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4 21:22 发布:2024-10-23 15:5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启动科技城新区创业园街道办西明村8、10组集体土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科技城新区创业园街道办西明村8、10组,拟征收面积约11.3500公顷,具体范围详见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图》。实际征地范围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绵阳市2022年第54批城市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征收土地预公告公示结束后,科技城新区管委会将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等工作,拟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文章来源: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月31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了《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 29日。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征地拆迁做出了重大调整,与此同时,也废止了已经实施了20年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在此之前,北京市农村房屋拆迁一直依据的是《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拆迁中产生的一些问题也是相对较多,比如拆迁补偿问题,社会矛盾问题等等,所以,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北京市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政策规定,制定并公布了该《管理办法》,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减少出现社会矛盾纠纷问题,顺利推进征收工作。
也就是说,该《管理办法》一旦通过并正式公布,征收程序会发生较大变化,且也会对被征地农民产生较大的影响。下面我们就结合该《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来看看《管理办法》中都对此做出了哪些调整。
一、将“拆迁”改为“搬迁"
从历史上来看,北京市长期以来一直采取的是拆迁政策,也就是说,以往的建设项目占地中所使用的都是“拆迁”一词,而非“搬迁”,但随着新规定的公布,“拆迁”一词可能将会成为历史。从新的《管理办法》中我们看到,北京市将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改为了搬迁。
从字面意思上来看,可能很多人会觉得,拆迁和搬迁是没有多大区别的,反正都是要腾地,都要交出土地,都是要被拆房,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虽然只有一字不同,但其意义还是很大的,绝大多数的拆迁一直以来都是由相关部门主导,也就是相关部门说了算,村民只有听从的份,而搬迁就不同了,搬迁则是由被征收人说了算,就如同合村并居、村庄撤并等项目一样,需要经过村民的同意,而且只能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才可以申请征收,才可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让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反之,如果双方就补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且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那征收方就不能直接拆除村民房屋或是让村民交出土地,而且申请搬迁可能也得不到批准。
二、明确了搬迁补偿标准,或将告别“拆迁暴发户”
根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征收宅基地房屋的,应采取房屋安置、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符合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可以选择房屋安置方式或货币补偿方 式,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不符合 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对实行房屋安置的,采取以宅基地置换安置房的方式安置,并对宅基地上房屋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置换安置房面积根据符合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规定的 宅基地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认定合法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本市宅 基地审批最低标准的,置换安置房面积按照最低标准的一定比例 计算。具体比例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实施规划、维护公平的原则, 考虑原地回迁和异地搬迁的区域差异研究制定。
对实行货币补偿的,其宅基地房屋补偿价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照最高不超过拟征收范围所在区片住宅类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地面单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对于宅基地面积的补偿标准,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是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给予补偿。如果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的标准,那么将得不到这部分的补偿费。当然了,对于认定为 1982 年(含)之前的宅基地面积超出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则会给予部分补偿。
因此,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看到,随着对征地拆迁程序的调整,今后或将没有“拆迁暴发户”了。不过,北京圣运律师需要提醒大家,如果对于补偿不满意,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合法权益被侵害。
三、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调整
《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要求,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细化。
该《管理办法》中规定,相关部门在依据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其中内容有房屋补偿安置范围、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标准、安置奖励情形以及安置房坐落等,该房屋安置补偿方案要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征求大家的意见不少于30日。
也就是说,从新规中来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要附带着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如果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那么就需要组织大家听证,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布。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在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的情况下,未组织听证会,那就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听证权。
其实,法律法规之所以这么规定,其目的就是在有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听证权、参与权以及其他各项权益。因此实践中,倘若相关部门未按照规定进行,那显然就违反了法律法规。
在农村地区,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无证房屋,所谓的无证房屋就是所建房屋没有办理任何的审批手续,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审批手续,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等,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想必大家都知道,无论你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涉及占用农村土地时,不管你是建住宅还是建其他的构筑物、建筑物等,都需要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一旦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就开始建设,那即使房屋已经建成,或者说是已经进行运转了,那相关部门一旦接到相关人员的投诉、举报,或是在查处违法违设行为过程中,在土地征收中发现此无证房屋的存在,那几乎都会被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对老百姓来说就会非常的不利,尤其是当房屋已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时,其有可能拿不到任何的拆迁补偿。
