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4 21:07 发布:2024-10-16 14:1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十起典型案件,这些案件中不乏因“强拆”引起的行政赔偿案,房屋征收、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行政补偿案,以及因违法占地引起的相关部门不履行法定履职案等。不过,这些案件中,有一起案例引起了小编的注意,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朱某某居住的房屋后面长着一棵已经有八百余年的古银杏树,随着古树根枝的不断生长,朱某某所住房屋也受到了巨大的影响,经过鉴定,朱某某的房屋被鉴定为无法满足居住需要的危险房屋,也就是随时可能会倒塌,随时可能会对居住人生命造成威胁的“危房”。
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朱某某以信访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此情况,希望有关部门能为其置换房屋或是修缮。针对朱某某遇到的问题,相关部门决定按农村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对朱某某进行安置。但是因面积等因素,相关部门认为需要补足5万元差价,才可以进行安置。
然而现实问题是,朱某某已是一位年逾古稀的老人,根本无力支付这5万块钱。因朱某某没有支付差价,朱某某的安置问题便也就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朱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希望法院为自己主持公道,结果法院没有支持其的诉求,随后其又提起了上诉。
本案不同于搬迁领域的安置补偿纠纷。老人居住的房屋因八百余年的古树被鉴定为危房,老人长期生活在危险环境中,所以,解决老人的安置问题是势在必行,但考虑到实际的情况,即使法院做出履职判决,朱某某的诉求可能也难以尽快实现,因此,法院向当地的有关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尽快为朱某某进行安置,后来,有关部门按照法院的建议,免除了朱某某5万的差价,朱某某也申请了撤诉。
当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因维护公共利益而受到不利影响,甚至因公共利益而导致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袭时,人民政府应坚持人民至上,厚植为民情怀,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不能以法律、政策无明文规定而让维护公益者受损,基层政府要创新基层社会治理,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以务实举措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但其实,房屋征收过程中,也会出现倒贴钱才能进行安置的情况。原则上来说,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选择产权置换的也应当要以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但有的拆迁方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仅仅只是一套可能连产权证都办不下来的安置房,但是想要拿到该安置房还得额外支付几万元的房屋价值差价才能真正地拥有这套安置房。
不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拆迁方当然还是给了一大部分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并不是说啥也没有给,只不过,问题只在于拆迁方给的补偿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公平而已,并不存在不给补偿这种情况(拆迁方不履行补偿职责,被拆迁人没有拿到补偿这就是另一回事了),这里大家千万不要误解了。
一般来说,房屋、土地被征收,拆迁方为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是天经地义的事,拆了一平就得补上一平,不能说拆了100平方米,却只给补偿80平方米,这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是说不过去的,更不能让老百姓去贴钱拿补偿。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中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但上述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这种情况一般只出现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确确实实是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比如被征收房屋是在偏远一点的地区,但是安置房位置相对于靠近城区的位置,那么这样一来,被征收人可能就需要支付差价给拆迁方了。
反之,如果安置房的位置较远,而被征收房屋位置靠近市中心,当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时,那么拆迁方还要求被拆迁人支付差价,那明显就是不合理的。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征收房屋市场价一平米一万,但安置房位置较偏远,周边房价也没有被征收房屋周边房价高,即使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同,拆迁方也仍需要支付额外的补偿款,来补齐因征收给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
一般情况下,产权置换并非是以房屋面积来算的,而是以房屋所占土地价值来算的,这点需要大家注意一下。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如果拆迁方以各种理由,让被征收人倒贴钱才能拿到安置房,那么建议被拆迁人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王先生是贵州省A市B区人,系 当地某商场商铺的业主,拥有合法产权。2015年3月16日,B区政府下发云府发[2015]156号文件,设立了“B区市西路业态转移工作指挥部”。2015年4月22日,指挥部发布《市西路商场收储基本条件》,对王先生的商铺进行所谓的“收储”。2015年5月5日,指挥部下发《公告》称:“指挥部已与贵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收储意向性协议,要求王先生等人在10日内自行撤离”。与此同时,商场之外的其它商场也同样开展收储工作。自此,指挥部在未经王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强迫王先生停业,在商场外建设围墙,禁止王先生进入商场商铺,并对王先生的商铺进行了重新装修。由于B区政府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导致王先生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经营,王先生多次联系到相关的负责人,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无奈的王先生通过网络搜索联系到了北京北京圣运律所的贾启华主任,并亲自到访北京北京圣运律所,在北京圣运律所同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主任面谈维权事宜。两位主任的专业折服了王先生,王先生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所的律师为其维权。
【办案掠影】
为了更清楚的了解现场情况,两位律师第二天便随王先生回到B区,对现场的情况进行调查走访。见到有律师到来,商场里有同样情况的业主也纷纷前来咨询两位律师,在两位律师的耐心解答下,其他的业主也纷纷加入了维权队伍,并推选王先生等五人作为代表。
回京后,两位律师继续展开下一步的调查工作,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获得了相关的文件,针对获取的文件,两位律师积极调整维权方案,准备接下来的诉讼活动。
2016年8月2日,王先生等人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确认区政府对市西路商铺作出的“收储”决定行为无效,并责令区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但一审法院却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裁定。
对于一审法院的说辞,两位律师并不认可,当即起草了上诉状,诉至贵州省高院。两位律师认为王先生等人并未同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过房屋收储租赁合同,而一审法院却以此为由将此案定性为民事行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其次,指挥部以“收储”的名义对未签订“收储合同”的王先生等人的商铺进行了强制拆除和强制装修,其作为区政府下设的行政机构,反映的是区政府的意志,系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此事实无可厚非。经过贵州省高院的审理,法官认为该行为系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权作出,反映的是机关意志,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最终作出裁定,撤销贵阳市中院的一审判决,指令贵阳市中院受理本案。目前,该案还在进行当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
第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一般情况下,无论是普通耕地还是永久基本农田都是不能随意占用的,但如果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且也确实无法避让的话,那么原则上来说则是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不过,因修路等项目确需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时,必须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如果没有获得批准,那肯定是不能占用的。
实践中,如果老百姓遇到有相关人员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占用耕地或是永久基本农田,那么则可以尽快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倘若侵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村民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安置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集体土地征收或是国有土地征收中非常常见的一份文件,该文件主要针对的对象是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而该文件的作用主要是用来让被征收人尽快搬迁,尽快交出土地或是房屋。
