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5 07:34 发布:2024-09-18 11:3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近日池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公告,拟征收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新湖社区、胜利村土地。本次拟征收新湖社区集体建设用地56.4316公顷,胜利村8.5108公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表所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无论是什么性质的征收项目,无论是什么方式的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确定的上述征收原则是不能随意更改变动的。但从实践征收中来看,这两条征收原则在有的征收中却并非能真正地落实到位。
补偿事宜协商不成,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并强制拆除,以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要求被征收人先行搬迁,腾空房屋、交出土地等情况时有发生。
不过,针对相关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补偿决定书或是对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时,广大被征收人可不必慌张,害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同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两条规定很显然地告诉了被征收人,其有权利对自己权益会产生影响的一些文件或是行为启动法律程序,想必大家都能看得懂,看得明白。
但此时北京圣运律师还要提醒大家一点,上面内容中我们提到了“法定期限”这几字,之所以我们要单独强调,是因为在遇上拆迁问题,想要通过法律来维护权益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启动,也就是说,被征收人要知道违法行为之日起的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有的被征收人可能会认为,只要违法行为存在,自己何时都有权复议或是起诉,但事实并不是这样。
所以呢,大家一定要把握好,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否则一旦错过这两个时间,那么自己的诉求可能会无法实现,我们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了。
《桃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工作),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照《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22〕21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未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建设用地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渔场、牧场、林场、茶场等国有农用地,参照执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乡镇、村(社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架设管网、高压电杆或者铁路建设等项目不需征地而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征地拆迁安置与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征拆事务中心”)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桃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征拆机构)受县征拆事务中心委托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性工作。
县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征地拆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公安、司法、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住保、农业农村、人社、林业、税务、城管执法、城投等部门及征拆机构、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研究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桃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征地拆迁工作任务。
被征拆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
第四条 征地拆迁工作遵循统一征拆机制、统一计划管理、统一政策措施、统一补偿标准、统一工作经费计提标准、统一执法执纪、统一督查考核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被征拆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在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前,足额拨付到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县征拆事务中心征地拆迁资金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工作按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征地拆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总费用的比例实行计提,具体计提比例按县人民政府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在依法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确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再按程序申请征收土地。
第十条 拟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配合土地现状调查等事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新批宅基地或其他建设用地;
(三)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四)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五)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中药材和抢养殖等;
(七)其他骗取补偿的行为。
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同时,征拆机构应当书面函告同级市监、住建、自然资源、城管执法、公安、民政、林业、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自收到书面函告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依法暂停办理相关审批确认手续。
被征拆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办理相关审批确认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拆机构应当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居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状调查。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盖章确认及3名以上被征地农民签字见证;拟征收土地上居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调查结果由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的,可以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或者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征拆机构组织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调查研究后,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出具结论性意见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载明拟征收土地概况、用途、所在村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等,明确社会稳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县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社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征拆事务中心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第十六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征拆事务中心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组织听证,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组织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的。