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10-09 15:1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近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主要细化了土地征收程序、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定、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等。今天我们就结合该《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就大家平常最常关注的土地征收程序问题来为大家简单地说一下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且要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应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方式。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要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
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时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要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确定征收范围内后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方在村或是村小组内已经张贴了土地征收预公告,那么千万不要为了多拿补偿,就存有侥幸心理在已确定的征收范围内进行扩建、翻建、改建、抢栽、抢种等,否则相关部门一律会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的。
而土地调查中需要查明的事项有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没有依法进行评估,比如评估人员根本就没有实地查勘,或是评估时被征收人没有在现场,评估方法不利于被征收人,那么此时被征收人就需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咨询专业律师,否则会对被征收人非常的不利。
而如果对评估机构人员出具的评估报告不满意,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后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如果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那么则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或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应当要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实践中,如果发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完善,比如没有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方式,或是征收方压根就没有将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最好不要签订补偿协议,或是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交给征收方,要不然同样也会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后果。
除此之外,如果多数人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或是认为拟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那么相关部门就需要组织听证。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对于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在拿到后一定要将上面的内容仔细地看清楚,比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有没有具体的明确补偿数额、安置房位置、补偿方案、支付补偿款时间、交付安置房时间、过渡费、过渡补偿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
如果该协议是一份什么都没有写明的空白协议,或是内容不完善,此时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因为一旦签订协议,那么则意味着这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产生了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能毁约、违约。所以,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大家,如果是空白协议,建议大家最好别签。
对于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发布征地公告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时,征收方可以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之后,被征收人就需要注意了,如果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比如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征收方可能就会强征。因此,大家一定要对这份文件引起重视,避免遭遇到强征。
补偿未到位,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总之,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可以说是进一步地保障了我们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等。因此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补偿不合理,或是相关部门未及时支付其补偿费、交付安置房,违法征收土地等,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双方之间需要签订两份书面协议,协议上必须要有征收方的公章和被征收人本人的签名和指纹。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后,双方需要各持一份协议原件(被征收人一份,征收方一份)。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会以各种理由将全部的协议拿走,这点大家一定要留心。
一而言而,只要在补偿安置协议上面签了字,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都不可以擅自更改协议内容,都必须要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履行各自己的义务(征收方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补偿款,被征收人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房屋产权证或是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交给征收方处置)。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如果有一方没有按照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则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就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可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往往会出现反悔的情况,想要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重新签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诸如我们上述内所讲一样,一般只要在补偿安置协议上面签了字,按上了手印,这份协议马上就会产生法律效力,想与征收方重新签订,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确认其违法是比较困难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协议只要签上名字,摁上手印就都会有的效的,如果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是补偿协议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广大被征收人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权益的,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该协议,或是确认该协议无效。
