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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没过户拆迁补偿诉讼二审,征收决定还没公布,房子就被强拆了,怎么办

房子没过户拆迁补偿诉讼二审,征收决定还没公布,房子就被强拆了,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5-05-04 22:48  发布:2024-08-17 21:5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房子没过户拆迁补偿诉讼二审,征收决定还没公布,房子就被强拆了,怎么办,原来,李先生的房屋早在2001年就曾被纳入过拆迁范围,当时的开发商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因故一直未对李先生的房屋实施拆迁。直到2014年8月31日,区政府在当地日报上发

房子没过户拆迁补偿诉讼二审,征收决定还没公布,房子就被强拆了,怎么办

一、房子没过户拆迁补偿诉讼二审,征收决定还没公布,房子就被强拆了,怎么办

原来,李先生的房屋早在2001年就曾被纳入过拆迁范围,当时的开发商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因故一直未对李先生的房屋实施拆迁。直到2014年8月31日,区政府在当地日报上发布了《区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李先生的房屋再次被纳入拆迁范围,此次负责具体拆迁工作的还是原来的开发商,由于李先生之前就补偿问题未与其达成一致,于是就发生了我们开头提到的一幕,李先生的房屋在此次征收决定公告前就被区政府组织强拆了。

在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区政府强拆违法,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双方对结果均不满意,最终诉至最高法院。

区政府主张,案涉房屋的强拆行为系其委托的建筑公司在拆除其他房屋时操作不慎导致,责任主体应为建筑公司,案件属于民事侵权赔偿纠纷,与自己无关。

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问题,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民事主体自行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因而,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强拆的,则应推定强制拆除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区政府主张,与自己无关,但案涉房屋被拆除前的2014年8月31日,区政府即发布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公告,将案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因此,对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行为,首先应推定系区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本案虽然有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给李先生发送的短信记载有“我是区二七新村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将对房子进行公证检查、如不配合将破门进行安全检查及公证”等内容,且李先生提供的有行政执法人员在拆除现场的现场照片及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均能证实2014年9月26日强制拆除系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故区政府主张强拆系民事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建筑公司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其法律责任应由委托其拆除的改造工程指挥部承担;改造工程指挥部系由区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区政府应当作为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强拆违法。

二、已经下了征收补偿决定就会拆房吗

经常看到有人咨询晏清律师:我家房子被下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了,征收单位说马上就要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房屋了,可是补偿决定的金额过低,我们怎么办?是不是只能面临法院出具强拆通知了?

针对以上的情况,晏清律师在此统一回复大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我们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单位方能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因此,我们不应该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积极维权,维护合法权益。

那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呢?别急,通过一个小案例,晏清律师跟大家分享下:

案例:

2015年4月,吉林省xx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相关的棚户区实施改造,同日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张贴于拆迁范围内的公告栏。某经销处所在地段处于征收范围。2015年9月,县政府依据评估结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销处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和适用依据不合法,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诸多问题,故以xx县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法院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评估报告从形式要件看,分别存在没有评估师签字,未附带设备、资产明细或者说明,未标注或者释明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形式问题;从实体内容看,在对被征收的附属物评估和资产、设备评估上均存在评估漏项的问题。上述评估报告明显缺乏客观性、公正性,不能作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依据。遂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xx县政府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没看到征收补偿决定就强拆房,合法吗

1、拆迁方没有经过该程序就实施被拆迁人合法房屋的,该强拆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被拆迁人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书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1、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人房屋给予补偿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均是依据征收补偿方案,而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一部分,因此,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之一。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3、在保障了被征收人补偿安置选择权的情况下,依法应该给予补偿各项目之金额(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七条)、保障住房(国务院590号令第十八条)、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以及提供的周转用房(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二条)已经确定并到位。

三、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百姓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具体区分以下两个部门:申请机关:房屋征收部门;作出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被拆迁人应该查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机关是谁,要知道拆迁办及镇政府等是无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

四、房屋征收不同意可以强拆吗

房屋征收不同意不可以强拆,但是如果确实为了重大公共利益,政府可以实行强拆,但需要按规定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补偿。如果经行政裁定要对房屋进行拆迁的,就算房屋主人不同意,也可以申请强制拆迁。因为土地性质的不同,房屋征收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不同的。


一、强拆的条件是什么:


1、拆迁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经法院的立案审查,做出的拆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而且必须具有依法取得裁决职权的部门作出。


3、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向被强制拆迁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


4、只有在被拆迁人不自动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5、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


二、强拆要满足哪些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五、没有下征收决定就强拆如何处理

高先生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在当地的汽车配件修理大世界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店,该店面是高先生通过与原房主签订《商铺转让协议书》得来的,2018年9月,该地被政府划入征收拆迁的补偿范围,高先生觉得征收方给出的价格严重不合理,无法保障自己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迟迟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终于在在10月7日晚,十几个不明身份人员伴随着两台挖掘机的轰鸣声,将高先生的店面夷为平地,连同店铺里的设备设施全部化为废墟。

高先生找到律师提起强拆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同时提交了房屋被拆除照片和《商铺转让协议书》,还有当地的拆迁指挥部发布的通知和与工作人员交流的短信截图。证明征收方在未与高先生签订补偿协议,未妥善安置,也没有下征收决定的情况下直接强行拆除了高先生合法所有的商铺房屋。

征收方在庭审中做出这样的答辩:

一、高先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所以《商铺转让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高先生没有取得该涉案商铺的所有权。

二、原房主才是被征收人,高先生在此案中不是适格原告。

三、涉案房屋被拆除,属于高先生和原房主之间的民事纠纷,高先生应该就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对原房主提起民事诉讼。

四、拆除行为并非拆迁指挥部做出的,该建设项目是区政府的建设项目,拆迁指挥部不是适格的被告。

相信看到这里,聪明的读者已经发现该征收指挥部的答辩自相矛盾,而且基本没有法律依据,最后,人民法院在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以下观点:

关于高先生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因为原房主与高先生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里明确约定了高先生在约定期限内享有商铺的使用经营权,高先生与本案有切身的利害关系,作为本案的原告,完全适格。关于拆除行为是否是拆迁指挥部做出的,根据拆迁指挥部发布的《通知》和综合其他各项证据来看,本次的拆除行为符合拆迁指挥部拆迁改造的目的,其作为本案被告适格,应当承担拆除高先生商铺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次拆除行为是否违法,被告没有提交证明其拆除行为合法的证据,也未对原告进行合法补偿的情况下将原告房屋拆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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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子没过户拆迁补偿诉讼二审,拆迁没过户有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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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许黛雨

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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