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5 07:36 发布:2024-09-23 17:2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不管是城市旧房拆迁还是农村拆迁,一般来说,只要遇到拆迁,那么就有可能获取合法补偿。但是,在拆迁当中,被拆迁人往往不了解拆迁方的一些违法行为,导致应有的补偿就不知不觉的没了。那么,老百姓在拆迁中应该要知道哪些,才能获得合理补偿呢?
首先,农村拆迁的补偿技巧 拆迁补偿一直是老百姓最为在乎的事情,很多老百姓在拆迁中往往过于激动,被拆迁方轻易的一说,就将心中的底价报给拆迁方,这很容易使被拆迁方的补偿被拆迁方识破,所以说,千万记住,不管拆迁方怎么问,怎么说,都不要轻易的报出你心中所想要的补偿款数额。
作为被拆迁人,一定要冷静的对待拆迁方所提出的种种诱惑性的福利,面对拆迁方时,也要沉着冷静的去思考拆迁方所说的每句话。只有掌握合适的时机报价,才不会因为报价过低而后悔,也不为报价过高而早早的被拆迁方盯上,才可以让自己从容地在安全的范围内争取最大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被拆迁人在拆迁方的指引下很容易就就将自己的房产证、土地证等一些相关文件交给拆迁方,有的甚至是在拆迁方的各种花言巧语之下,稀里糊涂的就将补偿协议给签了,或是在还没有协定好补偿时就签了空白协议,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如果做了,那么,想维权可能就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了。所以被拆迁人在拆迁中一定要谨小慎微的做每件事情,以及思考拆迁方提出的每个问题。
农村房屋拆迁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各地方政府都出台了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细则、办法等。农村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征收集体土地后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给的补偿方式主要也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补偿标准上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并不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是参照房屋重置价格,一般来讲很多地方对重置价格都有相应的规定,很少参照评估价格,即使评估也是评估房屋重置价格,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对来讲是比较低的。
拆迁补偿的方式 拆迁补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产权调换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就地安置或异地产权调换。其次,必须是拆一还一 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那么以1:1的面积计算标准将自己的房屋与拆迁方提供的房屋进行置换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到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一是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其次,拆迁之后不能降低现有生活水平 在征地拆迁当中,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确保被拆迁人的现有生活水平不得降低,且长远生计有所保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若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最后,必须先补偿后搬迁 拆迁是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在给予被拆迁人充分补偿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很多拆迁项目,为了项目的进程程度能够有效提高,便会不管不顾采用一些比较极端的方式将老百姓的房子给拆了。有的甚至是要求被拆迁人先让房,这就给了征地拆迁方一个很好的压价手段,往往造成许多补偿纠纷。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坚守先补偿后搬迁以及拆一还一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最后补偿价款的合理性。
“农村”是征地拆迁的“重头戏”。因此,对农村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方面在《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的政策法律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可是实践过程中,农村却成了违法征收的“重灾区”。比如五花八门的征收主体、随意降低补偿标准、不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等。今天,北京圣运律师就为大家来讲一下农村拆迁征收中的那些事儿
农村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涉及到老百姓切身的利益,一旦征收方有一点点的小心思可能都会让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因此,如果村民遇到房屋拆迁或是土地征收,一定要知道以下几点
一、有国务院、省政府批复的征地批文
决定集体土地征收是否合法的关键性文件,就是征地批文。而有权作出征地批文的主体只有国务院或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新《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但要注意的是,部分审批权限国务院已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公告、补偿方案公告
先要明确一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征收的主体。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7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其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发布征收公告。第47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也就是说,在土地征收正式实施之前,县政府要先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同时要将调查情况向被征收村民和村集体公示,征求村民的意见。如果在征收中,村民并未见到征地公告那么这就存在程序上的违法。
最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发布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实践中,有地方是土地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公告一起公布的,所以村民要注意一下,如果只有土地征收公告而没有补偿方案公告的话,也是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村民可以依法举报或是采取法律措施。
另外,对于已公布的补偿方案,若村民对有异议,可以要求征收方举行听证,且征收方也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三、需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新《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有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必须要先给补偿,之后才能依法要求被征收村民搬迁。实践中常有征收方是先上车、后补票,先拆了村民的房屋之后再谈补偿,这种行为不利于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促进征收工作。
四、需保障村民选补偿方式的权利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村民也是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的。新《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要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也就是说,被征收村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要安置房或是要求他们提供宅基地。实践中如果他们只给一种补偿方式是不合法的,村民可以依法复议或是诉讼。
五、征收补偿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要知道,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这是补偿最低的底线,如果补偿低于这个标准,那么被征收村民可拒绝签订补偿协议。
以上就是农村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过程中,需要被征收村民知道和注意的几点,希望会对广大被征收人有帮助。另外,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本文中的后四点相关部门有一点没做到,可及时的咨询拆迁律师。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自然资源执法和督察工作,促进土地卫片执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土地卫片执法在保护耕地、保护资源、维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26日
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
为加强自然资源执法和督察工作,促进土地卫片执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土地卫片执法在保护耕地、保护资源、维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则。
一、合法新增建设用地
(一)具体情形
1.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供地的图斑或地块。
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在动工建设以前办理了供地手续,且在批准范围内建设的图斑或地块。
政府为供地而进行土地平整的图斑或地块可以不提供供地手续。对于各类基础设施用地,提供划拨决定书等供地文件。
