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10-16 11:4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是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救济权等权利的。比如,被征收人有权知道征收目的,征收时间、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等征迁信息,有权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自己的意见,有权选择补偿方式、评估机构等,遇到违法征地、违法强拆,或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时,有权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
当然了,被征收人也有权知道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向被征收人告知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是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要及时地告知对当事人来说是极为重要的维护切身利益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但是实践中,却有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或是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文件时,并不会在文件中明确相关救济期限,导致有的被征收人错过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那么,如果相关部门未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的话,那么,当事人要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该救济期限应当要如何确定呢?
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六个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在作出补偿决定或是限期拆除决定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期限,那么当事人就需要在收到该文件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法院尽快提起诉讼。一旦错过这个期限,那么就会对我们产生不利的影响。
但要是相关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那么这个起诉期限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比如说当事人是半年后才知道的,那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应当就从这个时候开始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复议决定中没有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的,也可以适用于上述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对于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如果相关部门告知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那么,当事人就需要在60天内向相关部门及时提出申请,否则就错过了复议的机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可要是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那么这个期限又该如何计算呢?是否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来保障被征收人权益呢?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1828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主旨,行政行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和期限的,应坚持有利于保护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原则,可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确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确定,除需要坚持有利于保护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原则外,还需要充分考量行政行为的稳定性,避免过长的申请期限对行政管理秩序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要说的是,在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时,不论你是否知道相关期限,都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然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将损失降到最低。
为构建科学高效、职责明确、配合有力的行政应诉工作体制机制,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发《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推动全省行政应诉工作高质量发展。
《规则》共31条,主要包括确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明确行政机关在举证、答辩、参加庭审、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等方面的流程和标准,建立对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办理程序等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行政应诉工作提供了有力制度依据。
《规则》坚持改革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围绕行政应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立足工作实际,注重建立长效机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规范和加强:
一是实现行政应诉工作“流程优化”。《规则》从行政机关接收法院诉讼材料开始,对确定应诉承办单位、举证答辩、出庭应诉、履行生效裁判等各个环节提出具体操作细则,打造一条责任清、手续简、效率高的办案流程。
二是突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形。《规则》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的8种情形,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的4种情形进行明确,最大限度实现行政应诉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是强化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功能。《规则》规定,未经复议以各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应诉责任;经过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应诉责任,切实构建起“横到边、纵到底”的指导监督体系。
四是提升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规则》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健全保密、培训、统计分析报告、旁听庭审、典型案件分析、联席会议和信息化建设等7项制度,明确行政应诉举证答辩要点,探索建立类案办理标准,不断推动实现行政应诉办案标准的规范化,促进行政应诉工作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来源:山东司法
近日,有许多老百姓咨询北京圣运律师说,自家房屋拆迁了,但是没有证件,现在征收方以无证为由,不予补偿或是只拿到了一丁儿补偿,现在无证房屋都是怎么补偿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都会存在一些无证房屋,对于无证房屋如何补偿,或者说是有没有补偿,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详细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只是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无证房屋,相关部门应当要依法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严格来讲,如果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的手续,那么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则是没有补偿的,但最终有没有补偿仍然需要先进行调查、认定房屋的合法性。
倘若房屋始建年限比较久,是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则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不过,究竟如何补偿,虽然在上述的几部法律法规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有具体的规定,但是,这几年,不少地方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了地方新的征收房屋补偿条例规定,比如去年施行的《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中就对无证房屋拆迁如何补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就结合《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来为大家浅析一下无产权房屋都是如何补偿的?主要有以下七种
第一种、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第二种、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期间建设的无证房屋,建设人及其他家人在本市内没有其他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房屋建筑面积没有超过180平方米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180平方米,未超过240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的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240平方米的,按20%给予补偿安置。
第三种、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村集体组织出资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出资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种、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期限建成的无证房屋以及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期间建成的无证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外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搬迁奖励。