一、不是在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应当是在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非常自愿的情况下,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才是合法有效的。可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实现征收目的,通常会在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非常不满意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采取一系列强迫手段,逼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比如口头威胁被征收人,或是强行闯入被征收人家里,打砸其家里的物品,有的征收方则会找村委会,或是找其邻居,模仿被征收人的字迹,在协议上面签上字等等。一般对于在这种情况下签的协议,从原则上讲则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很显然是违背了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或是确认该协议无效。
二、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征收补偿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都应当要保障其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水平,这是最起码的,然而实践过程中,极个的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往往会以各种方式在被征收人的补偿上动手脚,比如先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然后再以违建的名义拆除其房屋,不予补偿,或是只给予一点补偿,有的则是将房屋直接鉴定为危房,然后按危房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想必大家都知道,违法建筑的补偿和危房的补偿是无法与合法建筑和安全住宅的补偿相提并论的,补偿会大打折扣,所以,这也成了征收方降低征收成本惯用的方法。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补偿非常不合理的情况下,无论征收方针对自己采取什么方式,被征收人都不要去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然后争取合理的补偿,若被威胁签订了协议,或是签订协议之后,发现补偿标准明显存在重大的不合理、不公平,那么,被征收人也不应该默认,同样也可以针对这么不公平的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或是确认协议无效。
三、以甜言蜜语的方式,欺骗被征收人签订协议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可谓是花样百出,会绞尽脑汁地让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极个别的征收方会先答应被征收人提出来的各种条件,或是给予未签协议的被征收人各种优厚待遇,比如“只要你现在签了协议,保证你的补偿标准会比邻居家的高”或者是“只要你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会给予你比现在房屋面积还要大的安置房,且安置房的位置、朝向随你挑”。
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一听到这样的话,就会暗自窃喜,认为自己非常幸运,然后,马不停蹄地在协议上签了自己的大名,但殊不知,其已经掉到了征收方布置好的圈套里。对此,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一下,只要所有的补偿事项没有落实到书面协议上,而只是口头上提出来的,建议大家均不要信,也都不要签订这样的协议,尤其是什么都没有写的协议,这对被征收人危害非常大。
虽然,被征收人还有维权的机会,但是多少也会有点风险,所以,若想维权撤销该协议,建议大家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避免浪费掉自己的诉权,到时就真的只能自认倒霉了。
四、协议存在重大的误解
最后就是,若拆迁协议中存在重大的误解和显然公平等,被征收人同样也是有机会撤销该协议的。比如,在签订协议之前,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是几十万,后来自己找的评估机构又重新评估了一次,但结果却翻了一倍,此时,被征收人就可以针对已签订的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谨慎和仔细,一旦发现协议中存在问题,或是征收方非常迫切地想要自己签订协议,那么,此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坚持住,一定不要签,可以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吃没必要的亏。
参阅:
最高法院判例:强拆中强行带离行为的适格被告——彭伟雄、李香珍诉白石岭公安分局、岳阳市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会议日期】2019年1月25日
【主持人】郭修江
【出席法官】郭修江、司明灯、龚斌、熊俊勇、刘艾涛、杨志华
【执笔人】熊俊勇
【核稿人】郭修江
基本案情
江流公司自2006年起在湖南省岳阳市康王乡乌江村租赁土地及鱼塘用于葡萄种植及休闲垂钓经营,租赁期限20年。因京港澳高速公路岳阳收费站车道改扩建项目需要,201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包括上述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2014年10月21日,岳阳市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2014年12月4日,岳阳市国土局发布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5年3月12日,岳阳收费站车道改扩建项目指挥部核定江流公司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款总计1029145元。后岳阳市国土局与江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进行多次协商沟通,因彭某坚持要求对征收红线外的建筑及经营设施予以一并补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依法提存征地补偿款并进行腾地告知后,2015年8月24日,岳阳市国土局对江流公司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要求江流公司在5日内腾出土地。江流公司不服,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9月30日,岳阳市政府召开会议,要求当日下午对涉案项目进行强制施工,其中要求岳阳市交通局负责现场指挥,白石岭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康王乡政府负责做好思想劝导和维稳工作,施工单位负责强制施工。当日,岳阳市政府组织强制拆除江流公司位于车道改扩建项目红线范围内的生产辅助用房、零星树木、水泥坪地、葡萄园内种植葡萄的设施设备等。陈某系彭某岳父,因对岳阳市政府组织实施强拆行为不服,在现场阻止强拆行为进行,但未实施过激行为。白石岭公安分局对陈某采取强行带离现场的行政强制行为。在带离现场过程中,造成陈某身体受损。陈某于2015年10月2日住院治疗,2016年5月18日出院。根据白石岭公安分局询问笔录显示,陈某于2015年9月30日18时48分至19时34分在白石岭公安分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询问;于2015年11月2日15时38分至16时59分在岳阳市第三人民医院6楼11床接受询问。2016年9月18日,陈某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岳阳市政府、白石岭公安分局于2015年9月30日对其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
另查明,2016年6月14日,江流公司因要求确认岳阳市政府、白石岭公安分局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申请行政赔偿,提起行政诉讼,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6)湘行终1460号行政判决,认定“岳阳市政府于2015年9月30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现场施工强行拆除江流公司位于车道改扩建项目红线范围内的生产辅助用房、零星树木、水泥坪地、葡萄园内种植葡萄的设施设备等,强拆过程中还造成江流公司饲养的部分土鸡遗失。当日,白石岭公安分局一直在现场维护秩序,未具体实施强拆行为。”该案一、二审判决均认为,白石岭公安分局在强拆当天派员到现场维护秩序,是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是强拆的实施主体,江流公司主张白石岭公安分局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理由不能成立,判决确认岳阳市政府于2015年9月30日强制拆除江流公司部分葡萄园、钓鱼池和停车场的行政行为违法,驳回该公司要求确认白石岭公安分局强拆行为违法及赔偿的诉讼请求。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行初71号行政判决认为,陈某虽不是强制拆除的对象,但其是强行带离现场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对人,与针对其实施的行政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主体适格。在对江流公司部分设施设备强行拆除过程中,白石岭公安分局履行现场维护秩序的职责虽然是接受岳阳市政府指令,但在此过程中,白石岭公安分局以确保现场秩序为由,强制将陈某带离现场的行政行为也应当受到监督。