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4 21:10 发布:2024-10-16 13:4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实践生活中,许多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而建的建筑通常都会被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一旦被认定为“违建”那么所建房屋的结局基本上就是被拆除。不过,拆除违法建筑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能盲目地拆除,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拆除,而且在拆除过程中,还需要保障当事人的相关权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违法建筑中有的是建在城乡规划区内的。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而有的则是建在城乡规划区外的,就是直接非法在农用地、其他耕地进行建设,因所建区域性质不同,所以,这两种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也是不一样的,许多人对此可能会搞混。
一般而言,建在规划区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而在违法占用耕地、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上,一般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政策规定。
除此以外,在一般情况下,违法建筑建在规划区的拆除程序和在建在耕地上的拆除程序上也是有所不同的。
违反城乡规划法而建的违法建筑
对于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如何拆除,《行政强制法》中有明确的规定,首先要结合房屋实际的情况,登门调查,在调查之后,如果确实是违法建筑,那么需要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应当要包含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令限期拆除的法律依据;4、告知法定救济权利。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必须要有的。
其次,要依法履行催告义务,收到催告书后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在催告之后,若当事人仍未拆除,那么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注意,这个强制执行决定必须是要书面形式的,并且还要依法公告,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收到该文件后的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相关部门就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责令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实践中,许多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都不合法,不是没有限期拆除决定就是没有依法履行催告义务,没有做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经常只以口头的形式告知当事人,这其实是不合法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等规定而建的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那也就是说,非法占用土地而建的建筑,也需要依法进行拆除,比如自然资源部门首先要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在该决定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违法建筑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采取“一刀切”,需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不能将所有的无证房屋都认定为违法建筑,也不能将所有的违法建筑都一并拆除,并且在遇上拆迁时也不予补偿, 这是不合法的。
另外,也需要提醒老百姓,房屋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千万不要慌张,也不要着急忙慌地就自行拆除房屋,如果对相关部门作出的限拆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不服,那么可以在收该文件时一定要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要当事人采取了法律措施,相关部门便不能实施强制拆除,否则拆除行为违法。
最高法判例: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当包括院落的价值
☑ 裁判要点
关于院内空地是否应予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第5.3.3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属于被征收人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根据上述规定,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当包括院落的价值。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25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铁跃,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新大路春安里2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祯奎,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善权,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284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杨铁跃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行终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铁跃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南房”应当给予补偿,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2.院内空地不予补偿事实认定错误。3.原审法院关于“就近地段”安置认定错误。4.一审法院证据采信错误,认定评估程序正确,显属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关于“南房”是否应获补偿,经原审法院查明,《河北区新大路片区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平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被征收房屋无论何种产别,一律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私产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面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时,一并将其所属地上(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全部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每协议户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00元”。杨铁跃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南房”有合法手续,故不符合案涉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予以补偿的条件,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关于院内空地是否应予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第5.3.3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属于被征收人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根据上述规定,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当包括院落的价值。本案中,案涉《天津市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载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和其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分别评估,最终以价高的评估结果确定案涉房屋的评估价格。故评估报告中已考虑了院落价值的因素,保障了杨铁跃的补偿利益。
第三,关于安置房屋是否符合“就近地段”的要求,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征收项目系旧城区改建,《河北区新大路片区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平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该方案提供了九处安置房源,其中七处房源位于河北区,符合“就近地段房屋”的要求。且被申请人亦提供了其他不同位置、不同均价、不同入住时间的产权调换房屋,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另关于原审证据采信及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原审法院已充分论述,杨铁跃亦未提出新的证据否定原审法院的认定,故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杨铁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铁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朱宏伟
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卢琨琨
书记员 耿丹阳
来源:鲁法行谈
集体土地征收主要涉及的是农民老百姓,所以,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许多农民老百姓就会非常关注征地补偿这一块,但由于土地征收是一项非常大的项目,涉及的面积又特别广,且征收工期又比较紧张,所以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许多征收方往往会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实现征收目的,便踩着法律的底线推进征收工作。
可是想必大家也都知道,如果征收方把法律法规当白纸,视法律法规为儿戏,不把法律当回事,那么,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自然也就得不到保护,尤其是补偿标准这块,被征地农民最后拿到的补偿自然也会不如合法征收获得的补偿。
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集体土地征收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一旦发现征收方存在这样或是那样的违法行为,我们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一些城镇居民在城市待久了,就想去农村购置一处房产,节假日可以过上几天田园生活。但是,这种购置房产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发生纠纷将承受不必要的损失。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小陈购买了农村宅基地,但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被判定无效。那么,购买价款六十多万能要得回来吗?房屋拆迁补偿的两百多万元又该归谁呢?