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十七条 被征拆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身份证、户口本、土地权属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第十八条 征拆机构根据经公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拆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依法约定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等。
对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拆机构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告知书并依法送达被征拆人。征地补偿安置告知书应当告知被征拆人其被征收土地(或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权属、地类(房屋结构)、补偿标准及金额、补偿方式等内容,保障被征拆人的知情权。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载明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权属、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征收时间等。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前,不得动工建设。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3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被征拆人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腾出土地。
被征拆人拒不按期腾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土地按该土地原用途、土地所处片区等级及地类补偿。
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二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的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由县征拆事务中心(代缴)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相关财政专户,剩余部分统一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按相关规定组织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青苗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征收土地的青苗按不同种类和标准给予补偿(附件1);
(二)征收果园、茶园,成片的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药材等其他经济作物的,视作物的种类、生长期和生长状况,按苗期、管理期、产果期划类,按面积予以补偿;零星栽植的折合成亩计算补偿(附件1);
(三)混栽、混种、混养的按其中主要产出物的标准予以补偿;季节性套种的按原有土地类别补偿;
(四)抛荒一年以上,未种植作物的土地不给予青苗补偿;
(五)补偿后的青苗,由其所有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并移至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逾期未处理的,由征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处理;
(六)经县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名贵花卉苗木基地,由征拆机构核实,按面积给予搬迁移栽补助(附件2)。
第四章 房屋拆迁及其他附着物补偿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征拆机构按相关程序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平面图,并出具房屋结构、房屋层数、建筑面积等测绘成果。委托服务费纳入征拆总成本。
房屋类别由征拆机构根据相关权利证书记载,并结合房屋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应当建立被拆迁房屋四至彩色照片档案并保存。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应当进行合法性认定。被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由县征拆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合法性认定。
经合法性认定的建(构)筑物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未经合法性认定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偿(附件3)。
房屋拆迁补偿根据集体土地使用证、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证件或经县征拆工作联席会议合法性认定确认的面积、结构、使用性质、使用年限核定:
(一)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办法的规定认定;
(二)房屋按其结构进行类别认定,使用性质分为居住用房和配套用房;
(三)房屋建设使用年限按折旧率乘以类别补偿单价作为该房屋计算补偿的单价。
第二十八条 被征拆人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用途的,按住宅补偿。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事实经营的,经集体经济组织证明,征拆机构核定后,按实际营业净面积(剔除厨房、厕所及配套用房)增加20%的补偿费,商品和营业用具等自行处置,不再另行补偿。
利用住宅从事生产加工制造,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事实生产的,经集体经济组织证明,征拆机构核定后,其生产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结构的补偿标准另增加30%的补偿费(包括停产停业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处置、人员过渡等因征收需要补偿的全部费用)。
拆迁合法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非个人居住用房,按房屋及附着物补偿之和的50%增加补偿费,用于解决物品搬运处置、人员过渡、重建地取得等因征收需要补偿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九条 拆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寺庙、教堂、涉外房屋,由征拆机构会同县民族宗教、外事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 拆迁唯一住房且被征拆人家庭困难的,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总额低于10万元的,经本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和乡镇人民政府(桃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审查,征拆机构批准后,可以补足10万。
第三十一条 拆迁特殊的建(构)筑物及明显超出本办法补偿标准的生产生活设备设施、装饰装修等,经县征拆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由征拆机构按程序引进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值进行补偿。评估机构在评估时不得将土地价值评估在内,评估费用纳入征拆总成本。
第三十二条 对积极支持配合征拆工作的实行奖励。
实行签订协议奖。对按期签订协议的实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最高不超过160元/平方米,以合法正房面积(偏、杂屋、棚屋等配套用房除外)计算奖励。未按期签订协议的,不得奖励。