现陈某认为该项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提起行政诉讼,白石岭公安分局作为具体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系本案适格被告。关于岳阳市政府与白石岭公安分局对陈某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此次强制拆除行为已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行终1460号行政判决终审确认为违法。白石岭公安分局为保障现场秩序,将陈某强行带离现场系该局执行岳阳市政府指令的行为,因该项指令被确认违法,导致强行带离行为也构成违法。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本案中,虽然对陈某具体实施强行带离行为的是白石岭公安分局,但该局作出的强行带离行为是为执行上级部门岳阳市政府的指令,所采取的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对其发布指令的岳阳市政府负责,确定陈某的经济损失共计76662.5 元,应由岳阳市政府赔偿。综上,判决确认岳阳市政府、白石岭公安分局于2015年9月30日对陈某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由岳阳市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某64662.5元(该数额减除了岳阳市政府已代为支付的医疗费12000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陈某、岳阳市政府、白石岭公安分局均不服,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终730号行政判决认为,2015年9月30日,岳阳市政府在组织实施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时,通知了多个单位参与,该各被通知参加单位按照岳阳市政府的指令,在该强制拆除行动过程中所实施的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岳阳市政府承担。故白石岭公安分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陈某对白石岭公安分局的起诉应予驳回。岳阳市政府组织实施的涉案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包括对被征收项目的强制和对拒不离场留守人员的人身强制两个方面。陈某因该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受到人身损害而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依法受理后,经审理认为该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中的人身强制行为违法,并就此进行裁判,处理得当。岳阳市政府上诉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岳阳市政府因违法组织实施该强制拆除行为而造成陈某人身损害后,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综上,判决驳回陈某对白石岭公安分局的起诉;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确认岳阳市政府于2015年9月30日对陈某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岳阳市政府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32号行政判决认为,白石岭公安分局系本案被诉强行带离行为的适格被告,该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确认违法,依法进行赔偿。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陈某对岳阳市政府的起诉;确认白石岭公安分局于2015年9月30日对陈某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由白石岭公安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28202.5元,其中支付给陈某16202.5元,支付给湖南省岳阳市政府12000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问题
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公安机关对相对人实施强行带离行为的,适格被告如何确定?强行带离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法官会议意见
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公安机关在现场仅负责治安秩序、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不是强制拆除行为的适格被告。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公安机关属于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对强拆过程中实施的其职权范围内的强行带离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是被诉强行带离行为的适格被告。公安机关的强行带离行为不同于强制拆除行为,对其合法性应予以审查。
意见阐释
一、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行政行为适格被告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有多个行政主体实施或参加的行政行为,在确定适格被告时,要根据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在行政行为中的参与程度和具体分工、有无接受委托或指令等情形,结合相关实体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判定。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的情况下,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主体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是适格被告。在现场协调相关部门、监督实施机关强制拆除活动的政府以及负责治安秩序的公安机关,负责协助、配合实施主体确定拆除范围等事项的规划、土地等职能部门,未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不是强制拆除行为的适格被告。根据另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已经确认岳阳市政府作为实施主体,于2015年9月30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对案涉土地及设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系该强制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但该判决同时明确了白石岭公安分局一直在强拆现场维护秩序、并未具体实施强拆行为,故白石岭公安分局并非强拆行为的适格被告。
本案中,陈某起诉要求确认岳阳市政府、白石岭公安分局于2015 年9月30日对其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实质上是要求确认行政机关对拒不离场留守人员实施的强行带离行为违法。因此对于适格被告及被诉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结合上述职权法定原则进行具体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有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有权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实施强行带离等措施。本案中,江流公司位于白石岭公安分局辖区范围内,在岳阳市政府组织对江流公司的强拆行为时,白石岭公安分局具有在现场维持秩序并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法定职权。岳阳市政府在强拆前作出“白石岭公安分局负责现场维护秩序”的工作布置,亦符合职权法定原则,且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岳阳市政府对白石岭公安分局下达过强行带离的具体指令。根据“谁行为,谁为被告;行为者。能为处分”的法定主体原则,本案中,被诉的强行带离行为的适格被告是白石岭公安分局,而非岳阳市政府。虽然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岳阳市政府于2015年9月30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一、二审没有结合本案被诉带离行为的职权依据、事实根据和程序要件等进行合法性全面审查,而是简单依据另案的违法事实认定白石岭公安分局实施了强行带离行为则该行为亦属违法,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关于将被征收人强行带离现场的行为系白石岭公安分局执行岳阳市政府指令的行为的认定,缺乏事实根据,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二审则认为岳阳市政府组织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包括对被征收项目的强制和对拒不离场留守人员的人身强制两个方面,亦属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亦应予以纠正。