基本案情
小陈与老范及其家人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座落于广州市白云区某街宅基地使用权作价58.8万元转让给小陈,如发生政府拆迁等行为,该宅基地上的一切拆迁补偿归小陈所有。后老范及家人又将上述宅基地旁边的地皮6平方米作价2.1万元及铁皮房屋作价4万元转让给小陈。
小陈受让上述地块后,兴建了一栋六层半高的房屋用于家庭居住。但之后,该地块被纳入了政府征用拆迁范围,小陈一家遂搬离并将场地移交给了政府。
小陈认为,涉案《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老范一家应向其返还全部转让款、签名费并赔偿建房装修损失,故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涉案《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
2、被告是否需要返还宅基地转让款及利息,赔偿建房装修损失?
法院判决
关于涉案《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涉案《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实际涉及到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关于返还宅基地转让款及利息、赔偿建房装修损失的问题。涉案《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是无效合同,但因涉案宅基地及上盖建筑均已被征收拆迁,故本案不涉及返还的问题。实际上,双方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已转为拆迁补偿利益的分配。
转让协议中关于“如发生政府拆迁行为,甲方承诺该地的一切补偿受益人为乙方”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意味着双方签订协议时已预见涉案房屋被征收拆迁的可能,故对拆迁补偿利益的处分进行了明确。根据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村民住宅拆迁补偿可采用弃产补偿和安置两种方式,选择弃产补偿方式的不再安排安置。现原告已实际领取了房屋弃产补偿款、构筑物补偿款总计249万元,符合双方关于拆迁补偿利益处分的约定,原告要求完整弥补其签订无效合同导致的损失,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故原告主张返还宅基地转让款及赔偿建房装修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关于返还签名费的问题。该费用是原告向被告支付的,事由是配合办理领取拆迁补偿款手续,虽双方对具体金额持不一致意见,但未有证据证实原告被迫向被告支付签名费,双方亦未对签名费的返还问题有明确约定,故原告要求返还签名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涉案《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无效,驳回原告小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定身份相联系,具有福利性质和保障功能,不得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本案中小陈与范某一家并非同一村集体组织成员,其不具备该宅基地的使用资格,他们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买卖作出了有别于国有土地的规定,在购买农村房屋前,要了解自己是否具备购买资格,慎重考虑,否则即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无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且还可能需要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
来源:山东高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9个部门近日印发指导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主攻方向、主要任务和支持政策。
《关于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以满足搬迁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巩固拓展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成果实施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为主线,着力扶持壮大县域特色产业,着力促进搬迁群众就业创业,着力提升安置区配套设施,着力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着力健全社区治理体系,解决好搬迁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快实现人口市民化、就业多元化、产业特色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转变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逐步能致富,为推动脱贫地区高质量发展如期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指导意见明确,要分类引导大型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推动安置区与所在城镇一体化建设发展,推进产业园区安置区产城融合发展,促进农村安置区城乡融合发展。要加快搬迁人口市民化进程,推进有序落户城镇,提高融入城镇能力,强化合法权益保障。要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全面促进多元化就业,大力支持多业态创业,全方位提升就业技能。要推动县域产业特色化发展,提升安置区后续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化区域产业协作帮扶,提升县域特色产业辐射带动能力。要全面提升安置区生产生活便利性,推动县城基础设施延伸覆盖,支持配套设施提档升级,实现公共服务提标扩面。要建设治理现代化的安置社区,提高社区服务能力,创新社区治理模式。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支持,强化资金保障。
《关于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搬迁群众内生发展动力的重要举措。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以及《“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有关部署要求,有力有序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以满足搬迁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巩固拓展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成果实施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为主线,着力扶持壮大县域特色产业,着力促进搬迁群众就业创业,着力提升安置区配套设施,着力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着力健全社区治理体系,解决好搬迁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快实现人口市民化、就业多元化、产业特色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转变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逐步能致富,为推动脱贫地区高质量发展如期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分类引导大型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
