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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拆迁,网络公司未尽善良管理人义务败诉博客第一案

南乐县拆迁,网络公司未尽善良管理人义务败诉博客第一案

更新时间:2025-05-04 20:51  发布:2024-11-03 23:4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南乐县拆迁,王卫宁诉云南省电信公司昆明分公司隐私权侵权纠纷案,【本案提示】本案是一起涉及“来电显示”信息是否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全国首案。该案审理的亮点在于: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隐私概念以及隐私权的单独保护无明确规定,两审法院通过正

南乐县拆迁,网络公司未尽善良管理人义务败诉博客第一案

一、南乐县拆迁,王卫宁诉云南省电信公司昆明分公司隐私权侵权纠纷案

【本案提示】

本案是一起涉及“来电显示”信息是否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全国首案。该案审理的亮点在于: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隐私概念以及隐私权的单独保护无明确规定,两审法院通过正确确定案由,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区分隐私权与名誉权,并运用古老的“敲门规则”,正确认定本案“来电显示”信息并不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体现出两审法官较强的法律适用能力,也为今后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信昆明分公司”)。

1998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建立了电信服务合同。被告作为经营者为原告提供首号为“511”的电话号码。此后,被告在开展电信业务过程中增加了来电显示业务,被告并未向社会公示在来电显示的业务中主叫号码识别限制的功能。为此,原告认为作为一名电信服务的消费者,对其个人使用的家庭电话号码有使用权和支配权,属个人隐私。因被告设立了来电显示业务,使“被叫方”知道了原告的电话。因被告未征求原告是否选择向他人显示电话号码的意见,侵害了原告的服务内容选择权,泄露了原告的隐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确认其拥有该电话号码的使用权及支配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即未经原告允许,不得向他人提供原告电话号码;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信昆明分公司辩称:原告不享有首号为“511”电话号码的使用权和支配权,电话号码不属于隐私;被告经营“来电显示”业务合法,对原告没有侵权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开展来电显示业务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原告是否享有对首号为“511”的电话号码的使用权及支配权;2.原告的电话号码是否属于个人隐私;3.被告是否对原告的电话号码构成侵权。

【审判】

盘龙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首先,本案原告与被告自建立电信服务业务合同关系后,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告在向被告缴纳了电话初装费、材料费、电话月租费及通话费等相关费用后就享有对该号码的使用权及支配权,无须另行对该号码进行确权。其次,按照隐私和隐私权的定义,隐私权主要包括:(1)个人生活安宁权,(2)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3)个人通信秘密权,(4)个人隐私使用权。其中,个人通信秘密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个人信件,电报内容有权加以保密,有对自己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其内容加以保密的权利,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窃听或者查阅。《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人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是指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及病史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综上所述,原告享有首号为“511”电话号码的隐私权。关于被告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规定设置来电显示业务是否构成对原告隐私权侵害的问题,按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隐私权应当归属于公民的人身权中,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把隐私权单独列出,对公民的人身权只规定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四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由此可见,隐私权是归类为名誉权一类的。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一定影响的损害后果存在的相关证据,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权利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也不得超越权利应有的范围和界限。本案被告开展来电显示业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通信,推动信息社会的向前发展,该业务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对社会发展有着明显的进步意义,它已成为社会公共服务中被承认和固定的一项服务了。按照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让位于公共利益的原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一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宁的诉讼请求。

二、网络公司未尽善良管理人义务败诉博客第一案

11月23日,备受关注的“中国博客第一案”终审落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历时一年的“网络博客案”落下帷幕。

据检察日报报道,2005年11月初,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陈堂发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将中国博客网站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因网站非适格的被告,陈堂发撤诉后又重新将网站的主办单位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引发诉讼的起因缘自中国博客网用户“K007”在自己名曰“长套袜”的博客上,刊发了一篇《烂人烂教材》的网络日志,辱骂陈堂发“是猥琐人”、“简直就是流氓”。陈堂发发现这篇博客日志后,致电中国博客网要求删帖,但网站方面却要他提供能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删帖。因双方观点相左,那篇涉嫌侵权的博客日志便长时间被保留,直到引发诉讼日志才被删除。