二、强行带离行为的合法性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的规定,人民警察有权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实施强行带离等措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第四十四条则规定,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24时内其公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第四十五条规定,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向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
本案中,在岳阳市政府对江流公司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因陈某在现场实施阻止行为,为维护公共安全,白石岭公安分局对陈某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白石岭公安分局对陈某的询问时间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亦未对陈某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式。但是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白石岭公安分局实施上述强制措施,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事后补办批准手续。一、二审均认定,陈某在被带离现场过程中,造成右侧肋骨数处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并入院治疗。白石岭公安分局虽主张陈某的受伤与其带离行为无关,其强行带离行为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但该局并未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等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白石岭公安分局的强行带离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确认违法。一审判决确认岳阳市政府及白石岭公安分局于2015年9月30日对陈某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二审判决确认岳阳市政府于2015年9月30日对陈某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均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9年第1次法官会议纪要、行政执法研究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南沙埠庄村,兰山街道南部,东至南沙埠庄村用地、西至西中环路、南至南沙埠庄村用地,北至南沙埠庄村用地;面积:0.5598公顷,其中:农用地0.5598公顷(耕地0.5598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兰山街道南沙埠庄村。
地块2位置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南沙埠庄村,兰山街道南部,东至南沙埠庄村用地、西至西中环路、南至南沙埠庄村用地,北至南沙埠庄村用地;面积:0.696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6963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兰山街道南沙埠庄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坤宁石化加油站项目建设,用途为商业用地;地块2拟用于坤宁仓储地块项目建设,用途为物流仓储用地;以上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25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滑动查看更多)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兰山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2月2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8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蔡振锋,联系电话:0539-8051828。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征预公告〔2023〕22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官庄村、太和庄村、沙沟崖村、港上村,义堂镇南部,东至纵十路、西至戈九路、南至南环路、北至横九路;面积:14.8424公顷,其中:农用地2.2628公顷(耕地0.2902公顷、园地1.2938公顷、林地0.6243公顷、其他土地0.0545公顷);建设用地12.5796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官庄村、太和庄村、沙沟崖村、港上村。
地块2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太和庄村、港上村,义堂镇南部,东至西外环、西至纵八路、南至聚才三路、北至斜四路;面积:21.0719公顷,其中:农用地21.0719公顷(耕地0.2335公顷、园地17.0305公顷、林地0.6919公顷、草地0.3364公顷、其他土地0.5581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太和庄村、港上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临沂交运集团物流项目建设,用途为物流仓储用地;地块2拟用于临沂济铁物流园区项目建设,用途为物流仓储用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25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滑动查看更多)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义堂镇人民政府拟于2023年2月2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蔡振锋,联系电话:0539-8051828。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征预公告〔2023〕23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兰山区半程镇下艾崮社区、王庄子村、韩家村、乜家村,临沂市兰山区茶山园艺场,半程镇北部,东至下艾崮社区,王庄子村,韩家村用地、西至下艾崮社区,王庄子村,韩家村,乜家村用地、南至下艾崮社区,韩家村,王庄子村用地、北至下艾崮社区,王庄子村,韩家村,乜家村用地;面积:32.619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32.6196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半程镇下艾崮社区、王庄子村、韩家村、乜家村,临沂市兰山区茶山园艺场。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金锣康养小镇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25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滑动查看更多)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半程镇人民政府拟于2023年2月2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蔡振锋,联系电话:0539-8051828。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征预公告〔2023〕2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张家朱许村,兰山街道北部,东至砚台岭社区用地、西至临西十二路、南至张家朱许村用地,北至北沙埠庄村用地;面积:0.3798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3798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兰山街道张家朱许村。
地块2位置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小岭村,兰山街道北部,东至临西九路、西至小岭村用地、南至小岭村其他林地,北至大山路;面积:0.1847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1847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兰山街道小岭村。
地块3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小芝房村、东墠村,义堂镇西部,东至富水路、西至富城路、南至横三路、北至横四路;面积:33.0440公顷,其中:农用地19.6115公顷(耕地14.2387公顷、园地1.8609公顷、林地2.0891公顷、其他土地1.4228公顷);建设用地13.4325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小芝房村、东墠村。
