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最高法院判例谈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再对房屋实施征收的补偿或赔偿,集体土地征收后所有权会变吗 > 正文

最高法院判例谈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再对房屋实施征收的补偿或赔偿,集体土地征收后所有权会变吗

最高法院判例谈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再对房屋实施征收的补偿或赔偿,集体土地征收后所有权会变吗

更新时间:2025-05-05 07:29  发布:2024-10-16 15:0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最高法院判例谈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再对房屋实施征收的补偿或赔偿,【裁判要旨】1.赔偿标准(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

最高法院判例谈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再对房屋实施征收的补偿或赔偿,集体土地征收后所有权会变吗

一、最高法院判例谈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再对房屋实施征收的补偿或赔偿,集体土地征收后所有权会变吗

  【裁判要旨】

  1.赔偿标准

  (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亦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意见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即,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时点

  在正常的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并据此予以补偿。行政法规和规章之所以选择征收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目的在于保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同时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用获得的补偿款在市场上能够购买到与被征收房屋区位、结构、面积等相接近的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因房屋征收而受到减损。根据这一立法目的,如果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时间与征收补偿时间相隔时间过长,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以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不能确保被征收人获得足额补偿时,则应以补偿时的房屋市场价格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数额。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否则,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行政机关付出的行政赔偿数额还要低于其合法征收支付的补偿数额,其实质效果是鼓励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鉴于此,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以决定赔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予以行政赔偿,符合房屋征收补偿的立法目的。

  3.奖补优惠的赔偿

  正常的合法征收过程中,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照当地征收补偿政策能够获得在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的优惠。根据因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获得补偿的基本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包含被征收人依照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合法征收中可获得的优惠。

  4.房租损失的赔偿

  依据生活常理能够推定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尽管当事人未举证证明房屋被强拆后实际支付了房租,但是,在居住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要另找生活居住的地方。无论是租住他人房屋,或者另行购房居住,还是投亲靠友借住他人家中,在获得赔偿之前,当事人因失去原有住房另行安排住处的损失都是实际存在的。即便是投亲靠友,未实际支出房租,客观上房租损失也是依然存在的,只是亲朋好友免除了当事人的房租损失而已。而在法律上,并不能因为亲朋好友的馈赠而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根据经验法则可以推定: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房租损失是必然存在的。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6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

  法定代表人田家,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韩耀竹、陈双春,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春生。

  再审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和平区政府)因被申请人范春生诉其强制拆除房屋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5)辽行终字第2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审查,并于2015年10月20日下午在本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二法庭公开询问,再审申请人和平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双春、被申请人范春生到庭参加询问活动。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和平区政府申请再审称:1、二审适用(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赔偿错误。本案属于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应参照土地管理法有关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补偿标准予以赔偿。2、一、二审判决采信评估结论认定赔偿数额证据不足。本案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4月,而涉案房屋拆除的时间为2011年1月,评估时点的市场价值远远高于拆除时的市场价值,也高于评估时点同类地块上房屋的市场价值;评估时涉案房屋已不存在,无法进行现场勘查,但评估却采信了被申请人单方介绍的装饰装修情况;被申请人主张的车库、鸽子笼并未办理所有权证,评估时也一并进行了评估,程序违法;涉案房屋是为了安置村经济集体内居民的安置用房,根据国土资发(2004)234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文件规定,只有户籍为该村的居民才有权购买并享有相关权利,而被申请人户籍并不在该村,购买该房本身就违法,应属无效,权属是否合法存在争议。3、二审判决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沈政办发(2010)9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98号通知)将被申请人住宅房屋在评估价基础上再上浮25%予以赔偿,适用法律、法规错误。98号通知中所规定的上浮是针对正常拆迁安置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而言,并不适用于本案强制拆除后诉讼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二审判决扩大了98号通知的适用范围。4、二审判决认定租房损失无证据支持,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租房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二审以补偿安置费用标准作为租房损失依据,于法无据。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范春生询问中口头答辩称:二审判决证据充分,遵循了填平补齐原则。如果违法赔偿付出的代价还要小于合法补偿付出的代价,就是鼓励违法。请求依法驳回和平区政府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和平区政府在未与被申请人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未经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安置补偿裁决的情况下,没有法律授权,即自行强制拆除被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二审生效判决业已确认该行为违法,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可。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被申请人房屋,造成相应的房屋价值、屋内物品以及因房屋被强制拆除而形成的房租等实际损失,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和平区政府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分述如下:

  一、关于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赔偿问题

  (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亦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意见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即,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于2007年5月被征为国有,但此时并未对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至2010年9月30日和平区政府发布沈和拆公(2010)5号征地拆迁公告,决定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2011年1月和平区政府将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征收时,涉案房屋坐落在已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且所在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城镇化,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和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鉴于此,二审判决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并无不当。

  二、关于以决定赔偿时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赔偿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房(2011)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也就是说,在正常的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并据此予以补偿。行政法规和规章之所以选择征收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目的在于保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同时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用获得的补偿款在市场上能够购买到与被征收房屋区位、结构、面积等相接近的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因房屋征收而受到减损。根据这一立法目的,如果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时间与征收补偿时间相隔时间过长,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以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不能确保被征收人获得足额补偿时,则应以补偿时的房屋市场价格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数额。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否则,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行政机关付出的行政赔偿数额还要低于其合法征收支付的补偿数额,其实质效果是鼓励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鉴于此,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以决定赔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予以行政赔偿,符合房屋征收补偿的立法目的。和平区政府主张应当以拆除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赔偿,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和平区政府提出的评估价格远远高于评估时点同类地块房屋的市场价格问题,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和平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被申请人对房屋装修损失情况无法举证证明,评估机构根据被申请人单方介绍的装饰装修情况,在合乎情理的范围内作出评估,不违反行政诉讼证据采信规则,和平区政府对评估报告装修损失提出的质疑,理由不能成立;征收之前,和平区政府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并未将被申请人未办理所有权证的车库、鸽子笼认定为违法建筑,评估机构对车库、鸽子笼一并予以评估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平区政府以车库、鸽子笼没有产权证为由,对评估报告关于车库、鸽子笼损失认定提出质疑,同样理由不能成立;因被申请人已经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平区政府以被申请人户籍不属于土地所属村,无权购买涉案房产为由,主张涉案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与事实不符,理由亦不能成立。

  三、关于市场评估价基础上上浮25%予以赔偿问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98号通知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在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20%-30%。具体比例由有关地区或单位根据拆迁项目所处区位、被拆迁房屋不同户型等实际情况确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在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20%-30%。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收项目所处区位、被征收房屋不同户型、建筑年代、结构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上浮比例。”上述规定一脉相承,是沈阳市政府制定的一项惠民政策,目的是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该规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基本原则,依法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在正常的合法征收过程中,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能够获得在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20%-30%的优惠。根据因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获得补偿的基本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包含被征收人依照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合法征收中可获得的优惠。本案中,二审判决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在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酌定上浮25%予以赔偿,较好地保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判决结果依法有据,合乎法理和情理。和平区政府主张98号通知不适用于本案,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租房损失的赔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也就是说,依据生活常理能够推定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本案中,尽管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房屋被强拆后实际支付了房租,但是,在居住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必须要另找生活居住的地方。无论是租住他人房屋,或者另行购房居住,还是投亲靠友借住他人家中,在获得赔偿之前,被申请人因失去原有住房另行安排住处的损失都是实际存在的。即便是投亲靠友,未实际支出房租,客观上房租损失也是依然存在的,只是亲朋好友免除了被申请人的房租损失而已。而在法律上,并不能因为亲朋好友的馈赠而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根据经验法则可以推定: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房租损失是必然存在的。据此,二审判决在被申请人未出具实际支付租金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租金损失存在,符合行政诉讼事实认定的基本规则。房租损失的具体金额认定应当科学合理,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条件为原则。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98号通知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18元/平方米,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户每月最低600元,最高1000元。二审判决以该安置补偿标准为基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租房损失为每月900元予以赔偿,判决结果依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和平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和平区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修江

