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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谈2022年农村这4个现象将被整治,村村涉及,今年农村政策及活动

北京拆迁律师谈2022年农村这4个现象将被整治,村村涉及,今年农村政策及活动

更新时间:2025-05-04 21:12  发布:2024-10-18 15:0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拆迁律师谈2022年农村这4个现象将被整治,村村涉及,2018年1月2日,2018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公布。同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同年9月,国务院发

北京拆迁律师谈2022年农村这4个现象将被整治,村村涉及,今年农村政策及活动

一、北京拆迁律师谈2022年农村这4个现象将被整治,村村涉及,今年农村政策及活动

  

  2018年1月2日,2018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公布。同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同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

  《规划》提出,到2020年,乡村振兴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各地区各部门乡村振兴的思路举措得以确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到2022年,乡村振兴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初步健全。探索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乡村振兴模式和经验,乡村振兴取得阶段性成果。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

  自2018年开始,往后的这几年,我们不难看出,国家对新农村建设、三农问题的重视程度显而易见,各项政策也离不开乡村振兴的话题,而且自去年开始,我们乡村就已经进入了“振兴”阶段,现如今的农村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农村的建设、环境都有了质的改变,许多农民的生活水平也有明确提高,不过,2022年乡村振兴工作还会继续进行,国家将采取一系列的行动整治以下四种现象。

  1、乱占耕地并进行建设的乱象

  土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但是实践中,未经国家依法批准,乱占、多占、强占耕地建房、建厂、建宅基、破坏土地用途的现象却不断涌出,可这种擅自乱占耕地的行为是法律上明文禁止的。所以,为了遏制违法乱占耕地的行为,国家近几年发布了不少的政策文件及通知、规定,并且还在2020年启动了乱占耕地建房的专项整治活动。

  今年这项专项整治活动还会继续推进,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了,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为自己可以躲得过去,别人看不见也不知道就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进行建房等。要知道,纸是包不住火的,违法违规行为迟早都会被相关部门主动发现,或是举报,那么房子不仅会被拆除,而且还有可能要交罚款,甚至是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明确指出,各地要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没收的必须没收,该复耕的必须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2、农村环境脏、乱、差的乱象

  在几年前,农村环境确实是不堪入目,虽然村村都有专门倒垃圾的地方,但是环境卫生远远不及城区环境,哪哪都有垃圾堆,哪哪都有粪便,甚至小河流里面也堆满了各种塑料袋、易拉罐等,一到夏天,整个村庄可以说是臭味满天,味道极其难闻。

  自乡村振兴开始后,农村环境虽然仍然比不上城区环境,但确实是上升了一个高度。今年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还会继续进行,希望大家也都能出一份自己的力量,积极配合,让我们的家园能越来越美丽,让我们的心身越来越健康。

  3、村霸苍蝇的乱象

  近年来,“村霸”已成为农村的毒瘤,不仅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而且还严重侵蚀基层政权、危害农村和谐稳定,这让许多农民苦不堪言。但自扫黑除恶专项活动开展以来,不少村霸纷纷落网,农村治安也得到了以往的和谐稳定。

  不过,严厉打击村霸、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专项活动不会停止,今年还会继续推进。在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上,相关人员就已经明确表态,要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全力追捕涉黑涉恶“漏网之鱼”,持续整治“村霸”。确保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而且关于村霸整治,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也有提出,要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平安稳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持续打击“村霸”,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防止出现打掉一个“痞霸王”又冒出一个“地头蛇”的现象。

  因此,大家如果发现有村委会等相关人员打压老百姓违法行为,可以直接打12388举报,铲除“村霸”,还农村一片净地。

  4、农村错保、漏保、人情保乱象

  有人开着价值不菲的汽车,却还领着低保,有的人住着别墅,却在低保的名单中....农村低保不是“唐僧肉”不能什么人都能拿,然而在低保发放中,有的村干部却想利用手中的权力优新厚友、公权私用、为其办理“关系保”“人情保”,可真正生活困难,身患残疾,无劳动能力的老百姓却反而享受不到低保政策,与“低保”失之交臂。

