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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谈征而不用,几年后还能不能重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征地超过三年不用还是个人的么

拆迁律师谈征而不用,几年后还能不能重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征地超过三年不用还是个人的么

更新时间:2025-05-05 02:21  发布:2024-09-30 09:3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律师谈征而不用,几年后还能不能重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近日,有山东的当事人在在线咨询平台上问北京圣运律师“我们家的土地、房子在几年前就说要被征用,但是征收方并没有用地,一直到今年年初又开始动工征收了,请问这补偿标准还要按照几年

拆迁律师谈征而不用,几年后还能不能重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征地超过三年不用还是个人的么

一、拆迁律师谈征而不用,几年后还能不能重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征地超过三年不用还是个人的么

  近日,有山东的当事人在在线咨询平台上问北京圣运律师“我们家的土地、房子在几年前就说要被征用,但是征收方并没有用地,一直到今年年初又开始动工征收了,请问这补偿标准还要按照几年前的进行吗?如果按照几年前的标准进行是否合理”?

  土地征收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征收之前,征收方首先要获取征地批文,但征地批文能否获得是要看征收方有没有依法履行相关的前期工作。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另外,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中我们了解到,征地之前征收方需要先申请征地批文,只有征地批文下来了才能依法征收。但是从当事人的反映中我们又看到,有个别征收方在获取征地批文且进行了公告之后又没有实际的征收运用,直到几年后,又再次拿着几年前的征地批文重新进行征收。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所有的文件都是有一个期限的,征地批文也不例。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批报工作的意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于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收回。

  因此,如果征收方拿着几年前的征地批文又重新进行征收,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征地的,因为征地批文已经失效了,且征收行为也就存在不合法性。

  另外被征收人还应当要知道,如果几年前未曾征收,几年后又重新征收,其补偿标准也应当是要按照新的来进行补偿农民。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征地批文失效后,征收方需要重新申请,一旦重新申请的征地批文下来了,那么补偿标准也应当要按照最新的来进行。如果征收方还按照几年前的补偿标准进行是不合理的。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当年已对房屋、土地已经进行了调查评估,但又因各种原因当时没有具体的实施征收而搁置到现在又重新审批征收的话,那当初的评估报告自然也就失效。况且房屋、土地市场变化又大,拿着几年前的评估报告给予赔偿也显然是不合理的。

  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土地征收是极其复杂的,细节、程序又多,所以被征收人在遇到不懂的问题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

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

  湘政发(2024)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 、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征收“恢复属性”地类(指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按照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适用补偿水平相对较高的标准。

  三 、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具体范围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公布。

  四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作出相应调整,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五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及时更新,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六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依法依规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落实工作,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1日

  来源:宁远县人民政府网站

三、北京拆迁律师谈征地拆迁中,哪些文件是可以诉的?

 在房屋征收拆迁中,由于征收流程,征收环节较为复杂繁琐,所以为了广大被征收人能够更清楚地了解征收具体情况,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等,会拟定并发布很多份文件,也就是说,被征收人会在征地拆迁中陆陆续续地看到或是收到各种各样的文件,这些文件中,有的只是起到一个告知的作用,有的则会直接对被征收人权益产生影响。

  因此,在看到或是收到这些文件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引起重视,对于有问题的文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实践征收中,哪些文件会对我们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呢?广大被征收人可以针对哪些文件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主要有以下几个

  1、土地征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

  土地征收公告是集体土地征收中,征收方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需要向被征收人下发的一份文件,这一份文件虽然与前面的土地征收预公告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意义却完全不同。土地征收公告是正式文件,预示着征收工作将正式开始,一旦在此过程中发现有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针对土地征收公告提起行政诉讼。

  而房屋征收决定针对的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那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一般针对的是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收到该文件那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可千万别坐着干等。一般而言,征收补偿决定是具有可诉性的,因为自被征收人收到该文件起,该文件就已经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所以,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或征地补偿决定时,如果对文件不服,那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集体土地征收中出现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虽然法律法规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是否可诉,但因其性质与国有土地征收中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性质差不多,所以,原则上来说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也应当是可诉的。