李某是山东省人,其在近日通过平台咨询北京圣运律师说,自己家的房屋和一部分土地在去年的时候因修建高速公路被征收了,当时也针对房屋进行了测量,但是并没有具体的征收文件,也没有征地公告,或是土地征收预公告,连补偿安置方案也没有,就只是告知了自己比较笼统的补偿标准。
后来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拿着补偿安置协议要求自己在上面签字,但是看到补偿协议之后,才发现补偿标准一点都不合理,一亩土地只补偿三四万,而且房屋每平方米的补偿也不过千,只有几百元。所以,李某认为用这样的补偿标准对自己补偿,显然是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因此,其便拒绝了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但是后来,让李某没有想到的是,房屋征收部门三天后便针对自己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要求自己三天内完成签约,并完成搬迁。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李某非常的慌张,不知道怎么办,所以,便在线上咨询了北京圣运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要在这里说得是,无论是国有土地征收中的征收补偿决定,还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被征收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因为该文件会直接影响到了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收到此文件时,一定要引起重视,切不可丢在一旁不管,否则可能就会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况,如房屋被强制拆除,家里所有的物品被毁损等。
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后,要如何应对呢?
首先我们要确定的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只要拿到手,那就已经对被征收人的利益产生了一定的威胁。也就是说,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征收方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下的最后的“通牒”。
因此,当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这样的文件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在对该文件不服,认为补偿决定中的补偿标准仍然会降低自己以后的生活时,那么我们一定要马上针对自己家的房屋进行拍照、录像,在拍照、录像时,一定要将房屋的整体结构拍全面,包括内部结合,这是很有必要的,万一因自己未按照补偿决定中的内容去做,征收方强制拆除了自己房屋的话,那么,我们手里就有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房屋真实存在,以及给我们造成的全面损失。
另外,还需要收集征收部门下发的一些文件材料,包括土地征收预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证据材料,同时还要保存好与自己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票据和证件,这些证据可以用来计算我们的损失。
当然了,实践中也有征收方是不公开征地文件的,对于这样的行为显然已经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不合法的,这在日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提出来。当然了,也需要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取这些文件材料,这有利于我们日后找到他们的违法行为。
其次,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要马上审查该文件合法性。该文件的合法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审查,文件作出的程序和内容。一般情况下,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所以在审查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时,我们先需要审查一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身就不合法,那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自然也就有可能是不合法的,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通常情况下,一份合法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应当要包括以下内容: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同时还要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所以,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要马上审查该文件中的内容是否全面,是否有告知被征收人救济权等权益,如果没有,那说明该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就不合法。
另外,就是作出程序。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需要依法作出,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集体土地征收中,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是在依法履行了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之后,才可以作出的。
然而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时候,却并没有履行这些程序,而是直接就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显然作出程序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也是,征收方也需要履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等程序之后才可以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在审查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否合法这一块,其实特别复杂,所以,建议被征收人还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自己如果不懂法,对征地拆迁不熟悉的话,是很难找到其中漏洞的。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万不可坐以待毙,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因为本身该文件就已经影响到了自己的权益,所以为了避免房屋被强制拆除,被强迫上楼等,一定要马上针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是找到征收方的违法行为之后,在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
●我承包的荒山已到期,村里想收回去平分,但是承包的是荒山,现在开荒成果树林了,这种情况怎么办?,承包的荒山要收回怎么办?: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您好,请问我们三户一宅,要求宅基地审批,村里说不,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您好,请问我们三户一宅,要求批准宅基地,村里说没有,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申诉可以吗,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申诉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吕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校舍改建小产权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丛律师:小产权房不能买卖,但这种情况例外: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房子卖了但房产证没过户,这种情况拆迁怎么办?房子卖了没过户现在拆迁能拿补偿款吗: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共同夫妻拆迁款怎么起诉?夫妻阻挠拆迁被拘留,遭遇这种情况应如何依法维权: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您好,请问我们三户一宅,要求宅基地审批,村里说不,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您好,请问我们三户一宅,要求批准宅基地,村里说没有,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政府拆迁分房隔壁住了一个神经病这种情况可以要求换房吗?,政府强制拆房子怎么办: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这种情况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种情况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怎么办:今日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圣运律师事务所:为什么会出现以租代征这种情况以租代征合法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圣运律师事务所:为什么会出现以租代征这种情况以租代征合法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按农村征收补偿政策对老人安置,却要补5万差价?这种情况有不少,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