地块4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大芝房村、小朱保村,义堂镇西部,东至凤凰大街、西至大芝房村农用地、南至山东旭美尚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北至大芝房村农用地;面积:6.3587公顷,其中:农用地6.3587公顷(耕地5.0665公顷、林地1.0319公顷、其他土地0.2603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大芝房村、小朱保村。
地块5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义堂镇南部,东至港上村农用地、西至206国道、南至顺恒木业有限公司、北至港上村农用地;面积:1.9984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9984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
地块6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太和庄村,义堂镇南部,东至港上村农用地、西至206国道、南至顺恒木业有限公司、北至港上村农用地;面积:0.5048公顷,其中:农用地0.4485公顷(园地0.4485公顷);建设用地0.0563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太和庄村。
地块7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堰西村、港上村,义堂镇南部,东至堰西村农用地、西至山东欧普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南至堰西村农用地,北至创业路;面积:2.9991公顷,其中:建设用地2.9991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堰西村、港上村。
地块8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义堂镇中部,东至三义路、西至港上村农用地、南至创新路、北至政府储备用地;面积:1.454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4545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
地块9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义堂镇中部,东至港上村农用地、西至港上村农用地、南至创新路、北至港上村农用地;面积:1.3489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3489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
地块10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堰西村、港上村,义堂镇南部,东至堰西村农用地、西至堰西村农用地、南至创新路,北至堰西村农用地;面积:1.3877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3877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堰西村、港上村。
地块11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堰西村、港上村,义堂镇南部,东至山东正晟森工木制品有限公司、西至堰西村农用地、南至创新路,北至创业路;面积:0.3578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3578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堰西村、港上村。
地块12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义堂镇中部,东至堰西村农用地、西至三义路、南至港上村农用地、北至创新路;面积:5.857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5.8575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
地块13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堰西村、港上村,义堂镇南部,东至堰西村农用地、西至港上村农用地、南至堰西村农用地、北至创新路;面积:5.755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5.7553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堰西村、港上村。
地块14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太和庄村、港上村、堰西村,义堂镇南部,东至堰西村农用地、西至三义路、南至南环路、北至创新路;面积:7.732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7.7325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太和庄村、港上村、堰西村。
地块15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堰西村、港上村,义堂镇南部,东至山东欧柏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西至堰西村农用地、北至创新路、南至南环路;面积:8.4408公顷,其中:建设用地8.4408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堰西村、港上村。
地块16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太和庄村,义堂镇南部,东至港上村农用地、西至山东新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至山东新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至山东新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面积:0.3013公顷,其中:农用地0.2999公顷(园地0.2999公顷);建设用地0.0014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太和庄村。
地块17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乾沂庄村,义堂镇北部,东至临西十一路、西至临西十二路、南至聚才八路、北至乾沂庄生产路;面积:11.8199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1.8199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乾沂庄村。
地块18位置范围:兰山区半程镇西石沟村、小柳汪村,半程镇西部,东至小柳汪村、西石沟村用地、西至小柳汪村用地、南至小柳汪村用地、北至小柳汪村用地;面积:19.2760公顷,其中:农用地2.3383公顷(耕地0.4356公顷、园地1.2807公顷、林地0.0344公顷、其他土地0.5876公顷);建设用地16.9377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半程镇西石沟村、小柳汪村。
地块19位置范围:兰山区半程镇西石沟村,半程镇西部,东至西石沟村用地、西石沟村用地、南至西石沟村用地、北至西石沟村用地;面积:7.597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7.5975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半程镇西石沟村。
地块20位置范围:兰山区半程镇东石沟村、后社村,半程镇西部,北至东石沟村,后社村用地、南至东石沟,后社村用地、东至东石沟村用地、西至后社村用地;面积:3.380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3.3805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半程镇东石沟村、后社村。
地块21位置范围:兰山区半程镇小湖村、小柳汪村,汪沟镇柳汪村,半程镇西部,汪沟镇南部,东至小柳汪村用地,南至小柳汪村用地、柳汪村用地,西至山东兴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柳汪村用地、小湖村用地,北至小湖村用地、小柳汪村用地;面积:2.1822公顷,其中:农用地2.1405公顷(耕地2.1159公顷、其他土地0.0246公顷);建设用地0.0417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半程镇小湖村、小柳汪村,汪沟镇柳汪村。
地块22位置范围:兰山区半程镇山水口村、清沂庄村,枣园镇小林庄村,半程镇南部,枣园镇北部,北至临沂兴华包装有限公司,南至临沂兴华包装有限公司,西至小林庄村用地、小水口村用地,北至清沂庄村用地;面积:0.6540公顷,其中:农用地0.6540公顷(耕地0.4465公顷、草地0.1718公顷、其他土地0.0357);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半程镇山水口村、清沂庄村,枣园镇小林庄村。
地块23位置范围:兰山区枣园镇小林庄村,枣园镇北部,东至临沂兴华包装有限公司,南至无名路,西至小林庄村用地,北至临沂兴华包装有限公司;面积:0.1232公顷,其中:农用地0.1232公顷(耕地0.1170公顷、其他土地0.0062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小林庄村。
地块24位置范围:兰山区汪沟镇敢胜庄村,汪沟镇北部,东至临沂沂河石化有限公司用地,西至敢胜路,南至柳青河,北至敢胜庄村用地;面积:10.518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0.5185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汪沟镇敢胜庄村。