第五种、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自行搬迁补助,装修不予以补偿。
第六种、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第七种、2012年12月31日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房屋是在2013年1月以后,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的,那么按照上述的规定来看,就是没有任何的拆迁补偿。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今后无论是建住宅,还是建设其他的建筑,一定要记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否则不仅没有拆迁补偿,而且房屋也有可能会保不住。
除了上述七种之外,该《征收补偿实施细则》中还明确规定,对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35%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给予补助。仅征收杂物间的,原则实行货币补偿。
也就是说,除了无产权住宅之外,无产权杂物间倘若是在1984年至2004年10月26日期间建成或是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期间建成的,也需要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不过,杂物间的补偿通常可能只实行货币补偿,但具体如何补偿,仍然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无证房屋遇上拆迁,究竟有没有补偿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及当地的政策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但实践中,倘若征收方全部将无证房屋“一刀切”地认定为违法建筑则是很不合法的,大家要是遇到这种情况,就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或是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法》显示,为进一步完善龙岩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多样化需求,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通知》(闽建房〔2023〕5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2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岩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房票安置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房票。房屋征收补偿房票(以下简称房票)是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由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统一制定,带有唯一标识码,载明持有人、票面面值、有效期等信息。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标准,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再由房票权利人自行购买进入选房超市新建商品房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是对货币补偿方式的一种补充。
(三)房票权利人。房票权利人是指与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新罗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货币补偿)并在房票票面登记为持有人的被征收人(自然户,非授权代理人)。
(四)适用范围。龙岩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适用本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可参照执行,自愿选择。
二、奖励和优惠政策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补偿方式实现补偿安置,选择房票安置的,可按规定给予房票奖励。房票奖励包括房票政策性奖励和房票购房奖励。
(五)房票政策性奖励。文件试行期间(即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原则上按照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被征收房屋综合评估价格60%×经产权认定部门确认的住宅合法产权面积(不包含区位价奖励面积、重置价面积、基准地价补偿面积、分户梯奖励面积等政策性奖励面积补偿)予以确定各项目奖励金额,并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六)房票购房奖励。房票权利人购买选房超市新建商品房后可享受房票购房奖励。①自房票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房票购买选房超市新建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可按该时段实际使用的房票政策性奖励金额的5%给予房票购房奖励。即房票购房奖励=房票政策性奖励×(房票已使用金额÷房票面值)×5%。②第13个月至24个月使用房票购买选房超市新建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可按该时段实际使用的房票政策性奖励金额的2%给予房票购房奖励。即房票购房奖励=房票政策性奖励×(房票已使用金额÷房票面值)×2%。
房票权利人购买新建商品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后,填写《房票购房奖励申请表》申请房票购房奖励,经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提交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七)房票权利人购买选房超市新建商品房的,可同样享受同期市、区房地产各类优惠政策和国家、省、市房屋征收相关契税减免等政策。
(八)房票权利人购买选房超市新建商品住房后,凭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有关规定享有新生入学相关政策,也可选择其被征收房屋所在划片学区入学,但二者只能选其一。
三、房票票面金额构成
(九)房票票面金额指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
经产权认定部门确认的住宅合法产权面积货币补偿(不包含区位价奖励面积、重置价面积、基准地价补偿面积、分户梯奖励面积等政策性奖励面积补偿)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区位价奖励面积、重置价面积、基准地价补偿面积、分户梯奖励面积等政策性奖励面积补偿和非合法产权货币补偿(如临时搭盖补偿和附构筑物补偿等)、室内二次装修补偿、临时周转过渡费与搬迁费等补偿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可以现金形式发放,或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其它非住宅部分面积补偿,如办公用房、仓储用房、商业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相关补偿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也不可享受房票政策性奖励。
四、房票使用规则
(十)房票实行实名制登记,房票不得买卖、赠与、抵质押、非法套现。
被征收房屋享受房票政策性奖励后,不得享受产权调换的奖励政策、救济安置政策等奖励性政策。
(十一)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十二)房票权利人进入选房超市选购新建商品房时,房票可以拆分使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房票权利人可申请商业银行贷款。其中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首付款的,应补足首付款后,再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权利人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
(十三)房票权利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继承人、监护人应提供可认定其有权继承、代管使用房票的法定证明,向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房票继承、代管使用。
(十四)房票权利人使用房票购房后,经协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原购房款中以房票支付的资金原路返还至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由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票权利人向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按项目补偿安置方案重新计算货币补偿,但不享受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
五、房票的生成、核发使用
(十五)房票生成流程
1.项目业主向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应在保障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开展房屋征收工作,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2.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方案中奖励条款部分应包含房票安置奖励相关条款。
3.房票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十六)房票核发使用流程
1.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与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新罗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货币补偿),协议内应明确房票奖励金额、房票票面金额、票号、使用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情况。
2.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腾房交付拆除后,向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申领房票。经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确认无误后在房票系统内生成房票。
3.房票权利人进入选房超市自主选购新建商品房,由房票权利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议定价格,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打印《房票购房集中结算申请表》,经房票权利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双方核实后当场书面签章确认。
六、房票的兑付与结算
(十七)房票权利人申请房票兑付与结算
1.房票权利人原则上不得在房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兑付现金。当房票权利人家庭发生重大疾病或其他严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等情形,可向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并经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可按项目补偿安置方案重新计算货币补偿,但不享受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
