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5 07:27 发布:2024-12-08 05:1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税法的宏观调控法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法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调整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可以对经济运行进行有效调节。这种调节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能够稳定可靠地筹集财政收入,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提供财力保障。
二、税法对经济的调控作用
调节经济总量:税法通过增税或减税的手段,可以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从而引导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这样,税法就能够对社会的总需求和总供给进行调控,保持经济总量的平衡。
调节经济结构:通过制定不同的税种和税率,税法可以鼓励或限制某些产业的发展,从而优化经济结构。例如,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可以推动其快速发展,而对高污染、高能耗产业加征税收,则可以限制其扩张。
三、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特点
规范性:税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等税收要素,为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提供了统一的规范。这使得税法在宏观调控中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灵活性:尽管税法具有固定性,但国家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和调控目标,对税法进行适时的调整。这种灵活性使得税法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宏观调控的精准和高效。
综上所述,税法的宏观调控法属性主要体现在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经济的总量和结构进行有效调节,并具有规范性和灵活性的特点。通过合理运用税法这一工具,国家可以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和优化发展。
法律主观:近几年房地产销售速度加快,并非市场需求量的大幅上升,而是收入增加与信息不对称所致。但税收手段的运用要符合实际,并做到税源管理到位。其主要影响有哪些呢?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房地产市场近期不断接收到 房地产税 所传递出的“降温”信号。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副司长束*欣日前透露,国土资源部正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不动产税的征收办法,2006年是这项工作关键的一年。 业界的第一反应就是房价要降了。尽管关于房地产税在短期内出台的可能性各方看法不一,但有一个共识:它意味着宏观调控将从土地、金融、利率等“短期调整”转向税收的“长期攻略”。 税收影响有限? 对房地产税关注的背后,是房价居高不下的现状。酝酿了两年之久的房地产税显然是在房价亟待抑制的情况下再次为人们所期待,甚至有人说,税收已经成为了宏观调控所亮出的最后手段。 此前,已有专家测算,房地产课税,一方面可以减少房地产开发成本10%~20%,甚至达到30%,由此会降低 商品房 价格;另一方面,增加了房屋拥有者的税负,将使那些以投资或投机为目的保有的住房成本增加,可以遏制“炒房”行为,从而抑制房价的上涨。 然而,有不同意见者认为,房地产税对房价的影响还处在“有限阶段”。 “说税收是宏观调控所亮出的最后手段有点言过其实。”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副教授曲*东认为,房地产税长期来看会对房价产生一定作用,短期而言则不会立竿见影。 “价格一定是由市场来决定的,而不是由某一项政策来左右的。”1月16日,** 公司 首席经济学家哈*铭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从我国目前商品房价格形成机制以及对土地和住房保有环节课税存在的偏差看,现行房地产税制不合理只是形成商品房价格过高的一个原因。 哈*铭认为,把房地产税归为宏观调控的一个部分会比较牵强,“所谓调控是可以适时地进行调节,比如土地、货币、利率政策,而房地产税一旦成为税法,就很难随意地调整”。 “房价受地价、建材价格、房产需求状况、金融政策、各种税费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税收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经济学家孙-飞向记者坦承。 事实上,房地产税的出台直到现在还没有具体时间表。这对于整个行业的自我调整而言,影响是最大的。 “房地产税并不是一 个税 种的诞生,它将涉及到在流通环节上原有许多税种的合并、取消,而这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曲*东说,房地产税的操作环节会拉长房地产税出台的时间。“庞大的评估体系和数据库建设就是一个不小的工程。” “即便房地产税出台了,还有一个执行的问题。”哈*铭指出,房地产税属于地方税种,征收房地产税之后,房价会因此受到影响,呈下降趋势,对地方经济会造成影响,这是每一个政策都面临的问题,房地产税也不例外。“ 重在行业结构调整 虽然,房地产税的出台还有待时日,房地产税对房价的“降温作用”还需要等待,然而,房价还要抑制,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方向又在哪里? “房地产税向人们展示了一个宏观调控的方向。那就是宏观调控将从土地、金融、利率等的‘短期调整’转向税收的‘长期攻略’。”曲*东说。 “宏观调控需要一个长期性的政策。”孙-飞指出, 上海 房地产在宏观调控的初期也没有太大的结果,只有当土地、金融以及税收等多项政策进行了综合运用后才开始起作用,“当银行叫停转按揭,只有全款后才能买卖,那么银行 按揭贷款 的问题就开始出现了,再加上个税的实施,投资者会有一个权衡,当投资没有信心的时候,房地产泡沫才得以挤出。” “在中国,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运用得最多的就是土地和行政策手段,而市场化的调节手段在宏观调控中的运用是最弱的。”曲*东指出。 曲*东向记者坦言,国土资源部早在几年前就开始采用控制土地源头的手段来调节房地产市场,比如进行 开发区 的整治、出台招拍挂的土地出让方式以及年度供地计划等等,然而,土地供应依然没有控制住,“开发商手中囤积了甚至比政府还要多的土地,土地调控大打折扣”。 由于税收对于行业结构性调整作用明显,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说,此前,有关土地、金融方面的政策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成效非常有限。 “宏观调控主要是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来进行的。”哈*铭说,税收和利率主要是调节需求,土地则是调节供给,金融则是二者皆有。“在我看来,目前运用比较频繁的还是土地调控手段,而税收及利率方面的调控可以有所加强。” “我认为,房地产税就是要一刀切,要统一。”哈*铭指出,房地产税不统一,容易把一个城市的泡沫挤到另一个城市去,这样,房地产泡沫还是会此起彼伏,很难达到调控的效果。“目前很多政策都存在这样的问题,细则由地方出,各地采用的政策不一样,执行力度不一样,调控后的市场反应也不一样。” 中国税务学会理事、 中山 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华从房价上涨的原因分析了税收手段的可行性。他指出,近几年房地产销售速度加快,并非市场需求量的大幅上升,而是收入增加与信息不对称所致。但是,税收手段的运用要符合实际,并做到税源管理到位。 专家们还有一个比较一致的观点: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我国的税收负担还是偏重,税率过高,但普及面还不够广。而目前诸多管理方面的难题,都要通过加强现金管理的手段实现。例如政府有关部门与开发商、银行联手建立预售资金账户等。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法律客观:《价格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法律分析:宏观调控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一是总量。宏观调控是总量政策,是将经济作为一个整体而实施的政策,通过财政和货币总量的变化来影响增长、物价、就业,从而间接影响微观主体的企业和消费者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只针对部分产业实施的产业政策、只针对部分地区实施的区域政策、只针对部分产品实施的价格管理政策等,应该不属于宏观调控的内涵,不应把产业政策、区域政策、价格管理都当做短期的宏观调控措施。