(一)推动安置区与所在城镇一体化建设发展。将城镇安置区产业就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升完善、社区管理和文化服务等项目,统一纳入所迁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建设规划予以重点支持和优先保障。统筹县域内资源禀赋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全力提升搬迁群众稳定就业质量。将安置社区纳入所在城镇社区治理体系,创新社区治理模式,建立开放融合现代社区,推动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由农民向市民转变。促进城镇居民与搬迁群众交流交往交融,提高搬迁群众适应城镇能力,增强搬迁群众对所在城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二)推进产业园区安置区产城融合发展。开展产业园区与周边安置社区“两区共建”,探索安置社区参与产业园区发展建设的有效实现形式,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搬迁群众更多分享产业园区发展红利。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安置区配套产业纳入产业园区范围,支持安置区配套产业园区提档升级,培育壮大特色支柱产业,增强园区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创业能力。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产业园区和安置区覆盖延伸,合理配建教育、医疗、养老、托育、商贸物流等生活服务设施,加快建成宜业宜居、环境优美、治理高效的现代化产业园区和安置社区。
(三)促进农村安置区城乡融合发展。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有条件的农村安置区延伸覆盖。强化县城对农村安置区后续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推动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要素更多向农村安置区集聚,形成人才、土地、资金汇聚的良性循环。
三、加快搬迁人口市民化进程
(四)推进有序落户城镇。充分尊重搬迁人口落户城镇意愿,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落户办法,提高户籍登记和迁移便利度,鼓励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搬迁群众进城落户。积极稳妥推广新市民居住证制度,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逐步覆盖未落户搬迁人口。依法保障已落户城镇的搬迁群众在迁出地农村的合法权益。
(五)提高融入城镇能力。大力推进移风易俗,继续开展搬迁群众生活方式适应性教育培训,帮助解决生活融入方面存在的困难。积极引导搬迁群众参加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开展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志愿服务组织等关爱搬迁群众行动。鼓励引导新市民与所在地居民融合交往,构建团结和谐互帮互助的新型邻里关系,努力实现搬迁群众在迁入城镇的身份融入、情感融入、文化融入。
(六)强化合法权益保障。切实保障搬迁群众在迁出地原有合法耕地、林地、草场等承包经营权以及各类农牧业补贴和生态补偿等权益,探索整合利用腾退宅基地和碎片化集体建设用地,加快土地流转。做好迁出地和迁入地间各类社会保障政策转移接续工作,确保搬迁群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等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采购意外伤害保险、商业护理保险等方式,提升困难搬迁群众保障水平。加强对搬迁群众防止返贫动态监测,精准落实各类帮扶措施,对搬迁后出现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人员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鼓励支持各地在迁出区开展土地规模经营、依法依规实施国家储备林项目或油茶等木本油料种植项目,退耕还林还草,盘活迁出地土地资源,不断拓宽搬迁群众增收渠道。
四、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七)全面促进多元化就业。加强搬迁群众就业情况动态监测,提升大型安置区就业公共服务能力,合理配备公共就业服务站点或专门窗口,开展常态化用工信息对接。结合实施“春风行动”、东西部劳务协作等,深入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会等就业服务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交通费用等方式,为搬迁群众外出就业提供劳务输出服务,对有需要的提供“点对点、一站式”服务。强化安置区配套产业园区、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的就业吸纳能力,建立完善吸纳就业数量与具备条件的相关扶持措施之间的挂钩联动机制。支持在大型安置区设立零工市场,为搬迁群众灵活提供多种形式的临时性就业岗位。鼓励大型安置区成立社区劳务合作社或劳务服务公司,组织搬迁群众积极参与周边以工代赈项目和县域内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提高务工收入。充分挖掘县域就业资源,持续发挥公益性岗位作用,促进搬迁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八)大力支持多业态创业。鼓励和引导搬迁群众结合自身优势特长,围绕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社区便利服务、产品组装加工、现代物流等领域开展创业,在安置区及其周边大力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安置区建设实训基地、创业园区等创业载体,引导具备创业能力和意愿的搬迁群众优先入驻,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场地租金和管理费减免、水电费用优惠等扶持政策。优化创业服务体系,强化创业培训,向安置区创业群众提供市场开拓、管理辅导、品牌打造等深度服务,引导当地龙头企业带动搬迁群众依托其产业链创业发展。
(九)全方位提升就业技能。依托用工企业、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等,持续开展面向搬迁群众的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使用各类培训资源予以支持。围绕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和劳务输出地用工需求,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等方式,畅通培训补贴资金直达用工企业和培训者渠道。鼓励地方在大型安置区举办多种形式的群众夜校,大力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探索推广职业技能线上培训,发挥致富能手“传帮带”作用,帮助搬迁群众就近就地接受便利培训服务。
五、推动县域产业特色化发展