实行搬家腾地奖。对按期搬家腾地的实行奖励,根据地域差异,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未按期腾地的,不予奖励。
以上奖励,被征拆人按期搬家腾地并经征拆机构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三十三条 拆迁房屋应当支付搬家费。搬家费为2200元/户,需要过渡的,支付两次搬家费。
第三十四条 拆迁房屋后需要过渡的另行支付过渡费,不需过渡的不支付过渡费。过渡费按1000元/户/月执行,过渡期不超过12个月。过渡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不服从安排或自身原因造成的超期过渡,不增加过渡费。
第三十五条 同一栋房屋有2户以上家庭成员住户的,凭县公安机关已进行分户登记的户籍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核准的结婚证和经征拆机构认定达到分户条件的,经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可分户享受搬家费、过渡费。
第三十六条 经县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专业养殖场所的规模化养殖户及专业养殖户,按养殖规模支付转运补助费(附件4)。养殖的活体动物或生产经营用具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自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范围内需要迁移的坟墓,其坟主应当向征拆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报告坟墓位置、数量以及与坟主的关系。经核实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附件5)。坟主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迁移坟墓;逾期未迁移的,由征拆机构组织坟墓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迁葬或就地深埋。
实行统一迁葬或就地深埋的,迁坟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并接受监督。
坟墓统一迁葬地征地建设等成本列入项目征拆总成本。
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范围内需要迁移电力、通信、燃气、给排水等公共设施的,由征拆机构会同权属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组织具备相关行业资质的社会企业重建或按重置成本交由权属单位重建,相关费用列入项目征拆总成本。已废弃或未利用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经征拆机构确认,农田灌溉水塘确需重建的,按水塘实际蓄水量支付13元/立方米的还塘补助,原塘基的砖、石、混凝土护坡等按本办法规定补偿。水渠、道路需要重建的,由用地单位恢复或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 被拆迁房屋主体以外的其他设施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附件6、7、8)。
第四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拆除的安全监管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桃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负责。
被拆迁房屋的拆除应当由县人民政府征拆机构按相关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承接的房屋拆除工程承担全部责任。拆除费用纳入征拆总成本。拆除施工企业应当为房屋拆除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房屋拆迁安置
第四十二条 房屋拆迁安置采用住房货币化安置、异地新建安置和安置房安置。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原则上采用住房货币化安置;征收上述范围外的居民住宅,原则上采用异地新建安置,鼓励选择住房货币化安置。
已享受住房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拆人及家庭成员,不得再在农村申请建房,也不得以非法购买土地或房屋等方式,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住房货币化安置补助按符合条件的被安置人员计算。
住房货币化安置补助标准: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村(社区)为20万元/人(附件9);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外的乡镇村(社区)采用住房货币化安置标准为14万元/人。
第四十四条 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方式的给予重建安置补助。其中采取政府规划集中安置点安置的,根据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核算(含安置地征拆补偿、基础正负零、多通一平);一户一基的补助为不超过10万元/户。重建安置地的报批税费计入安置成本。
第四十五条 安置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在册实际人口;
(二)被拆迁房屋为合法建筑;
(三)除被拆迁房屋外,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无宅基地和住房,及未曾实施住房安置的(安置住房二次拆迁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安置待遇:
(一)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征地“农转非”或取得蓝印户口后未享受城镇居民待遇,仍保留承包经营土地并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
(二)原户口在所在村组的现役和退伍军人(不含现役军官、达到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士兵、已享受转业安置待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强制戒毒以及服刑人员;
(三)被征拆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虽没有承包地、也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但户口已迁入的(因特殊原因,户口未能及时迁入,但符合户籍迁移政策的,经县征拆工作联席会议认定,待户口迁入后享受安置待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七条 按人口予以安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可增加1人享受安置待遇:
(一)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国家独生子女政策的,或者已婚尚未育有子女的;
(二)独身者(达到法定婚龄未婚)、丧偶者、离异者(离异一年以上);
(三)家庭成员中既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其它房产且长期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不论人口多少,总计在该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数上增加1人享受安置待遇;
(四)家庭成员全部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等方式长期居住且取得常住户口,没有其他房产或未享受“房改房”和其他福利房政策的,该户可以计算1人享受安置待遇。
第四十八条 符合安置条件,按户予以安置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夫妻双方及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或未生育子女)按一户对待;
(二)已结婚或者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按一户对待。
第四十九条 安置对象认定的时间节点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为准,安置对象的新婚配偶、新出生子女认定的时间节点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第五十条 安置对象应由县征拆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一条 拆迁安置发生的相关费用纳入项目用地征拆总成本。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擅自组织征地拆迁,扰乱征地拆迁秩序的;