2.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取得先行用地手续的图斑或地块。
在动工建设以前,经有权机关批准,办理了先行用地审批手续,在批准范围内建设的图斑或地块。
3.卫片图斑下发时已办理其他合法用地手续的图斑或地块。
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权证等)的图斑或地块;符合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政策并办理了相应手续的图斑或地块;依据有审批权限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特殊政策,已取得相关用地文件的图斑或地块。
(二)补充规定
1.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 对建设项目下发的用地预审、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项目用海批复等文件,以及采矿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证件,不得作为合法新增建设用地的判定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方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等文件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批文在前划定在后的,应如实上报,部将核实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不实等情况;划定在前批文在后的,应予以核实,属于违法审批的,按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上报。
(三)举证要求
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必须填写批文或证书文号、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包括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供地、先行用地、不动产权证书、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以及经有审批权限的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同意的相关特殊政策批准文件的扫描件以及能够证明用地位置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界址点坐标文本或者图件扫描件)。
二、违法用地
(一)非农化违法用地
1.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1)具体情形
①违法批准占用。因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不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行为,导致违法批准占用土地。
②违法供地。依法办理农转征或建新方案审批手续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或程序供地。
③违法占地。卫片图斑下发时占用的土地,用地者未申报用地报批手续;或者虽已批准但因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等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批准文件;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虽经批准但属于超过批准数量多占的部分;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先行用地批准文件有效期满后续建的;已经取得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不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违法违规进行审批的;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土地复垦的。
适用边建设边报批特殊支持政策的项目用地除外。
④未供即用。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办理农转征手续,但未办理供地手续,即开始占用土地。
(2)补充规定
①高架路桥非法占用坑塘水面、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的土地的,应当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②为实施非农建设而进行推填土、土地平整等,且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复的。
(3)举证要求
①省级以上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违法用地,需上传国家部委或省级发展改革等部门文件、重大项目清单等文件的扫描件。
②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应当及时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备案,提供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2.存量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1)具体情形
卫片图斑所涉及的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现状地类全部为建设用地的,属于存量建设用地。在存量建设用地上存在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翻新、翻建、新建行为,应当判定为存量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进行翻新、翻建、新建行为,应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二)非粮化违法违规用地
1.设施农业用地违规
(1)具体情形
①种植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作层且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同意补划的。
②养殖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同意补划的。
③假借农业设施项目名义,实施非农业建设的,应当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用地违法。
(2)补充规定
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应依据上图入库信息,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
(3)举证要求
①必须上传能证明其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照片。
②对现场核查时处于建设阶段,无法直接通过现场举证反映其农业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属于设施农用地用途的证明材料。
2.涉及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违法
(1)具体情形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
三、其他用地
(一)具体情形
1.设施农业用地。
是指实际用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确定的设施农业用地认定标准的图斑或地块,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2.临时用地。
是指符合国家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且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的临时性用地图斑或地块。其中包括部批准的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矿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和因国家能源保供需要经部同意审批的临时用地。
3.农村道路。
是指在农村范围内,路基宽度在8米以内,用于村间、田间道路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图斑或地块。
4.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光伏用地。
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光伏、风电用地。是指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其中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图斑或地块;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符合当地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光伏复合项目,其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图斑或地块。
5.实地未变化。
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卫片图斑反映地形地貌发生变化,但监测时段内土地的实际用途未发生改变或者改变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图斑或地块。具体类型如下:
(1)属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范围的图斑或地块,包括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经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草原以及林业、草原生产工程设施用地图斑或地块;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内图斑或地块(河道管理范围内地类涉及耕地的,一般以国土三调结果认定为准;确属与三调数据有冲突,应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处置证明材料)。
(2)涉及海域使用的图斑或地块。