  事实上,关系保、人情保、错保、漏保等这些行为在农村普遍存在,但这些行为对有些老百姓来说是不公平的,农村低保是那些真正需要人的保命钱,所以,必须要严查、严惩,确保让那些真正需要的人得到救助。

二、为了骗补偿,拆迁公司老板彻夜难眠

  时值海南省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启动之际,海南安利鑫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安利鑫拆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毅和项目经理林宁看到了发财的机会,便伙同公司两名测绘人员,忽悠待拆迁业主陈存加入,建立“攻守同盟”,通过违法抢建加建,共同骗取拆迁补偿款556万余元。

  经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30日,美兰区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王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1万元;判处丁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陈峰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陈存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9万元。林宁在案发后外逃,于今年2月被抓捕归案,目前正在审理中。记者近日来到美兰区检察院,听办案检察官讲述了办理此案的始末。

  共谋加建厂房

  2015年5月初,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正式启动。很快,海口市政府发布《关于征收灵山、演丰镇集体土地补偿方案的通告》,征收土地范围包括美兰区演丰镇群庄村委会连科村。《通告》明确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项目征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2015年5月28日,美兰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工作方案,紧急成立美兰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项目征地搬迁工作指挥部。同时,指挥部指定安利鑫拆迁公司负责测量测绘工作。

  其间,安利鑫拆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毅和项目经理林宁在拆迁中发现,演丰镇群庄村委会连科村有一处厂房共两层楼,细看发现,其中二楼约有5米高。看着看着,王毅陷入了沉思:按拆迁补偿方案规定,楼高2.2米以上符合一层楼的补偿标准,如能在厂房二楼内加建一层楼,那肯定会获得数百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当天夜里,王毅彻夜难眠,他反复思忖,要做成此事必须与他人合作。

  翌日一早,王毅将自己的想法向林宁和盘托出。结果,在拆迁领域打拼了多年的林宁也有此想法,二人一拍即合。

  几天后,王毅、林宁又将此想法告诉了负责拆迁补偿测量测绘工作的陈峰、丁成。陈峰在几年前曾因犯职务侵占罪获刑六个月,他和丁成听后没有当即表态,迟疑了片刻后最终也同意了。

  接下来,他们又密商了加建一层楼所需经费、建筑材料、工期等,做了详细预算和分工,并决定对加建工程所需建筑材料一律夜间进场,不让外人入内,一旦开工就争分夺秒,抢在拆迁补偿测量测绘上报之前完成。

  一切准备就绪,就待厂房业主同意。

  暴利诱惑业主

  经过一番精心策划后,王毅、林宁开始侧面了解厂房业主的具体情况。业主名叫陈存,年过六旬,是海南一家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6年春节刚过,王毅带队来到陈存的厂房进行测量测绘及评估。陈存希望王毅等人“测量厂房面积时,尽量宽松些,最好能多拿些补偿费”,这番话正好合了王毅、林宁的想法。

  于是,对陈存厂房的测量工作草草收场。当天晚上,王毅、林宁约了陈存聚餐。酒足饭饱之后,王毅试探道:“陈老板有这么大的厂房,这次拆迁补偿费一定会大赚一笔,至于你想让多测量些面积数,就是多个三五平米,也没有多少钱。要做就做大的,我们看了你的厂房,二楼有5米多高空间,如能加建一层楼,那补偿费一定很丰厚。只要你同意,其他一切事情我们全部负责。”

  “加建一层楼不是小事,得冒多大风险啊?”陈存尚有疑虑。

  “机不可失,粗略估算,如能加建一层楼,你在原有补偿款的基础上,至少还可多拿百余万元。”王毅加紧追击。

  陈存听后,非常心动。最终,陈存同意了王毅加建一层楼的计划,变成了“合伙人”。

  很快,王毅、林宁按照预定计划,分头行动,开始紧锣密鼓地加建施工。不出一月,加建的一层楼顺利竣工。与此同时,陈峰、丁成推迟测量时间,将加建的第三层楼的房屋面积上报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项目征地搬迁工作指挥部。

