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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拆迁律师费用,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年最新版

吉林拆迁律师费用,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年最新版

更新时间:2025-05-06 03:01  发布:2024-11-25 17:2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吉林拆迁律师费用,吉林省律师服务指导收费临时标准,颁布日期:2002年4月26日刑事案件侦察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300-2000元/件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500-3000元/件刑事案件一审阶段800-5000元/件

吉林拆迁律师费用,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年最新版

一、吉林拆迁律师费用,吉林省律师服务指导收费临时标准

颁布日期:2002年4月26日

刑事案件侦察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300-2000元/件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500-3000元/件

刑事案件一审阶段800-5000元/件

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不涉及财产的800-5000元/件

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涉及财产的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的标准酌减收费

刑事案件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1000-8000元/件

刑事案件既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代理民事(经济)诉讼和仲裁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400-5000元/件

代理民事(经济)诉讼和仲裁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诉讼标的10000以下4%-20%,按差额定率累进的方式收费

代理民事(经济)诉讼和仲裁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诉讼标的10000-100000(含10万元)5%-4%,按差额定率累进的方式收费

代理民事(经济)诉讼和仲裁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诉讼标的100001-500000(含50万元)4%-3%,按差额定率累进的方式收费

代理民事(经济)诉讼和仲裁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诉讼标的500001-1000000(含100万元)3%-2%,按差额定率累进的方式收费

代理民事(经济)诉讼和仲裁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诉讼标的1000001-5000000(含500万元)2%-1%,按差额定率累进的方式收费

代理民事(经济)诉讼和仲裁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诉讼标的5000001-10000000(含1000万元)1%-0.5%,按差额定率累进的方式收费

代理民事(经济)诉讼和仲裁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诉讼标的1000万元以上0.5%,按差额定率累进的方式收费

代理民事(经济)诉讼和仲裁案件,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以较高者计算

代理民事(经济)诉讼和仲裁案件,反诉案件按反诉诉讼标的计算

代理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5000元/件

代理行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的标准收取

代理行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较高者计算

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诉讼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标准收费

既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照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在同一案件中,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酌减收取

申诉、再审和执行案件参照二审的收费标准收费

对律师工作量大、案情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在委托人认可的前提下,可以突破本指导收费标准上限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贫困县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执行上述标准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以下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律师事务所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担当法律顾问及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收费标准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文印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协议约定

个别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需要律师事务所先期垫付办案费用,并以实际执行回款额计算报酬的民事、经济案件代理费用的标准允许委任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数额和方式

计时收费按双方协商确定。

二、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年最新版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争议标的额比例,在规定的幅度内,按差额定率累进的方法计算具体收费标准:诉讼标的额收费比例1万元以下(含1万元)800元/件1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4%;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3%;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2%;100万元至500万(含500万元)1%;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0.5%;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0.25%;5000万元以上部分双方协商上述收费标准可上浮30%,下浮不限。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三)二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费,但在上阶段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减半收费。(四)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经双方协商实行风险代理的,最高收费额不得高于委托人实际获得财产利益的30%。二、代理刑事诉讼案件(一)侦查阶段,1500元/件;(二)审查起诉阶段,1500元/件;(三)一审审判阶段,5000元/件;(四)刑事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案件,3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五)刑事二审、死刑复核案件,按一审审判阶段收费,但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减半收费。上述标准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上浮40%,下浮不限。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三)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000元/件。可上浮30%,下浮不限。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实行按件收费,3000元/件。可上浮30%,下浮不限。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减半收费。六、重大、疑难、耗时多的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办理确属重大、疑难、耗时多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可与委托人协商在普通案件基准收费标准的五倍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数额。重大、疑难、耗时多案件的规格由省司法厅另行规定。重大、疑难、耗时多的案件,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向当地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七、关于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上述收费项目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法律服务的内容,工作量、难易程度和律师的服务能力协商确定。

