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6 10:25 发布:2024-07-26 14:5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一、安徽农村土地征收多少钱一亩?
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赔偿标准。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单价为准,各地具体执行。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三、企业征地补偿价位标准是什么?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安徽农村土地征收多少钱一亩需要根据土地被征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来计算,如果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征地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一、承包的荒地被征用补偿归谁
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荒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并非农民个人所有,故被征收荒地的补偿费用应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系为保证农民的生活所需,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户享有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土地,不具备社会保障功能,更多是带有商业性质,承包户不会因土地被征收而丧失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在土地被征收后,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应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户的损失可以通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形式得到添补。当然,承包户因土地被征收,造成剩余承包期限内无法继续承包经营的损失,可以要求给予适当补偿。
二、开垦的荒地被征收,能获得征收补偿款吗?
第一种情况是:农民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四荒地的承包合同,之后再对承包的四荒地进行开垦和种植。这种情况下,由于农民对于该被征收的荒地享有合法的承包权,因此,应当类比征收合法承包的耕地的情形来处理。在承包的荒地被征收时,开垦荒地的被征收人,依法能够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即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二种情况是:农民没有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也没有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而是自行将荒地开垦后进行种植利用。这种情况下,由于开垦者对荒地并没有合法的承包权,因此,其没有权利获得“失地”的补偿,在征地时,一般情况下只能获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当然了,现实生活中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以上所述只是通常的处理方法。实践中,也不乏有些农民本身没有合法承包土地,而是自行开垦,长期使用开垦的荒地,在分配补偿款时,村委会不愿给自行开垦荒地的农民发放土地补偿款,但在律师的介入下,结合具体情况,自行开垦荒地的农民也取得了征地补偿款。因此,这类案件的个案属性非常强,谁也不能肯定地说,开垦荒地的农民一定可以或者一定不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对于荒地开垦作出了相应规定: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农民想要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四荒地,必须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而且还要保证开垦的土地属于可开垦区域,合理进行开垦利用,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只有这样,农民的开垦行为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当面临开垦地被征收时,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承包的荒地被征用补偿归谁?征收荒地的土地补偿款一般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经过合法手续承包的荒地,如果被征收的话,承包人因土地被征收,造成剩余承包期限内无法继续承包经营的损失,可以要求给予适当补偿。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一、合同期内土地征收承包人能得补偿吗?
可以得到补偿,补偿标准取决于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地方政府可以自行规定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征地条件有哪些?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征收集体土地的流程有哪些?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可见,合同期内土地征收承包人能得补偿吗这个问题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承包人能够获得的补偿标准并不是固定的。如果您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可以通过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律师在线沟通。
一、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要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
2、如果被拆迁的是公司房屋的,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证明与被拆迁房屋具有利害关系;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证明房产价值;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裁决机关要求的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申请行政复议提交什么材料
(一)自然人提交以下材料:
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公民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6.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7.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当提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要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三、可以申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都有什么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等。
《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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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安徽农村土地征收多少钱一亩,安徽农村土地征收多少钱一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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