  审判员 李明义

  审判员 汪国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战 成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4、(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5、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来源:行政法实务

二、北京土地征收谈注意了!非法占地建房被拆除,自然资源部通报53起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土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也是我们广大农民老百姓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是实践生活中,却有人擅自占用耕地,甚至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挖塘养鱼,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种植条件。

  为了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近几年全国各地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了非法乱占耕地专项整治工作,拆除了不少的违法建筑。

  近日,自然资源部就通报了53宗新增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有的是企事业单位违法占地建厂房,建工棚,有的是非法占地建库房、收购站,有的是镇政府非法占地建农村住宅,有的是村委会非法占地建厂房,有的甚至是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公用房、库房、住宅、养殖场等等。

  截至2022年5月上旬,经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49宗已整改到位,其余4宗正在整改。

  事实上,为了遏制住恶意占地建房行为,自然资源部此前就发布了《关于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土地管理法》中“一户一宅”的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要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行为。对于违法乱占耕地的行为,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复耕的限期恢复耕种条件。

  但即便是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政策文件,仍然有人踩着法律的红线,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是其他耕地建房、建养殖场等。那么,对于违法乱占耕地建房的行为,一旦发现会被怎么处置呢?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看到,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直接占用土地在上面建房,改变土地用途等,那么不仅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的房屋会被拆除,被限期恢复土地原状,而且情形要是严重的话,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不管是农民建住宅还是企事业单位建厂房、库房等,在涉及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时,一定要记得办理审批手续,如果在耕地上,或是永久基本农田上直接建设,则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一旦被查到或是被举报,那么后果就会非常地严重,很有可能就会坐牢。

  不过,另外还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在违法建设行为整治中,如果当事人对相关部门的行为不服,或是认为相关部门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当事人一定要记得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限期拆除决定等违法行为,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拖延,避免因自己的原因,给自己造成不利的后果。

三、热烈庆祝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荣获 “2012-2014年度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在北京市律师协会举办的“2012-2014年度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优秀律师评选活动”中,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在现有的2000多家律所中脱颖而出,荣获“2012-2014年度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这也是目前北京的二十余家专业拆迁律师事务所中唯一获此殊荣的,北京圣运能够以征地拆迁业务为发展主线进入北京市优秀律师所“50强”行列,能够与君合所、金杜所、德恒所、中伦所等老牌大所并驾齐驱, 其意义已不仅仅局限于北京圣运个体的荣誉,而是北京圣运为北京目前所有的专业拆迁律师所都争了光,可以说创造了拆迁律师界的奇迹。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成立至今始终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倡导并积极践行“和谐征收”理念,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不仅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赞扬,而且得到了业界人士的广泛认同,更是获得了北京市律师协会的高度认可。在严苛的限额制评比规则下,经过严格的“申报、初审、评定、公示”等层层程序,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经受住了考验,众望所归,获此殊荣!

  这沉甸甸的荣誉背后,是每个北京圣运律师默默的付出,是每个北京圣运律师辛勤的汗水,是每个北京圣运律师始终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的执业信仰,这份无上光荣的美誉,将会时时刻刻激励每个北京圣运律师更加努力提升法律理论,更加努力提高办案水平,更加积极践行依法治国理念,更会时时刻刻激励北京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实现法治国家,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百尺竿头,更近一步”!