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烂人烂教材》因存在侮辱原告的内容构成有害信息,原告当初电话通知被告删除信息,可以认定被告此时已经发现有害信息,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措施停止有害信息的传播。但被告仅仅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明而不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于今年8月2日一审判决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于11月23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此案是首起进入公众视野的博客侵权纠纷案,故被众多媒体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

一、什么是网络遗产继承

网络遗产内容:网络遗产包括电子邮箱,网上店铺、Q币甚至还有成千上万的博客、网文等一切都是虚拟的网络物品。随着人们对互联网的依存度越来越高,许多虚拟世界里的问题也越来越现实化,网络遗产就是其中之一。网络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网络权益和财产,也叫数字遗产。据最新调查结果,我国有即时通讯用户3.9亿,博客用户3.1亿,社交网站用户2.3亿,微博用户1.9亿。这些用户去逝后,他们在网络上留下的点点滴滴是当做遗产被亲人继承,还是湮灭在互联网的海洋里,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三、云南商业秘密纠纷怎么维权

云南商业秘密纠纷怎么维权这一问题,解答如下: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被告人韦友军、钟世新侵犯著作权案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韦友军接受谢明齐(另案处理)的委托,印制一批由上海测绘科学院编制、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上海城区2010版交通图”。同年3月12日,韦友军委托浙江省平阳县新达印刷厂印刷该批盗版地图,并提供印刷用纸和菲林片。新达印刷厂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钟世新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承接该笔业务,并印刷了33000余份“上海城区2010版交通图”,获利5000余元。3月15日,韦友军将该批印刷完毕的盗版地图运送至苍南县龙港镇友谊彩印厂准备折页加工时被查获。9月25日,钟世新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

苍南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韦友军、钟世新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韦友军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钟世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涉案盗版地图33000份。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被告人梁立勇侵犯著作权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立勇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村出资成立并经营南宁市灵丰印刷厂。其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书331739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8173元。

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认定梁立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扣押的盗版书籍予以没收。宣判后,梁立勇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定性准确,但梁立勇所印刷的盗版书籍没有销售流入社会,尚未获得非法利益,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改判梁立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二、被告人麦健兴假冒注册商标案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麦健兴未经“ZIPPO”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经营的中山市东凤镇卡路金属制品厂加工“ZIPPO”打火机外壳等配件,并委托中山市小榄镇利良五金加工店在上述打火机配件上用激光印制“ZIPPO”等图文标识,后在其租赁的出租屋内将配件组装成成品并进行包装和存储。经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在上述三处共查获假冒注册商标“ZIPPO”的成品打火机360个,价值72000元,未包装的成品打火机9750个,价值1852500元,以及零配件、包装、生产工具一批。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麦健兴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处麦健兴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麦健兴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麦健兴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被告人仇海营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仇海营、崔留芷、严双全、闫庆文、黄学礼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公司)许可,在河南省南乐县千口乡千口村内共同投资,合作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巧乐滋”的雪糕产品共计117571件(箱),假冒注册商标“卡通人”(大布丁)的雪糕产品共计3947件(箱),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119998元。五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伊利公司对上述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其间,仇海营与被告人闫中波合作,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河南省南乐县千口乡千口村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绿色心情”的雪糕产品共计110855件(箱),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77368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蒙牛公司对该产品的外观专利设计权。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仇海营、崔留芷、严双全、闫庆文、闫中波、黄学礼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假冒专利罪,依法择一重罪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断。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分别判处五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人民币2446839元至311999.80元罚金不等。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四、被告人吴根创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被告人吴根创、马陈嘉、萧泽民等人合谋在浙江省慈溪市设立运输假烟的中转站,3月将中转地点转移至义乌市。2009年2月至4月,吴根创、马陈嘉、萧泽民与被告人沈友才、陈建平、唐西朝及受雇用人员马肇杰、马显耀、马桂金等人,将从福建省运至中转站的假烟运输至杭州等地的下家处,共运输假烟28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86万元。吴根创、马陈嘉参与全部28次的运输假烟活动。

五、宁夏商业秘密纠纷维权管辖法院

宁夏商业秘密纠纷维权管辖法院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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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南乐县拆迁,2021年南乐县拆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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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孟欣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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