(二)擅自确定征拆补偿标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征拆工作中违规操作,与被征拆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四)其他在征拆工作中违法违规操作,酿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 被征拆人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权属、房屋、人口等证明材料等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被征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围攻、谩骂征拆机构工作人员,阻碍征拆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阻碍征拆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且已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桃江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办法》(桃政办发〔2018〕31号)、《桃江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桃政发〔2021〕4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本县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 青苗补偿标准(一)(二)
2. 花卉苗木基地搬迁补助标准
3.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4. 家禽畜类动物规模化养殖转运补助标准
5. 迁坟补助标准
6. 室外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7.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8. 网络、有线电视、空调装移等补偿标准
9. 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村(社区)
来源:桃江县人民政府网站
当我们遇上征地拆迁问题时,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收集哪些证据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相关部门下发的一些文件
行政诉讼中,尤其是征地拆迁案件,证据是非常重要且关键的,只要被征收人手里有证据,抓住相关部门的把柄,那么我们才有可能扭转乾坤,所以,在这里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从知道拆迁开始,广大被征收人就需要对征收方下发的一些文件收集起来,因为这些文件也有助于我们日后维护权益,包括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公告、征地批复以及相关部门只针对被征收人个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补偿安置决定等。
也就是说,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的一些文件,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拍照留证据,一般相关部门在公布一段时间后就会自行撕毁,一旦撕毁,我们获取证据就需要另寻途径了,所以,千万不要觉得只是一份文件,对自己没啥作用就既不看也不收藏了,这是要不得的。
当然了,倘若相关部门未依法主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这些文件,那么我们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依法获取,只有拥有这些文件,那么我们才能依法分析找到征收方存在的违法点,从而更好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过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拍完这些照片之后,千万不要对此进行修改,一旦修改原图,法院可能就会认定该证据无效。
二、对自家房屋进行拍照、留证
如果被征收的是自家房屋,那么,无论补偿合不合理,无论相关部门有没有马上启动征收工作,无证征收方有没有强拆的意思,广大被征收人都需要对房屋里里外外进行拍照、录像,包括房屋具体的结构,房屋大门前后的参照物以及,屋内所有的家具物品等,都需要拍摄进行去。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征地拆迁中发生强拆的情况非常多,之所以要让大家提前对房屋进行拍照、录像,就是怕他们突然对房屋实施强拆,这导致我们无法收集到对自己强有力的证据,从而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无法很精准地判断出自家房屋因强拆造成的损失,只能让法院通过其他方式作出赔偿决定。
所以,为了自己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或是赔偿,对房屋进行拍照、录像是很有必要的,即使日后房屋没有被强拆,那有至少也可以作为纪念,一旦被强拆,那这些照像、录像就成了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最有利的证据了。
三、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像
房屋被违法拆除时,如果自己在强拆现场,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对强拆现场进行录像、拍照,最好将强拆人员及指挥人员给拍进行去,这里需要大家注意,千万不要上前去阻止,拍照、录像是我们遇到强拆时首要做的事情,在对强拆现场拍照、录像后,那么,接下来就需要马上拨打110报警,无论报警有没有用,这个电话一定要打,并对报警电话进行录音。
倘若报警后警察未出警,被征收人则可以针对他们的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他们的行为违法。
四、收藏好房屋所有权证等
在得知土地或房屋要被征收后,一定要将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保存好,避免遇到强拆弄丢失,如果是经营性房屋的话,那么还要保存好营业执照,相关纳税证据等证件,票据等。
这里需要额外的提醒大家一句,这些证照,千万不要轻易地交给征收方,如果征收方非要拿走,可以给他们复印件,原件千万不要拿走,这会对自己非常的不利。从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经常会在征收之前以各种理由将房屋所有权证等先提前收走,大家一定要识别他们的这种套路。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表达一下,征地拆迁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比如补偿不合理、拆迁程序不合法、相关部门强拆或是以各种理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各种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等,那么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马上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有许多征收方在对涉事房屋进行评估后,估价报告往往会延迟两三年后才送达给被征收人,那么如果此时还按照原来的估价时点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的话,是否合理公平呢?以下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为大家分析一下
2013年7月19日,相关中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并公告,李女士等3人的房屋在征收的范围内,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为征收决定的附件于同日是公布,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内明确签约期限为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9月7日。但李女士等人认为补偿不合理,于是并没有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因李女士等3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相关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评估机构对李女士等3人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估价时点为2013年7月19日。房屋评估报告直至2015年4月15日送达李女士。
2015年6月3日,房屋征收处的工作人员在社区工作人员见证下,将分户评估报告的说明函送达李女士,但其拒绝签字。随后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根据房管局的申请作出榕房拆估鉴字[2015]第401号《鉴定意见》,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部分技术问题,请评估机构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并于2015年7月28日,《估价报告》、榕房拆估鉴字[2015]第401号《鉴定意见》、榕房拆估鉴字[2015]第403号《鉴定意见》留置送达李女士,但几经波折之后,李女士仍认为评估报告不合理。
