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6 09:48 发布:2024-10-12 17:2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并非所有的违法建筑都必须要拆除,对于违法建设行为比较轻的,也就是说,有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法办理了部分审批手续,那么则可以通过罚款、限期改正等方式来处罚,对于违法建筑行为比较重的,就是不能通过改正或是罚款来消除隐患的,那么才需要责令拆除或是没收实物。
因此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一刀切”地将所有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那么则是不合法的,此时当事人则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集体土地征收中,常有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不成且迟迟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便会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趁被征收人不在家或是半夜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或是以误拆等为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以达到征收目的。那么,征收方的这种强拆行为合法吗?
答案显然是不合法的。目前,唯一的合法强拆就是司法强拆,无论广大被征收人有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若想尽快拿到土地,都必须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只能是在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否则,在未获得法院允许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那么其行为即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践中,如果遇到征收方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收集证据材料,比如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征收方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征地补偿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及房屋被强拆前后的照片、录像,双方之间就补偿进行谈判时的录音、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另外,还要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或是打12345进行反映。
当然最主要的是,在房屋被强制拆除后,第一件事就是要打110报警,尤其是在人身自由被限制时,这是很有必要的一步。
但是实践中,却常常有被征收人认为,打报警电话没有用,打了他们也不出警,他们跟征收方是穿一条裤子的,或是打了就算警察来了,也阻止不了强拆的发生,所以便不愿意打110报警,请求警察的帮助。
但事实上并非是这样的,不管打报警电话有没有用,广大被征收人都一定要打,而且最主要的是,我们报警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为了让警察出面阻止强拆的发生(当然,警察来了阻止了强拆更好),而是为了让他们查强拆主体,因为,实践征收中,很多强拆的发生都特别的突然,有的是发生在半夜,有的则是发生在被征收人不在家里的情况下,且多数强拆人员都是陌生人,所以,这就导致被征收人根本不知道房子是被谁给强拆的。
所以,此时我们被征收人就很有必要打110报警,打110报警,一方面是为以后维权做准备,另一方面则是,一旦警察出警,我们便可以要求他们立案、调查,让警察调查强拆主体是谁,只要弄清楚了强拆主体,那么我们便可以针对强拆体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要是打了报警电话,但是警察不管的话要怎么办呢?
倘若打了报警电话后,警察不管,没有及时出警,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越级拨打报警电话,寻求他们的帮助。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警察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人身安全、人身自由的义务,因此,若他们以各种理由拒绝出警,拒绝处理报警电话,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可以针对他们的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需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打报警电话时一定要记得录音,同时在出警现场也要向警察索要报警回执单,这也是很有必要的,一旦警察不出警,那么我们便有强有力的证据来确认他们的行政行为违法。
村委会是我们老百姓非常熟悉的一个部门,尤其是对农村老百姓来说,无论村民遇到什么问题纠纷,首先都会去村委会反映,或是找村委会帮忙,有些事情在村委会的帮助下会得以解决,所以,久而久之,在许多村民眼中,村委会便是一个具有很大权利的部门。那么,村委会真的具有很大的权利吗?
