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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拆迁专业律师谈因强拆造成停产停业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呢?,强拆的停产停业损失

北京企业拆迁专业律师谈因强拆造成停产停业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呢?,强拆的停产停业损失

更新时间:2025-05-04 23:06  发布:2024-10-16 14:2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企业拆迁专业律师谈因强拆造成停产停业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呢?,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指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八项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

北京企业拆迁专业律师谈因强拆造成停产停业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呢?,强拆的停产停业损失

一、北京企业拆迁专业律师谈因强拆造成停产停业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呢?,强拆的停产停业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指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八项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营性费用开支,是维系企业被停产停业期间生存所需的基本开支,包括职工基本工资、税金、水电费等费用。由于停产停业,企业失去收入来源,相关损失应当由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赔偿。停产停业损失期间,应当包括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期间。

  那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将被征收房屋给违法强拆后,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不光是因强拆造成这期间无法生产而带来的损失,还包括人工费、电费、水费等。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不予这些赔偿,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自然资源部谈禁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

  央视网消息:按照中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部署要求,自然资源部日前启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到2020年,全国试点不少于300个。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在确定试点时,要坚决防止以整治之名行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之实、片面追求增加指标搞大拆大建、侵犯农民权益影响社会稳定、盲目投资增加政府隐形债务等不良倾向。同时,明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负面清单,严格控制未利用地开垦,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禁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砍树挖山填湖、占用耕地搞人造景观、破坏乡村风貌和历史文脉等。

来源:央视网新闻

三、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评估低于周边房价的一半,换做是你能接受吗?

  从实践中来看,房屋拆迁补偿非常低,多数情况下是评估环节中出了错,比如评估机构并非是当事人协商选定的,评估时未入户调查,未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等,这些都很容易导致被征收人最终获得的补偿特别地低。

  近日,宁夏的一位当事人在线咨询北京圣运律师说,自己家去年拆迁了,自己家房屋是属于城中村,在征收之前该地段已经纳入了城市规划区内,然而相关部门在对房屋评估时却以周边市场价格的三分之一进行评估,周边房价都已经上万元了,照这样下去,自己根本买不起房子...

  实践中,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拆迁方为了低成本征收,常会在评估环节中做手脚,以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方式进行评估,擅自决定评估机构,以极低的标准对房屋进行评估来达到目的,那么作为被征收人,面对评估机构出具的极其不合理的评估报告时应当要怎么办呢?法律法规上对评估又有哪些规定呢?

  补偿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价

  首先我们来看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是如何规定的,根据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同样地,在地方的法律法规上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二十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我们从上述法律法规中看到,房屋被征收,其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比如,如果周边房价是一万一平米,那么对被征收房屋给予的补偿也不应低于这个价,一旦低于这个原则,那么自然就会导致被拆迁人买不起房。

  另外,法律上还明确规定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应当要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若在评估时,征收方未考虑到这些因素,只是简单地依据图片作出评估报告,那么此时该评估报告中的结果自己也是不合理的,若依据这样的评估报告对被拆迁人进行评估,同样也是会导致被拆迁人买不起房。

  评估报告不合理可以申请复核或鉴定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面对征收方送来的评估报告,一定要仔细查看该评估报告是否合理、合法,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一定要及时地申请复核或是鉴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简单点来说就是,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那么可以及时地向房地产评估机构或是专家委员会申请复核或鉴定,如果对以上两种结果都不满意,那么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在房屋评估环节,被征收人一定要紧紧盯住评估程序,比如评估机构是否是经过自己同意的,作出评估报告之前,估价师有没有实地查勘,评估报告上面有没有估价师的签字、落款日期是否正确等,一旦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现象,一定要依法、冷静、从容的通过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德化县龙翰洋尾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草案)

  德化县龙翰洋尾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草案)

  一、编制依据

  依据《德化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19号)、《德化县畜禽定点屠宰加工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德化县龙翰洋尾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草案)》。

  二、基本情况

  本次成片开发涉及浔中镇龙翰村,共计1个镇1个村,不涉及省级或国家级开发区。成片开发总面积5.1383公顷,涉及浔中镇龙翰村集体土地5.1383公顷,其中农用地5.1383公顷(不占用耕地)。

  三、成片开发必要性

  (一)加快德化屠宰加工行业转型升级

  德化县现有畜禽机械化屠宰率低,需要持续推进生猪屠宰厂标准化建设,提升屠宰行业整体水平。本次成片开发的实施,可提高机械化屠宰率,提升生猪及其产品的竞争力,有利于提质增效,提高畜禽屠宰的集约化水平,有利于提升德化屠宰行业规模化、标准化。

  (二)做大做强德化县预制菜产业,推动畜禽产业高质量发展

  本次成片开发的实施,可培育以德化城区和中心集镇为销售重点的热鲜肉、冷鲜肉、中温肉和气调包装,初(精深)加工等屠宰加工配送一体化品牌企业,通过预制菜产业发展,推动德化县畜禽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德化县畜禽产品加工附加值、工业产值和增加税收来源。