2016年5月23日,相关部门对李女士等3人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且于同日将补偿决定张贴在涉事房屋的单元门口。见此情景,李女士等3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但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李女士等3人的诉讼请求。于是李女士等3人申请了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撤销13号《补偿决定书》。
本案的焦点在于征收人在原评估报告载明的一年应用有效期内,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不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又无合理理由,作出补偿决定时点与征收决定公告时点明显不合理迟延,且同期被征收房屋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是否仍应以征收决定公告时点作为评估时点,并以此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同时根据《评估办法》中的第八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且根据《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据此,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而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即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但近年来由于房屋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如果征收决定公告日、签订补偿协议日或者作出补偿决定日、强制搬迁日以及实际支付货币补偿金日之间差距较大,尤其是如果确定并支付货币补偿金时点明显迟延于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征收决定公告时点),则难以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货币补偿金能够购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无法体现公平补偿原则。
因此,人民法院对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的一年后作出的补偿决定是否仍应继续坚持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确定补偿的评估时点,应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一是注意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的幅度并考虑评估报告的“应用有效期”。
二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未在一年内作出补偿决定,是否存在可归责于被征收人的原因。
三是补偿决定时点明显迟延且主要归责于市、县级人民政府与其职能部门自身原因的,同时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按照超过“应用有效期”的评估报告补偿,明显不利于被征收人得到公平补偿的,则不宜再坚持必须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确定补偿的评估时点。
四是坚持《征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此处的“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应当作限缩性理解,即不仅仅是签订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而应理解为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款项已经交付(被征收人不接受的已经依法提存)、周转用房或者产权调换房屋已经交付(被征收人不接受的已经依法提存相关凭证与钥匙)。
五是征收房屋范围是否过大,难以在一年内实施完毕,并存在分期实施征收决定情形,且被征收房屋在强制搬迁前仍然继续由被征收人正常使用等因素。
而本案,相关部门并未将评估报告及时的送达给李女士,直至2015年4月15日才向被征收人送达。此时如果还按照《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那么显然是不公平的。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大家,房屋征收涉及到被拆迁人切身的利益,如果对评估报告或是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贵池区梅龙街道胜利村先锋网
●池州市胜利镇
●池州胜利镇有多少人口
●贵池区梅龙街道新龙村
●池州胜利路
●贵池区胜利小学
●安徽省池州市胜利镇
●池州市贵池区2020征迁计划
●安徽省池州市胜利镇
●池州胜利新村房子怎么样
●池州市道路桥梁拆迁补偿标准,池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安徽池州拆迁补偿标准政策,池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永登县农村房子拆迁补偿标准,池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永登县农村房子拆迁补偿标准,池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亳州农村平房拆迁补偿标准,池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池州市拆迁官司律师收费标准表,池州市拆迁官司律师收费标准: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池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表,池州市拆迁补偿标准2024: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池州市高新区拆迁补偿标准,池州市拆迁补偿标准2024: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安徽省池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池州拆迁纠纷怎么解决: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2018年池州市拆迁补偿规定,池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池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池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池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池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池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池州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池州市贵池区拆迁补偿标准,池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池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4最新版,池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4最新: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池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安徽池州征地拆迁补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4: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池州市拆迁标准?安徽池州拆迁安置补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4: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池州请律师打官司一般是怎么收费的,律师收费参考标准,池州市打官司律师费要给多少钱?: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大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池州市拆迁补偿标准2024:今日在线土地征收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新湖社区、胜利村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池州胜利镇有多少人口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上一篇:常德市国土资源局谈多举措强化征地拆迁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在征地拆迁廉洁自律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