更、撤销或废止该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而言,即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行政行为可视作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和社会的郑重承诺,行政机关必须信守承诺而不得随意反悔,否则其自身权威将会极大降低。同时,若允许其可随意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受法律约束,更会助长行政机关恣意行政。

  3.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方式的选择适用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自我纠错方式主要有撤销、补正、改变原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等方式,各种纠错方式的法律效果不一样,所以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合适的纠错方式。

  第一,撤销行政行为。撤销的纠错方式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严重违法且无法改变或者改变已无实际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即不复存在,但是撤销亦是对行政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如果当事人因该行政行为遭受损失,亦可以依法要求赔偿。从严格依法行政的角度而言,对于所有有瑕疵的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撤销的方式予以纠正。但是从行政效率和效益的角度考虑,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和减少行政争议的考量,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足够审慎的态度,只有在瑕疵足以影响到实质处理结果时,才采用撤销的方式进行纠错。对于行为仅存在轻微瑕疵但并不影响实质处理结果且对利害关系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或者通过事后补正等方式可以“治愈”的瑕疵,或者撤销行政行为可能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应当考虑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纠错。

  第二,补正行政行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补正制度进行了规定,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补正是指通过弥补行政行为所欠缺的程序、形式、方式等非实质性的合法要件,消除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使其由违法行为变为合法行为,继续维持其效力的制度。补正制度针对的是行政行为轻微程序违法问题,如申请手续不齐全、缺盖章材料等,均可事后补正消除违法性。补正制度体现了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即行政行为虽然违法或有瑕疵,但是仍然能体现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出于实质正义的考量不予撤销该违法行为,而是通过补正修复其瑕疵。相比撤销制度,补正更能体现行政活动对于效率和稳定的追求,从而兼具矫正违法行为、维护法的安定性的双重功能。

  第三,改变行政行为。改变原行政行为是通过改变违法行政行为内容而使其具备合法性,即以作出另外一个行政行为来取代原有的行政行为。其与撤销行政行为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在否定原行政行为的基础上,是否有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必要。

  第四,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违法行为,针对的是实践中虽然违法、但是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害的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的同时,能保留该行政行为的效力,但需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相对人新的损害发生。

  4.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应遵循的具体规则

  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权的行使,需要考虑行政行为类型、行政行为违法程度、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等要素,还需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

  (1)行政行为类型方面的纠错规则

  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由于其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程度不同,行政机关可采取的纠错方式也应有所不同。根据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不同,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授益行为、负担行为及复效行为。授益行为,如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经营许可证、发放养老金等,由于授益行为的自我纠错涉及对相对人已经获得利益的收回,从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角度出发,对其变更需要满足最为严苛的条件。一般来说,只要相对人具有正当的、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行政机关就不得撤销违法的授益行政行为,除非不撤销会严重危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于负担行政行为,由于撤销并不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因而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法定事由进行撤销,当然,如果撤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就应当对撤销进行限制。对复效行为,即对相对人而言包含有授益和负担双重效果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则应当在全面衡量相对人利益、公共利益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轻重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2)行政行为违法程度方面的纠错规则

  行政行为违法包括主体违法、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等方面,但并非前述所有违法要素都足以导致行政行为无效或可撤销。行政行为违法程度的不同,将决定行政行为效力的样态以及行政机关不同处理方式的选择。对不同程度的违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对于某些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认定无效;对于轻微程序违法但不影响相对人实体权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进行补正;对存在一般违法情形的行为,可以通过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方式消除违法性;当以上三种方式均不能处理时,行政机关才能通过撤销的方式,来纠正违法行为。若撤销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则宜确认违法,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采取措施避免新的损害发生。另需说明的是,对于如何认定违法行为的瑕疵程度,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程序轻微违法”“重大且明显违法” 等的规定予以认定。