  (三)增强德化县肉品市场供给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活所需和肉食品安全

  本次成片开发的实施,可极大地增强德化县肉制品的市场的供给能力。通过建设畜禽屠宰加工厂,开展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可加强畜禽屠宰领域、交通运输、上市交易等环节的有效监管,保障人民生活所需及肉食品安全,促进德化县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四)集约节约用地,集中建设促进城市健康发展

  德化县现有的屠宰场规模小且分散,一定程度上造成土地浪费。为集约节约用地,新选址的用地将原来多处分散粗放型转为集约节约型。本次成片开发的实施,是有利于民生的重要项目,也是建设美好城市的需要。

  四、功能分析

  主要用途:本次成片开发主要用途为工业用地。实现功能:屠宰加工,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片区交通出行、临时停放。项目实施可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提高居民就业率,并带动相关产业、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项目的公建配比情况

  本次成片开发公益性用地包括防护绿地、城镇道路用地、交通场站用地等3类,面积合计2.3410公顷,占用地总面积的45.56%,符合自然资规〔2020〕5号文公益性用地占比一般不低于40%的规定。

  六、效益分析

  (一)土地利用效益

  片区内规划工业用地容积率1.3~3.0。通过本次土地成片开发,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优化土地利用空间格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二)经济效益

  本次成片开发投资约为1.3亿元。项目预计生产能力为年屠宰生猪10万头,预计年销售额达2.05亿元,市场前景良好。

  (三)社会效益

  项目实施后,可丰富德化城乡居民“菜篮子”,保障食品安全,并带动产品包装、销售、运输等相关行业发展,对于解决农村闲散劳动力就业及增加农民收入具有积极意义。成片开发建成后,可新增就业人口约100人,提高就业者的收入。

  (四)生态效益

  本次成片开发注重环境保护措施,生产废水通过厂区污水处理站内部预处理,污水水质达到一级排放标准后,输送至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降低对周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片区设置防护绿地1.8631公顷,占成片开发总面积36.26%,有利于净化空气,改善片区生态环境质量。

  七、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情况

  本次成片开发范围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地等法律法规规定需严格保护的区域。

  八、结论

  《德化县龙翰洋尾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草案)》符合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

  来源:德化县人民政府官网

五、最高法判例谈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具有信赖利益的判断及保护

  裁判要点

  当事人经行政机关批复确认为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亦实际开发建设部分土地,其对取得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信赖利益。行政机关在相关纠纷没有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又将该地块使用权出让给他人,且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供应土地条件,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赔申4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权,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耿,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城区,系该区人民政府司法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温塘永乐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月坤,该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该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伟,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原种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汪燕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宝武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河南同人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工业园禹王路。

  法定代表人:智西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民,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陕州区政府)、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因与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铝业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赔终38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称:天瑞铝业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期限。原陕县人民政府、原陕县国土资源局出让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合法有效,该出让地块上并无天瑞铝业公司的已建工程。在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天瑞铝业公司因资金短缺,早已无法进行项目整体建设,放弃案涉土地的竞买人资格。因此,原陕县人民政府、原陕县国土资源局出让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与天瑞铝业公司所称巨额损失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二审判决陕州区政府、原陕州区国土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天瑞铝业公司答辩称:一、二审将另案民事诉讼期间从本案起诉期限中扣除,认定天瑞铝业公司起诉未超起诉期限,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原陕县人民政府、原陕县国土资源局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导致天瑞铝业公司整体项目建设难以继续,前期项目投资付之东流,与天瑞铝业公司高达36125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复杂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天瑞铝业公司诉陕州区政府、原陕州区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违法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另案行政确认违法之诉已确认天瑞铝业公司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本院予以支持。天瑞铝业公司就案涉土地与原三门峡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先后签订两份《征地协议》,支付部分款项,与三门峡市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就2017-18号地块签订《成交确认书》,并经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三政土〔2008〕249号文件批复确认为上述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亦实际开发建设部分土地,故天瑞铝业公司对取得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信赖利益。原陕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天瑞铝业公司异议申请后,在相关纠纷没有妥善解决的情况下,仍报原陕县人民政府批准将2013-36号地块使用权出让给原河南同人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供应土地条件,已被另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给天瑞铝业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二审过程中,陕州区政府、三门峡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承诺同意安置已出让的同等面积土地归天瑞铝业公司使用,天瑞铝业公司亦同意通过协商及法定程序取得同样面积土地,以继续进行开发建设项目。二审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暂不采取金钱赔偿方式解决本案争议,维持一审判决,加判陕州区政府、原陕州区国土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并无不当。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袁晓磊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海婷

  书记员 王绍莹

  来源:鲁法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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