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7 03:46 发布:2024-12-05 04:3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需要根据评估才能确定。比如房产的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确实会相差一些,但一般来说相差不是特别大,应该是控制在了5%以内。 房产评估,一般是由专业的机构与房地产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来负责的,他们有专业的技术,有专业的考察团队,能给出最准确的评估价格,一般的情况下与市场价相差无几。 不过话又说回来,具体还要看你站在哪一个角度上来说。因为绝大部分的房主都会认为自己的房子最优秀,所以自己的房子应该卖高价格,往往会与评估价有很大的出入,相差10%乃至20%,也都是有可能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所以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时,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不服的,可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法律分析:法院评估的费用一般由当事人承担,人民法院会依据谁主张谁,谁负担的原则确定费用由当事人支付谁有关单位。法院技术部门邀请双方当事人到场,共同选择评估公司,一般来说会摇号选择。选好评估公司后,评估公司会去评估资产,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评估费,评估费最终还是要被执行人承担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1、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需要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评估费由申请评估人垫付,直接向评估机构支付。取得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发票后,可以加入到执行标的中,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最终负担。
评估费的收费标准是:
(1)100万以下是千分之5。
(2)100万以上 100万以上部分按千分之三走(例如150万的房子 评估费= 100万乘0.5%+50万乘0.3%)
法律分析:房产价格评估的程序如下:1、选定具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并办理相关的委托手续; 2、应评估机构的要求,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3、评估机构到房屋实地勘察、搜集并固定相关资料; 4、根据搜集的资料及信息,作出专业判断,并出具房产市场价格的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房产价格评估的程序如下:1、选定具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并办理相关的委托手续; 2、应评估机构的要求,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3、评估机构到房屋实地勘察、搜集并固定相关资料; 4、根据搜集的资料及信息,作出专业判断,并出具房产市场价格的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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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评估价格和实际价格差多少,拆迁评估价格低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张璇
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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