地块25位置范围:兰山区汪沟镇敢胜庄村,汪沟镇北部,东至西中环,西至柳青河支流,南至柳青河,北至沂河众创城;面积33.620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33.6206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汪沟镇敢胜庄村。
地块26位置范围:兰山区枣园镇侯家窝村,枣园镇北部,东至战新大道绿化带,南至永安四路,西邻山东鑫源城投置业有限公司用地,北至永安五路;面积:29.6262公顷,其中:农用地27.4476公顷(耕地11.5862 公顷、园地2.7809公顷、林地11.4553公顷;其他土地1.6252公顷);建设用地2.1786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侯家窝村。
地块27位置范围:兰山区枣园镇枣园镇北部,东至闫家屯村用地;西至西外环绿化带;南至永安四路;北至永安五路;面积:18.1276公顷,其中:农用地4.3355公顷(耕地1.5882公顷、其他土地2.7473公顷);建设用地13.7921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网红孵化基地项目建设,用途为商业用地;地块2拟用于小岭村还建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地块3拟用于山东格瑞恩新材料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4拟用于山东旭美尚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OSB研发生产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5拟用于兴安汇轻质建筑材料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6拟用于久典家具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7拟用于佳沂轻质建筑材料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8拟用于腾飞轻质建筑工程用胶合板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9拟用于朝瑞轻质建筑装饰材料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0拟用于春华轻质建筑用胶合板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1拟用于正晟欧标出口木托盘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2拟用于宏福家具板及科技木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3拟用于正东生态木门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4拟用于福茂实木木门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5拟用于西城智能家具制造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6拟用于山东新港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7拟用于美瑞斯医疗(山东)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用途为商业用地;地块18拟用于金锣双创园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9拟用于金锣双创园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0拟用于金锣双创园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1拟用于兴华包装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2拟用于兴华包装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3拟用于兴华包装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4拟用于沂河众创城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5拟用于东旭片区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6拟用于钛时代电池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7拟用于体育产业园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以上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25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滑动查看更多)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兰山街道办事处、义堂镇人民政府、半程镇人民政府、汪沟镇人民政府、枣园镇人民政府拟于2023年2月2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3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80万元;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蔡振锋,联系电话:0539-8051828。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征预公告〔2023〕25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东至亭子头村其他林地、农村道路;西至亭子头村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其他林地;南至亭子头村农村道路、其他林地;北至亭子头村农村道路、其他林地。面积:7.8942公顷,其中:农用地7.6770公顷(水浇地0.1418公顷、乔木林地0.0542公顷、其他林地7.2177公顷、农村道路0.2183公顷),建设用地0.2172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河东区太平街道亭子头村。
地块2:东至机场用地,沭埠岭社区旱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坑塘水面、水田、果园、沟渠,杨家庄社区沟渠、乔木林地、水浇地;西至沭埠岭社区其他林地、城镇村道路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农村宅基地、水田、旱地,杨家庄社区旱地、其他林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南至杨家庄社区水田、其他林地,北至沭埠岭社区旱地、科教文卫用地、其他林地。面积:9.0244公顷,其中:农用地2.4296公顷(水田0.7050公顷、水浇地0.0577公顷、旱地0.8897公顷、果园0.4320公顷、乔木林地0.1331公顷、其他林地0.1741公顷、坑塘水面0.0086公顷、沟渠0.0294公顷),建设用地6.5948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河东区九曲街道沭埠岭社区、杨家庄社区。
地块3:东至彭家于埠社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西至孙家于埠社区农村宅基地、旱地;南至孙家于埠社区农村宅基地,彭家于埠社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北至孙家于埠社区科教文卫用地。面积:1.4730公顷,其中:农用地1.2129公顷(旱地1.1193公顷、农村道路0.0936公顷),建设用地0.2601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河东区九曲街道孙家于埠社区、彭家于埠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山大附中教学楼建设项目,用途为科教用地;地块2拟用于机场周边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3拟用于正直实验学校项目建设,用途为科教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滑动查看更多)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九曲街道办事处、太平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9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临沂市河东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II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III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河东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国庆,联系电话:0539-8081502。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征预公告〔2023〕26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范围:兰山区枣园镇李家宅村,枣园镇西部,东至李家宅村工业用地、西至李家宅村工业用地、花园村工业用地、北至金德路;面积:0.4171公顷,其中:农用地0.4171公顷(其他土地0.4171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李家宅村。