  2016年6月28日,指挥部工作人员复核时,没有发现厂房存在抢建加建的情况。

  2018年5月,指挥部发放拆迁补偿款,其中,该厂房业主陈存因抢建多获得拆迁补偿款556万余元。按照事先约定,林宁和王毅共分得450万元,剩余的106万余元归陈存。后来,林宁、王毅各分得200万元,陈峰、丁成各分得25万元。

  事发全都入狱

  金钱到手后,王毅匆匆来到海口市海甸岛美丽沙开发区,用赃款购买了一套豪宅。正当王毅、林宁、陈存等5人沉浸在得到不义之财的喜悦之中时,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得到线索,对此案展开调查。

  2020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先后将王毅、陈峰、丁成抓获归案。除扣押了王毅等3名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外,还查封了王毅在海甸岛购买的那套豪宅。为减轻处罚,王毅退出赃款200万元,陈峰和丁成各退赃25万元。

  2020年6月15日,陈存来到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投案自首,随后退出赃款106万余元。

  面对讯问,陈存如实交代了犯罪过程。根据陈存的交代,办案人员立即提审王毅等同案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核实固定相关证据。

  该案被移送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全部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王毅等4名犯罪嫌疑人分别签下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9月30日,美兰区检察院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阶段,王毅举报周某敏受贿的事实,后经监察委查证属实并立案侦查,周某敏已被法院判决。

  检察机关提出,王毅具有一般立功情节,退还赃款200万元;丁成有前科犯罪记录,是从犯,退还赃款25万元;陈峰是从犯,退还赃款25万元;陈存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退还赃款10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毅、丁成、陈峰作为拆迁公司人员,伙同被拆迁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规对被拆迁房屋抢建加层,虚增被拆迁房屋楼层,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共计55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李轩甫 苏海媚)

三、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谈建设占用土地需要履行相关程序,否则违法

  无论是农用地,还是耕地、草地、林地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无论是谁,都不可以擅自将农用地、耕地等擅自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改变土地性质。比如,将耕地直接用来建住宅,甚至用来建设养殖场,大型加工厂等等。

  当然了,一个国家的发展自然是离不开土地的,我们需要利用土地搞各种开发,搞各种建设,比如修路,修建医院等等这些最基础的基建、设施、设备等。不过,我们国家又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所以,当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耕地或是草地、林地等时,那么,在经批准之后,就需要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对于耕地总量减少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的规定,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占用土地之后,一定要将耕地数量补齐,保障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不被打破,只有将这十八亿亩耕地牢牢守住,那么,我们才能把饭碗牢牢地端在自己的手里。

  我们言归正传,再回到相关部门占用土地上的问题中来。了解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老百姓应该都知道,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老百姓的承包地时,同样的,也是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只有拿到了审批手续,那么,相关部门才可以展开具体的建设行为。

  但是大家应该也都知道,随着土地流失现象的严重,现在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可不是一件简单地事情,很多征收方在向有权批准部门递交占地材料之后,往往很长一段时间拿不到征地批复文件,有的即使拿到了,时间也已经过去了五六年这样,但是,长时间拿不到征地批复文件,那相关的建设项目开时间就需要无限期的往后延了。

  可是实践中,有的建设项目工期比较紧张,如果一直拿不到征地批复文件,那么自然就会导致征收项目无法按时完成。因此,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能按时完成征收工作,提前达到征收的目的,就会选择直接占用老百姓土地。

  也就是说,征收方在未履行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专款专用等程序,未给予被征地农民任何补偿费用的情况下,就直接强行占用了土地,或者说,征收方履行了上面所说的征收前置程序,但未获得征地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就将推土机开进了耕地里。

  但无论是属于哪一种行为,只要征收行为(占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等,那么,其征占用土地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是侵害广大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为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电话,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反映,当然也可以针对相关部门的违法占地行为,以书面的形式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处,要求他们针对土地被违法占用一事进行核实、调查。