(十)提升安置区后续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支持有条件的大型城镇安置区新建改扩建一批配套产业园区、仓储保鲜冷藏设施、集贸市场等。引导临近产业园区的大型安置区配套建设社区工厂、商贸流通站点、休闲商业街区等,积极发展来料加工、包装运输、餐饮休闲等产业。在农村集中安置区规划发展一批“一村一品”专业村,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特色手工业、电子商务、乡村旅游等产业。鼓励和引导具备条件的搬迁脱贫群众和防返贫监测对象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延续支持安置区帮扶车间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骨干企业认领、合作重组等有效措施,推动帮扶车间规范化可持续运营。
(十一)强化区域产业协作帮扶。积极发挥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定点帮扶和省域内对口帮扶等机制作用,动员东部地区和省域内发达地区的企业、社会组织对大型安置区开展结对帮扶,推广“发达地区企业+安置区卫星工厂+搬迁群众”的产业协作模式,鼓励东部地区或省域内发达地区以托管、代管等方式与大型安置区合作共建产业园区、“飞地”园区、帮扶车间等。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引导大型仓储物流、商贸物流、文旅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订单采购等方式,与大型安置区所在地建立产销共同体,支持对口帮扶城市将安置区特色产品纳入相关消费帮扶展销平台、直营店、专柜等,打通安置区特色产品供应链。鼓励对口帮扶城市大力推介大型安置区所在市县精品旅游线路和重点景区。
(十二)提升县域特色产业辐射带动能力。优先支持大型安置区所在县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带动大型安置区配套产业园区发展。支持大型安置区围绕县域主导产业配套发展加工流通、冷链仓储、品牌电商、劳务经济等。优化大型安置区所在县域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有序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建设一批资源精深加工、绿色食品、新材料、电子信息、轻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基地。鼓励大型安置区所在县建设具备运输仓储、集散分拨等功能的物流配送中心,引导供销、邮政、大型电商平台等在大型安置区布局服务网点。支持大型安置区所在县开展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森林康养基地、精品生态旅游地创建,推动将有条件的大型安置区纳入区域性精品旅游线路。
六、全面提升安置区生产生活便利性
(十三)推动县城基础设施延伸覆盖。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推动大型安置区与县城基础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护。升级改造通达安置区的道路设施,为有条件的大型安置区开通公交或城乡客运线路,提高安置区与县城互联互通水平。统筹规划各类市政公用设施,推动供水、供气、供热管网和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信息通信网络等向安置区全面延伸覆盖。
(十四)支持配套设施提档升级。提升安置区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设施配套能力,合理布局防洪排涝设施,完善消防栓、蓄水池、微型消防站等配套设施。补齐安置社区服务设施短板,支持社区服务中心、综合性文体场所等建设。推动邮政、金融、电信、燃气、电力等公共事业和资源回收商业网点覆盖一定人口规模的安置区。
(十五)实现公共服务提标扩面。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县域统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完成后,符合当地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按照当地政策给予保障。在安置区配套建设完善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确保提供普惠性服务,满足就近入园需要,不断提升保教质量。支持安置区周边有条件的义务教育学校扩容增位,强化教师配备,加大紧缺学科专职教师补充力度。支持万人以上特大型安置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联动医疗服务体系,支持发展远程医疗、派驻、巡诊、轮岗等服务方式。支持人口规模较大的安置区建设托育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院、养老院、幸福院和日间照料中心等,适度建设残疾人康复综合服务设施。支持安置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打造绿色便捷全民健身新载体。
七、建设治理现代化的安置社区
(十六)提高社区服务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要求,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安置区公共服务,提升服务效能,助推安置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安置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规范安置社区公共服务和代办政务服务事项,推动就业、养老托育、医疗卫生、家政、助残等便民服务下沉,加强社区服务质量监管。鼓励安置社区以“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资产运营机构”方式,采取资产入股、资源开发、合作运营等方式盘活社区资产。培育壮大安置社区专业人才队伍,优化配置社区工作者,支持大型安置区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提升对青少年、未成年人等重点群体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在有条件的安置社区积极配置公益律师、心理咨询师、矛盾调解员等。
(十七)创新社区治理模式。按照宜城则城、宜乡则乡原则,加快构建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安置社区组织体系。加强安置社区党组织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更好发挥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新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应根据搬迁人口城镇落户进度和居住格局,科学确定居民委员会规模和辖区范围,推动居民委员会“应建尽建”。确需保留村民委员会的,应妥善做好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加强安置社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引导群众形成科学健康绿色生活方式,促进居民融入社区。强化安置社区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安置区街道、社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力度。完善网格化管理,加强安置区地名信息采集更新与共享应用,强化社区治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畅通搬迁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帮扶救助、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加强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心关爱,切实加强其教育就学和基本生活保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作用,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