地块2范围:兰山区枣园镇李家宅村、孟家村,枣园镇西部,东至孟家村工业用地、西至李家宅村工业用地、南至李家宅村、孟家村农村道路、北至金德路;面积:0.1544公顷,其中:农用地0.1544公顷(其他土地0.1544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李家宅村、孟家村。
地块3范围:兰山区义枣园镇孟家村,枣园镇西部,东至孟家村林地、西至孟家村农村宅基地、南至孟家村农村宅基地、北至孟家村农村道路;面积:1.4352公顷,其中:农用地0.8229公顷(耕地0.0386公顷、林地0.5567公顷、其他土地0.2276公顷);建设用地0.6123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孟家村。
地块4位置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刘家庄村,柳青街道北部,东至刘家庄村用地、西至刘家庄村用地、南至刘家庄村用地,北至刘家庄村用地;面积:0.6414公顷,其中:农用地0.6414公顷(耕地0.6182公顷、其他土地0.0232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柳青街道刘家庄村。
地块5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大官苑社区,柳青街道中部,汶河路;面积:0.2153公顷,其中:农用地0.0941公顷(耕地0.0252公顷、其他土地0.0689公顷);建设用地0.1212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柳青街道大官苑社区。
地块6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大官苑社区,柳青街道中部,汶河路;面积:1.3460公顷,其中:农用地1.3460公顷(耕地1.2530公顷、林地0.0765公顷、其他土地0.0162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柳青街道大官苑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3拟用于青岛理工大学临沂校区建设,用途为科教用地;地块4拟用于临沂市中医医院高铁院区项目建设,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地块5-6拟用于汶河路工程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滑动查看更多)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枣园镇人民政府、柳青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2月2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80万元;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蔡振锋,联系电话:0539-8051828。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征预公告〔2023〕27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电厂河、西至盛庄街道大菜园村、红土屯社区土地、南至湖北路、北至电厂路;面积:1.6763公顷,其中:农用地1.5001公顷(耕地0.0943公顷、水利及水域设施用地0.7510公顷、草地0.0402公顷、其他土地0.6146公顷),建设用地0.1762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许家冲村、大菜园村、黄家对河村、红土屯社区。
地块2范围:四至范围东至电厂河、西至盛庄街道黄家对河村、孙家对河村、花埠圈村土地、南至电厂河、北至湖北路;面积:7.0648公顷,其中:农用地4.7345公顷(耕地1.6002公顷、林地1.562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745公顷、水利及水域设施用地0.0153公顷、草地1.2824公顷),建设用地2.3303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黄家对河村、孙家对河村、花埠圈村、红土屯社区。
地块3范围:四至范围东至盛庄街道崔王庄村土地、西至盛庄街道崔王庄村土地、南至盛庄街道崔王庄村土地、北至电厂河;面积:0.3878公顷,其中:农用地0.3878公顷(耕地0.2347公顷、园地0.123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10公顷、水利及水域设施用地0.0183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崔王庄村。
地块4范围:四至范围东至盛庄街道崔王庄村土地、西至电厂河、南至盛庄街道崔王庄村土地、北至电厂河;面积:0.0101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101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崔王庄村。
地块5范围:四至范围东至电厂河、西至盛庄街道花埠圈村土地、南至电厂河、北至盛庄街道花埠圈村土地;面积:0.0037公顷,其中:农用地0.0037公顷(耕地0.0025公顷、林地0.0012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花埠圈村。
地块6范围:四至范围东至盛庄街道崔王庄村土地、西至电厂河、南至盛庄街道崔王庄村土地、北至电厂河;面积:0.1416公顷,其中:农用地0.1416公顷(耕地0.0021公顷、园地0.1395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崔王庄村。
地块7范围:四至范围东至高都街道张庄村土地、西至高都街道张庄村土地、南至高都街道张庄村土地、北至高都街道张庄村土地;面积:0.0250公顷,其中:农用地0.025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5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高都街道张庄村。
地块8范围:四至范围东至罗庄街道桥西头社区土地、西至罗庄街道桥西头社区土地、南至罗庄街道桥西头社区土地、北至罗程路;面积:3.9079公顷,其中:农用地0.2389公顷(耕地0.0277公顷、林地0.203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77公顷),建设用地3.669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桥西头社区。
地块9范围:四至范围东至罗庄街道朱家地社区、小山后村土地、西至罗庄街道朱家地社区、小山后村土地、南至罗庄街道小山后村土地、北至罗庄街道朱家地社区土地;面积:6.4960公顷,其中:农用地4.8191公顷(耕地3.0353公顷、林地0.9766公顷、园地0.3264公顷、水利及水域设施用地0.325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554公顷),建设用地1.6769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朱家地社区、小山后村。
地块10范围:四至范围东至罗庄街道朱家地社区土地、西至罗庄街道朱家地社区土地、南至罗庄街道朱家地社区土地、北至罗庄街道朱家地社区土地;面积:0.0088公顷,其中:农用地0.0080公顷(耕地0.0080公顷),建设用地0.0008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朱家地社区。
地块11范围:四至范围东至罗庄街道小山后村土地、西至罗庄街道小山后村土地、南至罗庄街道小山后村土地、北至南外环路;面积:0.0057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057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小山后村。
地块12范围:四至范围东至罗庄街道小山后村土地、西至罗庄街道小山后村、大山后社区土地、南至南外环路、北至罗庄街道小山后村土地;面积:2.7612公顷,其中:农用地0.7628公顷(耕地0.0364公顷、林地0.3727公顷、园地0.183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707公顷),建设用地1.9984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小山后村、大山后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1-12拟用于通达南路取直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滑动查看更多)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罗庄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盛庄街道办事处、罗庄街道办事处、高都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3月1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临沂市罗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II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III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罗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汤向兴,联系电话:0539-8289027。