事实上,村委会只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只负责村里大小事务,比如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解决邻里纠纷问题等事项。不过,近几年,我们看到有的村委会将手伸向了土地征收,许多征地拆迁项目中都能看见村委会的身影,尤其是在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时候,由于有一些征收方是直接将征地补偿款先发放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发放给村民。
但是在发放补偿款的过程中,有的村委会便会擅自挪用、截留征地补偿,或是只给村民发放少一部分补偿款,其余的补偿款则以各种理由扣留。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有村委会擅自截留征地补偿款,或是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强迫自己搬迁,以腾退等名义,要求村民限期腾退等,那么村民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先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村民特别关心的事情,尤其是涉及农民利益的一些事项,是必须要在村内公开的,接受村民的监督。
近几年,国家在征地拆迁方面做了大规划的策划,各个地方也都因征地拆迁的缘故在经济水平方面提升了不少,而且在此过程中也促进了城乡一体化的建设。不过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农村拆迁也已然赶超城区拆迁。众所周知,城区拆迁与农村拆迁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别。
农村拆迁和城区拆迁的区别
而最大的差别就是拆迁补偿及拆迁补偿款项。同是拆迁为何农村拆迁跟城区拆迁会有差别呢?其根源在于两者的土地性质不同。
城区房屋拆迁的实质是房屋征收。针对的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因此,在城区房屋拆迁前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组织实施。
农村房屋拆迁的实质是土地征收。想必大家都知道,农村房屋的土地是归农村集体所有,而农村涉及征收的,通常情况下都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只有少一部分项目是因商业开发。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必须由国务院、省、自治区及直辖区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补偿款项上的区别
农村土地征收所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政策。如果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所给予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赔偿、地上附着物、农村村民住宅、青苗补偿费及社会保障费等。
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则是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另外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的,征收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且要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而城区房屋拆迁所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等。拆迁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周边市场价。
从此我们可以看出,农村房屋拆迁和城区房屋拆迁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城区房屋拆迁是按市场价,而农村则不是。
可是无论是农村房屋拆迁还是城区房屋拆迁,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是获取征地批文之前,征收方都应当要依法依规的将拟定的征收范围、在所在征收区域张贴征收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等。
为何农村违法拆迁要多于城区?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村违法拆迁事件往往要多于城区。其原因在于农村管理相对于城区来说要疏松,各个方面也都落实不到位,包括房屋、土地所属权证登记工作,另外法律法规方面也不健全,从而导致农村房屋没有房产证的情况非常的多。
而征收方却为了低成本征收,常常将这些无证房屋“一刀切”的认定成违法建筑,在未经调查、认定,未经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从而达到不予补偿的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法建筑包括三种: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进行的建设,即违法占地的建筑;二是违反城乡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未履行规划审批手续而进行的建设,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建和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违建,即违反规划的建筑;三是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又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而进行的建设,即“双违”。
但无论是哪种违建,必须都要由相关的主体进行认定然后作出处罚决定,以下是违法建筑认定的主体:违法占地的建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查处;违反规划的建筑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查处;“双违”建筑则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均可认定查处。
只有经过了调查、认定之后征收方才能依法拆除,如果未履行法定程序就强拆,被征收人可要及时的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比如对强拆现场拍照、录像、录音等。同时还要及时的报警,要警察来保障我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最后北京圣运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征地拆迁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如果遇到不明白、不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和情况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借助律师的力量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强制拆除房屋和占用土地在征地拆迁中很是常见,而且这种情况多半发生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的情况下,在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多数被征收人向律师反映说,看到征收方发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后,自己觉得补偿标准极不合理,补偿无法保障其一家人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所以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本以为这样征收方会提高补偿,但是没想到的是,时隔几日,征收方就组织人马将房屋给强制拆除了,屋里东西都没有来得及搬出来,全被毁了,而且,所征收的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也全部被清除,对此,这位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征收方强拆、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必定会让被征收人损失惨重,且也是避不可免的,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便会出此下策,达到征收目的,所以作为被征收人能做的就是避免强拆强征行为的发生。那么被征收人怎么做才能避免土地房屋被强制清除地表或拆除呢?
一、注意观察征收方的行动
在征收方强制拆除或清除地表之前并不是不动声色的,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上对征收有着严格的规定,所以征收方要想不担责,就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比如对未在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人作出补偿决定等文件,保障当事人相关的权益,不过,在实践中,有个别的却并不会依法实施征收,在被征收人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言语上给被征收人施压,比如再不签字,补偿就更低了或者是三天之内不签字,将组织人员强拆。
事实上,被征收人在听到这样的话时就已经要提高警惕了,千万别不相信征收方不会擅自强拆或强征,实践中,总有一些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不敢把自己的房屋怎么样,所以对征收方的一些行为是不管不顾,可最终导致房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拆。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一定要懂得察言观色,一旦听到或收到对自己不利的话、文件,那么就必须要采取措施。
二、对收到的文件引起重视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会收到各种各样的文件,但是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对会对自己权益产生影响的文件引起足够的重视,比如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补偿安置决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等,这些文件一般情况下都会给自己权益造成影响,如果被征收人对收到的文件不管,认为它不重要,那么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如房屋被征收方强制拆除,土地被强行占用。
事实上,法律法规上规定被征收人是有权就这些文件提起行政诉讼的。比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中也有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后,如果对文件不服,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避免房屋被强制拆除,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
三、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启动法律程序
在补偿不合理或是收到文件后应当要立马咨询专业律师,个人觉得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是很有必要的,律师可以给大家比较中肯的建议,当然了在必要的时候还是需要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才有可能避免强拆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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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拆除违法建筑律师谈违法建筑是必须要拆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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