当然了,我们之前已经强调过很多次,无证房屋并不是想怎么样认定就能怎么样认定的,相关部门也不能仅凭房屋有没有证来判断其的合法性,更不可以直接以航拍图(卫星监测)来作为对无证房屋进行处罚的依据,房屋作为老百姓的私有财产,无证房屋有没有证都对老百姓的利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当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时。
所以,对于无证房屋的认定,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这样就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济起征补公告〔2023〕182号
根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决定,为山东(济南)智能仿真公共实习实训基地、济南国际标准地招商产业园(绿色建设国际产业园)H-1地块建设需要,拟征收邝家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财政金融部、发展改革和科技创新部、社会事业部等部门和太平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邝家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至地块4拟用于山东(济南)智能仿真公共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开发用途为教育科研用地;地块5拟用于济南国际标准地招商产业园(绿色建设国际产业园)H-1地块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246号)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邝家村土地,位于:后石村以东,邝家村以西,济太路以南,绿建产业园以北。拟征收土地总面积为25.0374公顷,其中农用地25.0374公顷(耕地20.2111公顷、园地0.5452公顷、林地2.7012公顷、其他农用地1.5799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济南市济阳区第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12.5万元/公顷;其中: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90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邝家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邝家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563.3415万元。由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部会同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征收土地所有权现状调查确认表》、《征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现状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房屋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后,双方一般需要就补偿事宜签订一式两份的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及征收人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比如征收方按照支付相关的补偿费用,无法提供现房的,需要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或是周转用房等,被征收人需要在期限内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征收方。在完成自己的补偿义务后,那么征收方才可以实施征收。
可是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在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房屋便被征收方给直接强制拆除了。一般情况下,在房屋征收或是土地征收中,征收方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妥当,签订补偿协议,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其强拆行为必然是不合法的。
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到,征收方若想强制征收,只能是在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允许时才可以,否则就违反了上述规定。
那么,在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倘若房屋被征收方给强制拆除了,那么,其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呢?被征收人是否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下面,我们以相关的案例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张某某的房屋因项目建设被征收,在补偿安置阶段,张某某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且领取了拆迁过渡费和奖励费,后房屋被征收方强制拆除了。
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张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判决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最终,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张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针对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确认,就算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仍然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而且征收方的强拆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在法院判决后,相关部门不服,向法院提出了上诉,征收方认为,张某某不仅签订了补偿协议,而且还领取了拆迁过渡费和奖励费,将房屋交付给其,即丧失了房屋所有权,所以,张某某以房屋被毁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另外,拆迁过渡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对张某某安置补偿标准、程序和途径,不存在未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形,而且,虽然相关部门是征收主体和实施主体,但拆除张某某房屋的是村委会,其没有组织、安排实施强拆行为。
针对本案,法院认为,相关部门作为征收主体,具有依法组织征收行为的法定职权。其下设的改造指挥部与村委会签订了开发建设协议,约定由村委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改造区域内被拆迁户房屋和附属物的拆除等工作。所以改造指挥部与村委会签订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相关部门承担,所以,张某某以相关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而且,最主要的是,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均应当在完成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相关部门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就算被征收人已经获得了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前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有完成补偿安置的情况下,仅以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等为由,直接强制拆除了张某某的房屋,其强拆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房屋征收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相关部门在具体征收时必须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实践中,广大被征收人如果遇到征收方在未保障自己补偿安置利益的情况下,就以各种理由将房屋强制拆除,那么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提醒一下大家,就算自己已经签订了协议,但只要补偿没有到位,那么被征收人仍然还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千万不要被征收方的各种话给吓唬住,避免错过维护合法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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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绵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用于绵阳市2022年第54批城市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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