八、保障措施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推动安置区和搬迁群众后续发展相关目标任务纳入本地区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规划计划。充分发挥各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作用,压紧压实县级政府属地化管理责任,强化基层后续扶持工作人员力量配备,确保大型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各项任务和政策举措落地落实。省域内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的标准和范围,由各省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省实际研究确定。
(十九)强化政策支持。将大型安置区后续发展项目纳入县城、市辖区建设项目库,符合条件的积极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推动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在具备条件的大型安置区落实。建立健全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与搬迁人口落户城镇数量挂钩机制,加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搬迁人口大县的倾斜支持力度。支持省级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平台业务转型,重点转向依法合规支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及相关产业振兴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可承担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运营,积极支持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统筹考虑安置规模、安置方式等多方面因素,稳妥适度增设行政区划建制并优化管辖范围,支撑大型安置区及相关区域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十)强化资金保障。按照“钱随人走”的原则,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对吸纳搬迁人口落户多的地区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各地利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积极支持城镇集中安置区实施符合规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项目。将符合条件的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相关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引导省级相关投融资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大型安置区相关后续发展项目的投入力度。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安置区后续发展的信贷投入,为推动安置区和搬迁群众融入新型城镇化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违法建筑拆除的法律依据
●违法建筑拆除由谁来执行
●违法建筑拆除程序 法律规定
●违法建筑违法拆除可以赔偿吗
●违法建筑拆除流程图
●违法建筑物由谁来拆除
●违法建筑拆除规定
●违法建筑由哪个部门拆除
●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的区别
●违法建筑拆除程序违法,可否赔偿
●集体土地违章建筑的拆迁补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河南违章建筑拆迁补偿标准,河南2024征收拆迁补偿标准的项目有哪些: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集体土地建筑物的拆迁补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集体土地违章建筑拆迁补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宁河拆迁补偿办法,养猪场建筑物、附属设施的补偿: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吉林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吉林省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房屋建筑拆迁补偿,国家拆迁赔偿标准 :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建筑地铁拆迁补偿标准,因修地铁拆迁,补偿标准可以和5年前一样吗: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补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望城区违章建筑拆迁补偿标准,2024望城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城市高楼拆迁补偿标准,国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有赔偿吗: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新余集体土地建筑物拆迁补偿,最新新余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巩郑2014拆迁补偿标准,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有哪些: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铁皮瓦房屋拆迁补偿,地上建筑物安置标准和补偿方式: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无证集体土地自建房拆迁补偿,农村房子无证建筑拆迁应如何赔偿: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农村拆迁宅基地和建筑如何确权,宅基地确权有争议如何解决: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巢湖市合法建筑拆迁补偿标准,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是如何规定的: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塔吊拆迁补偿标准,建筑工地工伤赔偿都包括哪些项目: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集体土地建筑物拆迁补偿,集体产权楼房拆了能赔偿吗: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德阳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德阳市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拆除违建律师谈违法建筑跟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还不一样?竟还有这区别,,违法建筑拆除程序 法律规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上一篇: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属于经济特区法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