四、北京圣运律师谈仅凭一纸拆违通知书就能实施拆除行为?注意!拆违不能一蹴而就

  于女士房屋被认定成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在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中要求于女士在两日内自行拆除该房屋。但因于女士未自行拆除房屋,相关部门便对房屋实施了强拆。违法建筑仅一纸通知就能被拆除吗?违法建筑的拆除需要走哪些程序?下面,北京圣运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于女士是山东省人,在某开发区有一处房屋,该房屋系从李先生处购买所得。后于女士的房屋被认定成违法建筑。2019年4月,村民委员会对于女士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通知书中要求于女士于两日内自行拆除该房屋。因于女士未在期限内自行拆除,后相关部门便组织人员对于女士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于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于女士认为,相关部门实施拆除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中的第四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拆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的时间是2019年4月19日,实施拆除行为的时间是在通知之后,而于女士起诉的时间是同年10月19日,所以,于女士的起诉期限首先是没有错过。再者,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第四条规定,相关部门在拆除违法建筑之前,应当要事先催告,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另外根据第三十七规定,在催告之后,如果当事人还不依法进行拆除的,相关部门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等事项。违法建筑的拆除,只有当事人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的,相关部门才可以依法拆除。

  本案中,相关部门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因此法院确认相关部门拆除于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相关部门上诉称,于女士的房屋无合法权益,也没有主体资格。该房屋没有任何的规划、批准、建设的手续,是典型的违法建筑。而且,于女士是城镇居民,并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我国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房宅基地,所以,于女士所购房房屋的协议是无效的....

  于女士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相关部门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使其房屋是违法建筑,那么相关部门也要依照《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依法拆除,但是相关部门在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强拆了其的房屋,显然是违法的。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无论于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该房屋是否属于合法建筑,均不能否定于女士是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因此,于女士首先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有权对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另外,即使相关部门于女士房屋是违法建筑,那么相关部门也应当履行事先公告的法定程序,并在于女士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未履行上述程序便实施强拆,违反了法律规定。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认为,违法建筑的拆除并非是一蹴而就,也并非是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就能直接强拆的。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或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然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否则相关部门可能会组织强拆。

五、济起征预公告〔2023〕331号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征收土地预公告

  济起征预公告〔2023〕331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太平村以东、以南,解营村以西,郑家村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阳区崔寨街道太平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拟用于国际博览城产业园综合管廊及配套基础设施五期工程建设,开发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财政金融部、发展改革和科技创新部、社会事业部和崔寨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27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济南市济阳区第Ⅰ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的补偿安置,按照起步区管委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地上的房屋是否还拥有产权?

集体土地被征收还能确权吗

集体土地征收后所有权会变吗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后的征地补偿费用包括

集体土地被征用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是不是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房屋强拆赔偿(房屋强拆赔偿最高法院判决书)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时点,最高法院判例征收补偿评估时点: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司法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北京一中院判例:一般债权人不具有请求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建设以保护其债权利益的请求权,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未妥善处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农村房屋被违法强拆赔偿怎么算最高法院判定违法强拆赔偿新标准!:今日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最高法院: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定的施工合同是否一定无效?,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未妥善处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高法判例:《限期拆除决定书》与行政赔偿的因果关系: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北京一中院判例:一般债权人不具有请求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建设以保护其债权利益的请求权,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未妥善处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易律师案例释法一百二十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法律适用与争议,最高法院判例:房屋征收部门对达不成协议的应及时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滑玉惠诉惠济区政府行政补偿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最高法院: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的十则裁判观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最高法院强拆违法的规定是怎样的,最高法对违法强拆判决的规定是怎样的: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最高法对违法强拆判决的规定是怎样的,最高法院强拆违法的规定是怎样的: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行政强拆怎么上诉到最高法院,强制拆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贵州胜诉案例:房屋征收补偿争议,律师助力撤销决定书,最高法院案例:诉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补偿安置协议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最高法判例:《限期拆除决定书》与行政赔偿的因果关系,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未妥善处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最高法院复核后有哪些处理方式,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复核?: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最高法判例:《限期拆除决定书》与行政赔偿的因果关系,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未妥善处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民法典城中村农村宅基地能买卖吗?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宅基地买卖新规:今日在线土地征收法律咨询

签了协议却赖账,被最高法院列为典型案例

签了协议却赖账,被最高法院列为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最高法院判例谈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再对房屋实施征收的补偿或赔偿,,集体土地征收后所有权会变吗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页面浏览:3019
文章编辑:苏安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上一篇:北京房屋征收专业律师谈如何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可从这五点来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