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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会计收入确认时点,拆迁补偿款迟迟未到账,我应该怎么办?

拆迁补偿会计收入确认时点,拆迁补偿款迟迟未到账,我应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5-05-05 07:12  发布:2024-10-22 07:5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补偿会计收入确认时点,拆迁补偿款不到账就不做收入吗时候确认收入,拆迁补偿款在未到账的情况下,不应确认为收入。一般来说,收入的确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在拆迁补偿款未到账的

拆迁补偿会计收入确认时点,拆迁补偿款迟迟未到账,我应该怎么办?

一、拆迁补偿会计收入确认时点,拆迁补偿款不到账就不做收入吗时候确认收入

拆迁补偿款在未到账的情况下,不应确认为收入。一般来说,收入的确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在拆迁补偿款未到账的情况下,这两个条件都未满足,因此不应确认为收入。

如果拆迁补偿款未能及时到账,被拆迁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与征收部门进行沟通:被拆迁人可以及时与征收部门进行协商沟通,了解补偿款的支付情况,并要求尽快支付。

申请裁决或提起诉讼:如果沟通无果,被拆迁人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拆迁补偿款在未到账的情况下不应确认为收入,而被拆迁人应积极采取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有需要,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拆迁补偿款迟迟未到账,我应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款是政府对于征收房屋或地产过程中的补偿措施。如果补偿款迟迟未到账,您应该向征收机构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要求补偿款的准确支付时间。如果补偿款长期未到账,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相关利息和损失。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七长条:征收依法规定的补偿,应当及时足额地支付

2.《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致使土地等不动产或者动产权利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申请行政赔偿的起诉期限为一年

建议您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解决问题,如无法解决可以寻求法律途径。

三、拆迁补偿款未到账怎么办

法律分析:根据签订的协议,如果政府部门没有及时发放拆迁补偿款,可以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选择起诉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拆迁款迟迟不到账怎么办

法律分析:政府征收拆迁房屋的,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拖欠补偿款不给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支付征收补偿。当然虽然已经签署补偿协议,但是可以在补偿款未到账的情况下拒绝搬离房屋。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拆迁补偿款未到账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可以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如果已经拆迁,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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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唐同桂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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