  (3)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其他要素规则

  行政机关进行自我纠错,还应受程序性规则的限制。行政机关进行自我纠错,其本质仍然是在作出一项行政行为,根据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也应遵循一定的程序性要求,如此才能更好地合理限制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权力。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尚无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但作出一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做到事前告知,事中为相对人提供陈述、申辩的机会,事后提供救济渠道,是最基本的程序要求。另外在学理上探讨较多的是时间上的限制。虽然行政机关作出的是一项违法行为,但违法行政行为并不影响它能够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的个人和组织在这种具有违法性的法律关系上形成的社会关系逐渐趋于稳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动用撤销权,欲使社会关系重新回到原有状态,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不稳定;人们基于这样的事实所作出的生产、生活的合理预期,可能因为行政机关行使撤销权而中断。这样的后果显然不利于社会安定与发展,因此,有必要对行政机关行使撤销权等纠错方式进行一定的时间限制。但无论是程序性规定,还是时间上限制,都涉及具体规定,有待实践探索和将来法律明确规定。(执笔人:寇秉辉;核稿人:郭修江)

来源:鲁法行谈

四、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在征地拆迁中,一定要谨防村委会的这种操作

  在征地拆迁中,我们经常能见到村委会的身影,比如说常见的情形就有村委会以拆迁人的身份找村民谈补偿,与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甚至是带人强拆村民的房屋,如半夜偷拆村民房屋,或是以误拆的方式强制拆除房屋,事后却又说是自己只是帮拆而已。

  而近日,就有一位山东的村民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他咨询律师说,自己家在今年年初就被拆迁了,但一直没有具体实施,前几个月,又有相关人员出来说,是村委会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组织的腾退搬迁,现要求他们在三天内自行完成搬迁,否则强拆,因自己没有在三天内拆除房屋,所以村委会带着十几二十人将自己家的房屋给强拆了,后来报警了,但是警察来之后,一直站在村委会这边,没有解决问题。

  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实践征收过程中非常地常见,常有地方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方式通过房屋腾退方案来实行腾退之实,而且,有的村委会还会在事后说对房屋实施腾退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所有的程序都符合法律法规,承认房屋是自己偷拆的等。

  但是北京圣运律师告诉大家,征地拆迁不是谁都可以组织实施的,也不是说想怎么征收就能怎么征收,不管是以什么方式展开的拆迁,哪怕是村委会组织的房屋腾退,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也需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法律上规定的拆迁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有权组织实施土地征收。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而且,在此前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中就明确指出,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所以,从上述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村委会是没有权利强拆村民房屋的,哪怕是村委会组织的房屋腾退,其也没有权利擅自强拆村民房屋,否则,强拆行为同样也是不合法的。

  总之,大家记住一句话,村委会帮拆、偷拆,擅自组织实施房屋腾退,土地征收等,其行为不仅严格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严重违反了《村民自治组织法》以及《宪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实践中,如果广大被征收人遇到这些违法行为,可以先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要求相关部门就违法行为进行核实、查处,投诉、举报后,如果相关部门并没有依法处理,对自己反映的问题置之不理,且违法行为已经对自己的合法财产造成了侵害,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挽回违法行为对我们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

五、征收公告!济南这些地块拟拆迁!

  白马山片区

  魏华南路北侧地块项目

  征收冻结通告

  济(市中)冻告字〔2022〕40号

  冻结范围

  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四至为:东至二环西路,西至支纵九路,南至魏华南路,北至魏华北路,具体门牌号包括市中区段店南路347号(金德利民)、市中区段店南路349号(啤酒厂),上述门牌号包括副号、旁门及附属建筑物。

  征收冻结通告和征收补偿方案中房屋征收范围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不一致的,以区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冻结期限为:2022年10月18日至2023年10月17日。

  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冻结期限届满之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结婚、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房屋析产、过户、抵押、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分列或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等业务。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钢城征预公告〔2022〕22号

  拟征收范围

  地块范围:东至济莱高铁钢城站站房、西至汶水西路、北至汶源大街、南至桃花源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汶源街道黄庄三村、北金水河村。

  拟征收用途

  该地块拟用于济莱高铁钢城站综合配套建设项目(黄庄河桥工程)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以上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开展土地现状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汶源街道办事处拟于2022年10月18日至2022年11月18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钢城征预公告〔2022〕23号

  拟征收范围

  地块范围:位于辛庄街道办事处莱钢大道以东、工业北路以北、工业西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庄街道大徐家庄村、后城子村。

  拟征收用途

  该地块拟用于济南市钢城区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钢城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362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5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开展土地现状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辛庄街道办事处拟于2022年10月18日至2022年11月18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附

  以上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注意事项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济南市钢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2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发〔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2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来源:凤凰网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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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毕浩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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