三、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律师工作委员会,省直律师分会: 《吉林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经省律协第八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吉林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 吉林省律师协会 二○一七年四月一日 附件:《吉林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业收费指导标准。 第二条凡在吉林省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收取律师服务费用,参照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参照本标准与委托人自愿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和方式。但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标准,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本所的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并将本所收费标准报当地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一)提供法律服务预计耗费的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承办律师的社会信誉、执业经历和业务水平; (四)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七)案件标的价值的大小; (八)给委托人带来的价值; (九)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第九条固定收费是指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协议风险等因素,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予以确认的收费方式。 第十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确定费用的法律事务,如代书、代办、见证、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等。 第十一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目涉及的争议标的额或交易额为收费基数,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计价方式。按标的数额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项目,包括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等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各种类型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以与委托人协商的方式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各类法律事务。采用计时收费的,服务过程中或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计时工作清单。 第十三条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他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的时间、内容、方式等先行约定,当达到约定目标后(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调解,当事人和解,仲裁裁决,法院执行得到的财产、利益等),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计费方式支付律师服务费;不能实现约定的目标或效果,按照约定不再支付或减少支付律师服务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及支付时间。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法律服务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一)刑事诉讼案件,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除外; (二)行政诉讼案件; (三)婚姻、继承案件;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 (七)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律师服务费收取的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查档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承办有关机关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得向受援助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争揽业务为目的,通过减免律师服务费实施吸引委托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实行价格联盟的垄断行为。 第二十条法律事务需求单位以邀标、招标、比选或其他合作方式开展律师事务所选聘活动的,律师事务所应在不低于本标准确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参与竞聘。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活动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对于实行行业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收取法律服务费用参照下列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20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100%。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仲裁(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上述收费标准为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诉讼案件,或者代理仲裁案件,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案件,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累加计算。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申诉案件 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各类诉讼案件申诉的收费标准,民事部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执行案件 单独承办执行的案件,按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律师费可以在50%范围内适当酌减。 (五)法律咨询 1、每小时100—50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2、代书法律事务文书,每件收费500-1000元。 (六)非诉讼业务收费 非诉讼业务收费可按计件、计时和按标的额比例三种方式收费:按时收费的标准为1000元-3000元/小时,复杂法律服务项目可以在不超过前述标准的2倍内收费;按涉及标的额收费的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 涉及下列非诉讼业务的参照以下标准收费: 1、正式出具资信调查、资信意见、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书的,每件基本收费不低于5000元。正式出具法律建议书、律师意见书的,由双方依据工作量等具体情况协商收费。如果需要在初步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建议书,律师意见书的,最低每件不低于30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的,每件基本收费不低于2000元。参加项目谈判的,由双方依据工作量等具体情况协商收费。起草、修改复杂合同、章程或参与复杂的谈判,或涉及的合同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每件不低于30000元。 3、投资融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清算注销、重大工程建设、涉外业务等需要进行较为全面的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参与项目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按照所涉及金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5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9%; (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4、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9%—1.5%收取律师费。 5、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可按固定、计时的方式收费或固定、计时相结合的方式收费。 采用年度固定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参照以下标准收取: (1)担任机关、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5万元-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2)担任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2万元-8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3)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6万元-6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4)担任小(微)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5万元-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采用年度计时收费方式,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涉外、证券、知识产权、税法等专门领域的常年法律顾问的小时费率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七)行业指导价名录下的服务项目,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二十五条对重大、疑难、复杂、耗时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增加收费,一般应在收费标准规定的5倍以内进行协商。 下列民商事、行政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2、取证困难、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3、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6、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级别的法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由吉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收费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试行。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九条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四、长春律师怎么收费

法律分析:长春市律师收费标准适用于朝阳区、德惠市、二道区、九台市、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农安县、双阳区、榆树市。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争议标的额比例,在规定的幅度内,按差额定率累进的方法计算具体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含1万元)800元/件

1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4%;

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3%;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2%;

(三)二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费,但在上阶段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减半收费。

(四)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经双方协商实行风险代理的,最高收费额不得高于委托人实际获得财产利益的30%。

法律依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五、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3000元/件(人民币,同下),可上浮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分段累加收费。

标准如下:

标的额收费标准及费率

1万元及以下800元

1万元以上至10万元4%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3%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2%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1%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0.5%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0.25%

5000万元以上双方协商

以上费率可上浮30%,下浮不限。诉讼标的额的计算,包括反诉标的额,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按较高者计算。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25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可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可上浮30%,下浮不限。

四、代理刑事案件

代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

(一)提供法律咨询:200元/件;

(二)侦察阶段(含检察院自侦)。代理申诉和控告(立案阶段,立案后另收费)、申请取保候审1500元/件。

(三)审查起诉阶段:2000元/件;

(四)审判一审阶段:3000元/件;

(五)刑事自诉和被害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3000元/件;

上述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40%,下浮不限。涉及财产关系及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3000元/件,上浮30%,下浮不限。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已代理过一审或二审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减半收费。

六、经委托双方同意并经当地律师协会确认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律师代理服务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五倍的范围内协商收费。

七、计时收费。

经委托人同意,上述服务项目也可采取计时收费。计时收费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律师事务所在实行计时收费时,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可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业务能力,社会信誉等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代理律师的每小时收费标准。承办律师为两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实际工作时间和计费标准分别计算收费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3条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第2、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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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郝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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