(3)旅游项目用地图斑或地块。符合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旅游项目用地图斑或地块,其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图斑或地块,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不需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4)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与农业简易棚(房)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即田间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含渠槽、渠堤、护堤林、小型泵站、涵闸和蓄水池);用于农业生产的简易棚(房)。
(5)土地整理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含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开垦、旱地改水田或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6)地上种植物调整图斑或地块。即因轮作、休耕、地膜覆盖(大棚)、改种灌木(乔木)等原因产生的图斑。
(7)因农业结构调整产生的农用地内部用途调整的图斑或地块;
(8)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农用地的图斑或地块。
(9)边坡治理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即线性工程、隧道及其他项目为保证边坡及其环境的安全,对线性工程路面向上空延伸采用的支挡加固与防护措施,以及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工程等图斑或地块。不得将属于违法用地的线性工程、隧道及其他项目主体工程部分纳入边坡治理范围。
(10)房屋拆迁(征收)形成的图斑或地块。仅因房屋拆迁等造成的非建设变化用地。
(11)地下管网(廊)建设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即铺设于地下的油气、燃气、电线、光缆、排水等各类地下管网管廊,建成后可恢复原地类的用地。
(12)边角地堆弃土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在项目主体工程外边角地上产生的零星堆弃土,可以在卫片图斑分割后,判定为实地未变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加强巡查监管。
(13)紧急用地图斑或地块。即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先行使用土地或通过工程措施正在恢复灾毁土地原貌的图斑或地块。
(14)灾毁地图斑或地块。即灾害造成变化,暂时无法恢复原状的图斑或地块。
(15)合法矿区范围内,开采区已经按照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治理恢复的部分、地表剥离物等非实质性建设形成的图斑或地块。
(16)因卫片监测技术问题错误提取的图斑或地块;
(17)其他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依法依规无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图斑或地块。
(二)补充规定
1.设施农业用地
(1)看护房标准按“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标准执行。
(2)将原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按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上报。
(3)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应符合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和标注。
2.旅游项目用地
(1)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需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能作为实地未变化填报。
(2)属于非永久性人工简易设施建设用地的,如果未破坏耕作层的,可以作为实地未变化填报。
3.紧急用地
(1)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可以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举证要求
其他用地应提供能够全面反映图斑或地块范围内变化原因、用地、建设情况的照片(本规则中涉及照片应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设备拍摄,且包含拍摄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等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1.设施农业用地
已备案,且已提供有关备案数据、材料的,应填报备案文件文号、备案时间及有关说明。
2.临时用地
应与临时用地信息系统2021年3月1日后数据相衔接,并完成系统配号。
(1)须上传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2)须上传临时用地使用合同及四至范围;
(3)须上传土地利用现状照片等影像资料。
3.农村道路
上传照片可以证明道路路宽在8米以内。
4.实地未变化
须上传涉及图斑或地块属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范围的证明以及审批文件的扫描件。
四、卫片执法图斑拆分要求
针对卫片执法图斑拆分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应提供拆分后分图斑的位置和范围,并对拆分图斑与下发图斑影像不一致部分进行举证。
村委会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都要经过村委会,按理说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的一些重大事情,村委会需要及时地公开,包括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仍然会有个别村委会做不到,有的还会刻意扣留征地补偿款。那么对于村委会的这种做法,镇政府是否具有监管职责呢?在了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村务公开?村委会应当要及时公布哪些内容?
什么是村务公开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把处理本村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村民群众利益的事务的活动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
村委会应及时公开的内容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1、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4、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从以上规定中来看,只要是涉及到村民自身利益的事项,包括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过程中的所涉及到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分配方案等事情,村委会都应当要及时地向村民进行公布,以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
村委会未及时公布村务公开的应对措施
如果未及时公布或是公布的事项不真实,那么村民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要求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并要求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不过,即使有的村民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村民委员会提交村务公开申请材料,但绝大多数情况下,村民仍然得不到村委会的任何答复。此时,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公布,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该条文明确了村委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不过仅限于以下几种行为:
(一)村委会依法行使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如村委会对村民责任田的分配不平等引起纠纷。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明确授权村委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行为,如对村委会未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行为。
(三)村委会非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导致村民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产生纠纷。
(四)村委会超越行政机关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管理职责行为,如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按规定数额代收该村村民的乡统筹费,而村委会擅自扩大收费标准向村民多收乡统筹费,由此产生纠纷的。
不过村务公开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属于村委会自我管理的内部制度,不能直接起诉。但是申请人民政府履行责令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职责,人民政府怠于履职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而村务公开则是每一个村民委员会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但是随着征收范围的不断扩大,有的村委会为了一己私欲,常常会延迟发布征地补偿款使用情况或是分配方案,甚至是截留征地补偿款等。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村民一定要积极地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是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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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拆迁律师谈在拆迁中,被拆迁人应该要知道哪些才能获得合理满意补偿呢?,,拆迁的时候怎么做赔偿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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