2.房票权利人购房后、房票仍有余额的,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票系统核减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中的房票结算金额,房票余额可继续进入选房超市选购新建商品房。
3.房票使用期限到期后,房票权利人向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房票兑付。房票权利人购买选房超市新建商品房后的剩余票面金额,以货币方式兑现。①房票有效期内完全未使用的,房票兑现价值=房票面值-房票政策性奖励×50%。②房票有效期内已使用但未超过房票面值50%的,房票兑现价值=房票面值-房票已使用金额-房票政策性奖励×(1-房票已使用金额÷房票面值)×40%。③房票有效期内已使用50%(含)且未超过房票面值85%的,房票兑现价值=房票面值-房票已使用金额-房票政策性奖励×(1-房票已使用金额÷房票面值)×30%。④房票有效期内已使用且超过面值85%(含),房票兑现价值=房票面值-房票已使用金额。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收到房票权利人申请后15日内完成房票兑付。
(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票兑付与结算
1.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向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房票兑付。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分期兑付方式兑付。房票权利人购买期房的,在网签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兑付总房票购房款的30%;在商品房主体封顶后1个月内兑付总房票购房款的50%;在商品房完成竣工验收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后2个月内兑付总房票购房款的20%。房票权利人购买现房的,在网签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兑付总房票购房款的80%;在商品房完成竣工验收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后2个月内兑付总房票购房款的20%。
2.市住建局应与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使用房票购房备案情况报送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收到报送后30日内结清应付款项。房源为期房的,必须将全部应付资金划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确保款项用于项目后续建设,保证楼盘按期交付使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3.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收到使用房票购房备案情况后5日内向项目业主申报资金需求。项目业主须在10日内将资金拨付至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若项目业主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拨付资金,由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归属向市、区财政申请拨付。
七、选房超市建立和房源管理
(十九)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建立房票管理系统,市住建局负责提供商品房网签系统楼盘表数据,实现房票管理系统与商品房网签系统、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共享。
(二十)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市住建局提交可用于房票安置房源的承诺函,经市住建局审核通过后,可与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票购房集中结算协议》。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已签订《房票购房集中结算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选房超市。
(二十一)进入选房超市的房源原则上须是现房或两年内可竣工交付的预售房源,且无查封、抵押等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假申报,相关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承担。
八、组织领导
(二十二)房票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序推进。成立由市政府办、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新罗区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的龙岩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新罗区人民政府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票安置具体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推进。
九、监督管理
(二十三)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于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工作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权利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十四)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其他事项
(二十五)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十六)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文件实施之日前,新罗区人民政府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或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已发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项目方案规定执行。
(二十七)本办法由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岩市财政局、新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第一次拆迁,拆迁方实际拆除了一百多个平,剩30个平方留给被拆迁人使用,后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并领取了拆迁补偿款。
2008年,被拆迁人又在原宅基地上加盖了房屋,此后,又因“城中村”改造第二次遇上了拆迁,但原宅基地上的房子被拆迁方强制拆除,被拆迁人诉至法院。下面我们一起来具体的看 下这则案例!
吕某在县内有一处宅基地,2007年因建设需要被依法征收。同年6月,吕某与拆迁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吕某正式住宅房屋面积并约定拆迁吕某房屋中正式房屋建筑面积一百三十多平方米,给予吕某XX万元。同年10月,吕某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剩余30个平方留给吕某使用。2008年,吕某又在原宅基地上面加盖了一些房屋,2013年,因城中村改造,宅基地上加盖的房屋被拆迁方强制拆除。此后,拆迁方决定对吕某补偿XX万元。吕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拆迁方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拆迁方对吕某的赔偿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拆迁方于2018年对吕某作出补偿决定书。但吕某认为该处理决定书与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结果相同,于是又诉至法院。
庭审中,一审法院认为,拆迁方作出的补偿决定书,针对的是2007年3月拆迁方对吕某宅基地上房屋拆除的行为,而吕某申请的赔偿针对的是2013年拆迁方将其房屋拆除的行为。拆迁方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所涉行政行为与吕某所诉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属于同一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拆迁方“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在拆除吕某宅基地上的房子时,有此前未拆除过的房子,又有签过协议后的建筑物,而拆迁方作出的补偿决定对“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拆除吕某建筑物时的具体面积、结构、性质、建造时间均未记载和作出确认,也没有对吕某宅基地上的建筑物补偿予以明确。因此,判决确认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拆迁方在判决生效后依法对吕某就拆迁补偿事项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拆迁方不服,提起了上诉
拆迁方辩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显属不当,请求撤销判决书。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因建设需要,吕某与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吕某住宅的面积及拆除面积,并领取了拆迁补偿款。2008年,吕某在原有宅基地上面加盖了房屋,2013年因“城中村”改造,被拆迁方强制拆除。之后吕某提起诉讼,经过调解,拆迁方承诺对吕某的诉讼请求作出处理,但是拆迁方所作出的补偿决定行为与吕某所诉的行政行为不同。
而且,本案中,拆迁方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在拆除吕某房屋时,有第一次拆迁未拆除的房屋也有签了协议后盖的房屋,可是拆迁方并没有在补偿决定书中对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所拆吕某建筑物的具体面积、结构、性质、建造时间均未记载和作出确认,也没有对吕某原宅基地上新建房子补偿情况进行说明,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拆迁方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并无不当。驳回拆迁方的上诉。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认为,只要加盖房屋属于合法建筑,那么再次遇上拆迁时应当要给予被拆迁人合理、公平的补偿,而且只有在被拆迁人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起诉讼或是复议,又不搬迁的,拆迁方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在未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强拆房屋显然是不合法的。
征地拆迁比较的复杂,若是遇到违法拆迁、补偿决定不合理等情况,被拆迁人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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