  《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违法建设承租人不应作为限期拆除决定的相对人

  违法建设的建设、施工主体以及对违法建设享有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主体对违法建设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法建设查处机关有权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建设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涉案建筑物的实际承租人并非违法建设主体,亦非违法建设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违法建设查处机关以承租人作为相对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其履行限期拆除义务,不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05行初91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金城壹玖壹伍餐饮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华威里X号楼附房花房。法定代表人金义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俞虹,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明哲,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潘家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松榆里43 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永纲,主任。委托代理人熊林林,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潘家园街道办事处干部。委托代理人裘叶,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北京金城壹玖壹伍餐饮公司(以下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潘家园街道办事处(以下称被告)限期拆除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俞虹、赵明哲,被告出庭应诉负责人主任李永纲、委托代理人熊林林、裘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6月3日,被告作出京朝潘家园街道限拆字[2021]28000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称《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调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华威里X号楼北侧建筑物(以下称涉案建筑)为北京金地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地万厦物业公司)于2010年至2012年陆续建设,房屋占地面积50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21平方米,二层砖混结构,用于经营。因金地万厦物业公司已于2020年6月19日注销,此房屋由原业委会(现任期届满,已解散)于2017年8月授权委托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瑞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承租人为原告。被告经向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证实涉案建筑除人防口部房40平方米及已经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131平方米花房外的建筑物,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效规划许可文件。金地万厦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的行为,影响了本市城乡规划。被告已告知承租方即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单位承认违法事实,无申辩意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原告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被告将报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原告诉称,2017年8月22日,案外人金某双与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金某双承租涉案建筑,建筑面积 750平米,2017年10月1日已取得业主授权书。租赁期限是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用途为餐饮、办公和仓储,租金每年60万。房屋交付后,由金某双负责房屋的修缮,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合同解除或终止,租赁范围内所有建筑装修,包括增建、改建部分归中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金某双不得破坏任何租赁范围内的建筑及装修。金某双收房后交由原告实际使用涉案建筑,原告对租赁标的进行了精装修并一直正常使用。2020年9月25日。被告综合行政执法队接群众举报,依法对涉案建筑的合法性予以立案审查并于2021年6月3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事实错误,行政处罚对象错误。原告使用的涉案建筑是案外人金某双从中瑞物业管理公司租赁。交付时涉案建筑主体结构存在,原告不是建设者,原告只是对涉案建筑进行了精装修,被告已经认定建设者是金地万厦物业公司,现在要求原告对涉案建筑其中违法建设部分进行拆除,但原告既不是涉案建筑的建设者也不是产权人,涉案建筑的相关权利属于小区全体业主(业委会),租赁标的系有规划的花房和人防工程部分, 原告根本无法区分,因此对于不属于原告进行的违法建设,原告无法进行拆除,被告应查清违法建设事实,由建设者或所有权人对小区整体管理用房、人防工程进行区分保护处理后进行拆改。原告不应成为被处罚对象,也无法接受行政处罚,对其进行拆除。且,案外人金某双与中瑞物业管理公司有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关系在法院没有确定合同无效前,该合同仍处于履行期间,租赁合同受法律保护,金某双作为承租人仍需缴纳租金履行承租人义务。因此,在未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前,原告作为实际使用者也无法随便处分涉案建筑,案外人金某双也不能违反合同义务。综上,由于被告未查清事实,错误作出行政决定,处罚对象错误,违反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在法定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租赁合同》,证明原告使用涉案建筑是案外人租赁取得,原告不是涉案房屋的建设者,也不是所有者,原告只是实际使用人,租赁合同处于租赁期限内,合同履行中,原告无权拆除涉案建筑;2.《授权书》,证明2017年10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翌景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称翌景嘉园业主委员会)授权中瑞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对外出租涉案建筑,涉案建筑的所有者是翌景嘉园全体业主;3.《限期拆除决定书》,证明被告要求原告拆除涉案建筑北侧建筑物的行政处罚的对象错误,原告无法执行该决定。

  被告辩称,一、被告作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二、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程序合法。三、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综上,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法定期限内,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和依据:

  (一)证据:1.2020年9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2.2020年9月25日《现场勘验笔录》《华威北里X号楼北侧房屋示意图》;3.2020年9月25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 2份;4.2020年9月25日《立案审批表》,证据1-4证明被告就举报事项进行现场检查及立案。5.被告通知中瑞物业公司谈话制作的《谈话通知书》;6.《送达回证》;7.中瑞物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及董新飞、白杨身份证复印件;8.被告于2020年10月19日对中瑞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白杨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间笔录》;9.《送达信息确认书》;10.2020年10月19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11.被告通知翌景嘉园业主委员会谈话制作的《谈话通知书》;12.《送达回证》;13.被告于2020年10月29日对翌景嘉园业主委员会主任李某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及李某身份证复印件;14.《送达信息确认书》;15.2020年10月29日《证据照片 (图片)登记表》及《翌景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变更单》;16.被告通知原告谈话制作的《谈话通知书》;17.《送达回证》;18.被告于2020年9月25日对原告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间笔录》;19.《送达信息确认书》;20.原告《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及金义军、金某双身份证复印件;21.被告于2020年11月12日对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某双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22.2020年11月12日制作的《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3.金地万厦物业公司信息材料;24.京朝潘家园街道协查字[2020]280001号《违法建设案件协查认定函》;25.京规自(朝)执函[2021]第2051号《关于朝阳区华威里X号楼北侧建筑物有关情况的回函》,证据5-25证明被告立案后就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调查。26.京朝潘家园街道责改字[2021]280012-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7.《送达回证》;28.京朝潘家园街道责改字[2021]280012-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9.《送达回证》;30.2021年5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31.2021年5月24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32.《案件呈批表》;33.京朝潘家园街道限拆字[2021]280001-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34.《送达回证》;35.京朝潘家园街道限拆字[2021]280001-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36.《送达回证》;37.京朝潘家园街道限拆公告字[2021]280001号《限期拆除决定公告》;38.2021年6月3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39.2021年6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40.2021年6月22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41.执法记录光盘,证据26-41证明被告根据调查结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及告知程序。

  (二)依据:1.《城乡规划法》;2.《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3.《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令第 295号)。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如下认证:1.原告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关联性,能够证明涉案建筑系中瑞物业公司接受翌景嘉园业主授权进行对外出租,被告对涉案建筑实际使用人即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2.被告提交的证据符合关于提供证据的形式要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5日,被告接到群众举报后,当日前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华威里X号楼北侧,对涉案建筑物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并对涉案建筑拍照,制作《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现场人员为中瑞物业公司负责人陈富彦,其在上述笔录及登记表中进行了签字确认。被告经前期调查,认为涉案建筑的物业管理公司现场未能提供涉案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遂于当日制作《立案审批表》,对涉案建筑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 9月 25日,被告对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某双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金某双在笔录中陈述,2017年8月业主委员会授权中瑞物业公司将涉案建筑租赁给原告使用,租赁合同注明的承租面积为750平方米,自租赁之日起原告进行了装修,但是面积没有扩增。2020年10月19日,被告向中瑞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白杨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白杨在笔录中陈述,2017年8月经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委托其与自然人金某双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涉案建筑,合同建筑面积为750平方米,鲜牛记、兰州拉面、果蔬好三家门店共用一个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原告。该公司在进驻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时,上一任物业公司金地万厦物业公司未移交涉案建筑产权手续,经申请信息公开,调取了涉案建筑的规划许可证,显示项目名称为花房,面积为131平方米。同时,中瑞物业公司代理人向被告提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2020年10月29日,被告向翌景嘉园业主委员会主任李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李某在笔录中陈述,其是翌景嘉园业主委员会主任,任期至2021年3月。2017年8月,小区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中瑞物业公司与自然人金某双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建筑面积为750平方米,此处建筑物因是依托小区共有的花房、人防工程的口部房进行改扩建的,占用的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空间,收益也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小区建设。同时,翌景嘉园业主委员会向被告提交《翌景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变更单》。2020年11月12日,被告再次对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某双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被告同时调取金地万厦物业公司的企业信息,显示该公司的经营状态为注销。