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征预公告〔2023〕28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堰东村、小坞埠湖村,义堂镇南部,东至人民路、西至中央大街、南至规划路,北至创新路;面积:15.7294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5.7294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堰东村、小坞埠湖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圆通快递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25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滑动查看更多)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义堂镇人民政府拟于2023年3月2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来源:澎湃新闻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并未将案涉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也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当事人限期拆除案涉房屋并退还土地。在案涉房屋拆除前,政府还组织人员对的房屋进行信息采集,对房屋结构、面积等进行了确认。案涉房屋原为招商引资项目,后因征收被拆除。据此,当事人的房屋虽然没有相关产权手续,但当事人对于该房屋仍具有一定信赖利益。当事人自行将其房屋拆除是为配合政府实施项目建设,不能以拆除行为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而否定二者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予以适当补偿。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5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雪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栗朝举,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业峰,该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碧野,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再云,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陈再云诉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睢阳区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一案,再审申请人睢阳区政府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29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袁晓磊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睢阳区政府申请再审称,1.案涉房屋建设在集体所有的耕地上,建设房屋时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违法建筑。陈再云早在2014年已自行拆除案涉房屋,但睢阳区政府2016年7月26日才作出《关于对商丘市汉梁文化公园二期建设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商睢政〔2016〕9号),陈再云自行拆除房屋的行为与房屋征收行为不具有关联性,不应由睢阳区政府支付陈再云房屋征收补偿款。2.陈再云不是案涉房屋占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亦不是该土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二审判决适用安置补偿标准,无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改判驳回陈再云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睢阳区有关部门并未将案涉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也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陈再云或商丘宁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拆除案涉房屋并退还土地。在案涉房屋拆除前,睢阳区政府还组织人员对陈再云的房屋进行信息采集,对房屋结构、面积等进行了确认。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向当时负责征迁工作的睢阳区古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到案涉房屋原为招商引资项目,后因征收被拆除,案涉房屋信息采集表载明的情况是真实的。据此,陈再云的房屋虽然没有相关产权手续,但陈再云对于该房屋仍具有一定信赖利益。陈再云自行将其房屋拆除是为配合睢阳区政府实施汉梁文化公园二期项目建设,不能以拆除行为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而否定二者之间的关系,睢阳区政府应对陈再云予以适当补偿。一、二审法院并未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判令睢阳区政府对陈再云进行安置,而是参照睢阳区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按照500元/平方米-67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补偿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睢阳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鸿达
审判员 李小梅
审判员 袁晓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记员 唐晓燕
来源:鲁法行谈
●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补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最新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有何新规定?,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耕地保护和拆迁补偿办法,新土地管理法2022土地征收: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新土地管理法对于宅基地的新规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关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新土地管理法重点 ,新土地管理法内容是什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新土地法对农村宅基地规定,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土地管理法对旧宅基地如何处理,老宅基地如何处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新土地管理法2022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2022: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补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什么为单位,宅基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新土地管理法对于宅基地的新规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关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最新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怎么补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新土地管理法拆迁征收补偿,2022年最新拆迁补偿标准: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拆迁征收补偿计算器,新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制度变化与司法应对: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新土地管理法2022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2022: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土地管理法对于征地补偿的规定有哪些,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补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补偿的司法解释 ,土地管理法第48条法规补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圣运律师谈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布!细化土地征收程序 进一步保障老百姓合法权益,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上一篇:广州发文,最新拆迁补偿标准出炉!从化人最多可以领这个数!,广州拆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