  3、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而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想必大家都不陌生,该文件不光会出现在征地拆迁中,绝大多数都会出现在违法建设行为整治中。也就是说,责令限期拆除针对的是违法建设者,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收到该文件,那说明房屋被相关部门已经认定为违法建筑了,不过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可不必慌张,因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具有可诉性。

  如果被征收人或是其他当事人对该文件不服,那么则是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不过,北京圣运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我们前面提到的那些不可诉的文件中,虽然原则上来说征地批复或是补偿安置方案不具备可诉性,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批准、方案都不可诉,如果该批复、方案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了,那么则还是可以针对批复、方案提起诉讼的。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事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一旦在征地拆迁中遇到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千万不要坐着干等,也不要自行提起行政诉讼,毕竟征地拆迁问题涉及很强的专业性,避免浪费掉诉权。

四、担心拆迁款被独占!他通过申请这个如愿保住自己的补偿款

  近日,为了妻子领走的一笔拆迁款,颍东居民黄某着急上火,生怕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拿不回来了。

  原来,黄某和姜某2001年结婚,是再婚组建家庭,婚后夫妻感情一直挺好。但后来,因他们共同所有的一处房屋拆迁,是要求还原房屋还是要求货币补偿,双方争执不下,彼此心有芥蒂。

  后来,姜某以其名义按照货币补偿的方式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得到拆迁补偿128万多元。从那以后,双方矛盾激化,黄某更是因为担心补偿款被姜某独占日夜忧愁生病住院。

  随即,他诉至颍东法院索要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拆迁款,并申请财产保全。

  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前往拆迁房屋所在社区,与社区负责人沟通得知,姜某确实已在涉案房产的征收协议上签字,但拆迁补偿款发放由相关部门负责。

  随后,法官来到拆迁办,询问得知涉案房屋拆迁款已经核准并于数日前发放到姜某银行账户。接着,法官马不停蹄来到银行柜台核实,好在姜某尚未取走拆迁款。于是,法官当场办理财产冻结,成功保全,为后续双方纠纷的解决提供有力支持。

  说法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1、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

  2、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3、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4、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请。

五、村民请求撤销征收决定,法院这么做了

  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到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随后,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但是村民不服该房屋征收决定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法院审理,法院判决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今天,北京圣运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张先生是陕西省人,在当地某村有一处住宅。2017年3月,当地相关部门下发《棚户区改造计划通知》,同年3月,张先生所在村及其他村庄被纳入到棚改的范围内。同年6月,相关部门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专家听证,同年11月,镇政府发布《xx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12月,相关部门向当地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作出棚户区改造的批复等 一系列的文件...

  随后,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因张先生对征收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纳入到2017年原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于2017年启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但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时间是2019年11月,此时《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失效。本案房屋征收决定适用《户县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但因该办法的上位依据已于2019年10月失效,所以《户县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亦应于2019年10月失去法律效力。因房屋征收决定适用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明显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此判决确认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征收方不服上诉称,征收方参照《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制定了《西安市xx区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虽然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失效,但xx区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并非随之失效。再者,对村民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 补偿决定及强制拆除行为,房屋征收决定仅是告知行为,对村民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张先生认为,涉案集体土地经省政府征收之后,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征收该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应参j照征补条例规定的程序来实施,但是房屋征收决定存在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方案未进行论证等多方面违法之处,应予以撤销。

  二审法院认为,一般而言,在集体土地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也一并被征收,并且相关部门还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予合理的补偿。但由于土地管理法等涉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并未单独规定征地时所涉房屋的补偿程序和标准,实践中,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律以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不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故而,一些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集体土地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为给后续的安置补偿提供明确的程序和标准,专门针对房屋作出征收决定的做法,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也有利于规范政府的征收补偿行为....

  本案中,所涉棚户区改造项目虽然符合相关的规划和计划,亦依法制定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过社会风险专项评估,补偿资金也基本到位,但是上述内容并不能覆盖前述规定中“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应包含的内容,亦即相关部门未提供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证据,且也未提供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备案报批的证据,因此征收决定不符合《xx区棚改办法》的规定。驳回征收方的上诉。

  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合理,房屋征收决定存在诸多的违法行为,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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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律师谈征而不用,几年后还能不能重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征地超过三年不用还是个人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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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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