  2020年12月16日,被告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发出京朝潘家园街道协查字[2020]280001号《违法建设案件协查认定函》,请求协助查明涉案建筑是否取得规划审批手续、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等。2021年5月10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向被告作出京规自(朝)执函[2021]第2051号《关于朝阳区华威里X号楼北侧建筑物有关情况的回函》,回复被告:涉案建筑共计三处房屋,建筑面积共721平方米,除人防口部房40平方米及已经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131平方米花房外的建筑物,未查询到规划审批记载。2021年 5月13日,被告分别向中瑞物业公司及原告出具京朝潘家园街道责改字[2021]280012-2号、京朝潘家园街道责改字[2021]280012-3 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中瑞物业公司及原告“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7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并清理现场,接受复查”,上述主体均于当日签收。2021年5月24日,被告对涉案建筑进行现场检查,中瑞物业公司及原告均未对违法建筑物进行自行拆除。2021年6月3日,被告分别向中瑞物业公司及原告出具京朝潘家园街道限拆字[2021]280001-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及本案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上述主体均于当日签收。

  另查,2017年8月22日,中瑞物业公司与案外人金某双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中瑞物业公司将涉案建筑租赁给金某双,租赁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2020年9月25日,金某双作为原告代理人接受被告调查时,认可涉案建筑的实际租赁、使用人为原告,原告在本次庭审中对此亦予以认可。

  再查,2022年4月21日,被告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内容为:“2021年6月3日,街道办事处作出京朝潘家园街道限拆字[2021]28000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2021年6月3日15时08分向原告当面送达。后诉讼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向法院提交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为京朝潘家园街道限拆字[2021]280001-3号,是办事处基于留存做卷宗的需要,但两份文书的内容是一致的,文号不一致不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可以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但进行建设的情形进行查处。依据上述规定,涉案建筑属于被告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被告具有对涉案建筑进行检查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权。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本案中,涉案建筑除人防口部房40平方米及已经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131平方米花房外的建筑物经规划部门确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被告认定上述建筑属于违法建设,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被告经调查认定涉案建筑除人防口部房40平方米及已经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131平方米花房外的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且不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设,亦不属于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设,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定性准确,符合前述规定,本院亦不持异议。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根据上述条例规定,违法建设的建设、施工主体以及对违法建设享有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主体对违法建设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法建设查处机关有权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建设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本案中,中瑞物业公司受翌景嘉园业主委员会授权,将涉案建筑出租,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小区建设,且被告对中瑞物业公司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而原告作为涉案建筑物的实际承租人,并非违法建设主体,亦非违法建设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被告以原告为限期拆除主体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要求其履行限期拆除义务不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行政相对人主体认定错误,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潘家园街道办事处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作出的京朝潘家园街道限拆字[2021]28000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潘家园街道办事处负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唐伟伟

  审判员 徐 翔

  人民陪审员 晋 朋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会霞

  书记员 王泽泽

  来源: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五、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是这样的

  近几日,不少遇上拆迁的当事人咨询说,自己家拆迁了,但是补偿非常的低,感觉极其的不合理,本来住的好好的房子,现在一拆迁反而没有地方可住了,从补偿方案中的标准来看,压根就买不起房子...

  还有的当事人说,当地正在进行城中村改造,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但是虽然土地并非是国有土地性质,但是自己家也离城里不远,现在拆迁,他们只给每平米不到一千块的补偿,完全违背了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

  在征地拆迁中,我们说的最多的就是拆迁补偿了,但是想必大家应该都比较的清楚,因每个地方的经济水平和每家每户的情况不一样,所以关于拆迁补偿的标准,在法律法规上并没有统一。一般情况下都需要结合被征收房屋或是土地的具体情况,确定补偿标准。当然了,对于征收方制定的补偿标准,被拆迁人是有权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的。那么如何审查呢?如何才能知道补偿标准是合理、公平的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应当要依法及时足额的支付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需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要遵循村民的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是否合理,有没有给到位,被拆迁人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来进行审查。实践中,如果补偿明显违反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补偿原则,或是只给了土地的补偿,没有其他的补偿,那么补偿标准自然就不合理。

  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其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总之,无论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拆迁人需要记住两个补偿原则:

  一是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是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市场价格。

  若补偿明显违反了这两原则,那被拆迁人则可以大致判定,补偿标准是不合理、公平的。

  除此以外,征收方在未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之下,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签订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则需要立刻收集相关的证据,启动法律程序,及时的止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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