二是周期。宏观调控只是在经济运行出现异常波动时才实施的政策,是熨平经济周期峰谷的政策,所以没有必要屡屡实施。既然实施市场经济就应该相信市场,市场也具有经济稳定器的功能,小幅的经济波动,政府不调控,市场就会自行调节。今年上半年经济增长速度一度下滑时,中央之所以没有出手干预,就是因为相信经过30多年改革初步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体制自身会发挥稳定经济的作用。
三是短期。宏观调控政策是调控短期经济运行的政策,不是长期的政策,所以不能把土地、环境等当做宏观调控措施,不应该在抑制经济过热的时候就收紧土地、环境的闸门,而在经济减速、保增长的时候就大开这些闸门。因为土地和环境政策都是长期政策,不是短期的政策。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3〕52号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金融调控的通知》(银发〔1993〕27号)规定:对各金融机构的年度信贷规模继续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年度信贷计划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对各专业银行、信贷规模切块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继续实行按季监控、按月考核的办法;“扶优限劣”,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盘活资金存量。第十三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规定:股票发行、上市的程序是:经过批准的股份制试点企业,经证监会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核后,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申请,地方企业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在国家下达给该地的规模内审批;中央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商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在国家下达给该部门的规模内审批;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进行资格复审后,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委员会审核批准,报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委),十五日内无异议即可发行。何时上市,由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委员会确定。股票发行要借鉴境外成功经验。目前,可试行在每一个公司股票发行之前,无限量发售只收工本费的一次性认购表,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公开抽签,中签后再交款购买股票的办法,或者试用国际上通用的其他办法。
税收的调控手段如下:国家为实现财政政策目标所采取的经济、法律、行政措施的总和。财政政策手段的选择是由财政政策的性质及其目标所决定的。财政政策的阶级性质和具体目标不同,所采取的手段也不同。主要有,税收、公共支出(包括财政补贴)、政府投资、公债等。税收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筹集财政收入稳定可靠。税收的这种特点,使其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2、税收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这既反映了经济是税收的来源,也体现了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通过增税与减免税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引导企业、个人的经济行为,对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从而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政府运用税收手段,既可以调节宏观经济总量,也可以调节经济结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法律分析: 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职能的一个主要方面,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职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阶段的产物,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自由放任传统的重大转变,是国家职能的扩张,对此经济界与法律界已有基本认知。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政府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如何将这种国家职能活动更加完善地纳入到法治轨道也因此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以宪法来约束国家权力及规定公民权利是法治的核心,而法治国家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将具有自然属性的国家职能活动在宪法和法律规范层面上对其加以抽象化、保障化和可制约化。不管是权力或权利,还是兼有权力与权利性质的支配他人的法律上的能力,都是宪法和法律对社会成员自主行为和要求他人行为的确认与支持。所以,宏观调控法治化的一个核心就是如何界定宏观调控权的法律属性,并将其规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之中。此问题的解决会影响到宏观调控权的准确配置、宏观调控的法律特性与法律责任的确定、宏观调控手段法定化的实现和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规范化。我国对宏观调控权法律属性的界定在理论上尚有分歧,各种观点及理由纷呈,已影响到宏观调控权的宪法和法律配置以及宏观调控法治化路径的选择,殊有必要认真对待和科学辨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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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尤若
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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