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4 22:51 发布:2024-10-18 14:0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白银、徐中华不服界首市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界首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了公众意见,最终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作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但是考虑到作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附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对被征收人非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规定,剥夺了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二审法院在驳回李白银、徐中华要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诉求同时,确认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非住宅房屋仅实施货币补偿的规定违法,并要求界首市政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有效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认可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6744号
申请人李白银、徐中华因诉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界首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行终10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白银、徐中华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房屋位于界××市××化肥厂西××北,系办理有经营手续用于电动工具经营的非住宅用房,被强拆时仍在正常经营,一、二审法院以申请人没有提供房屋产权证书为由,否定房屋的实际经营用途及申请人的主张,且得出的结论与界首市政府提交的证据相悖,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界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被征收人依法享有补偿方式的选择权,该选择权并未因房屋用途而受到限制。《界首市原化肥厂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剥夺了申请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严重违法。一、二审法院明显枉法裁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界首市政府作出的界政(2018)11号《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界首市原化肥厂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被诉房屋征收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白银、徐中华不服界首市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界首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了公众意见,最终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作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但是考虑到作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附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对被征收人非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规定,剥夺了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二审法院在驳回李白银、徐中华要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诉求同时,确认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非住宅房屋仅实施货币补偿的规定违法,并要求界首市政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有效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李白银、徐中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白银、徐中华的再审申请。
来源:行政诉讼与行政合规研究
开庭日期
2020年9月25日上午9:00
开庭地点
福建莆田市中级法院
案由
行政强制纠纷案
办案律师
贾启华、张海东律师团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片等级的划分
根据我县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片划分为二个区片:
一级:白洋街道、壶山街道、熟溪街道、桐琴镇、泉溪镇、履坦镇、茭道镇;
二级:柳城畲族镇、新宅镇、王宅镇、桃溪镇、大田乡、白姆乡、俞源乡、坦洪乡、西联乡、三港乡、大溪口乡。
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土地补偿费40%,安置补助费60%,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区片等级
地类
综合地价
(元/㎡)
范围
一级
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林地、未利用地
90
白洋街道、壶山街道、熟溪街道、桐琴镇、泉溪镇、履坦镇、茭道镇
二级
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林地、未利用地
80
柳城畲族镇、新宅镇、王宅镇、桃溪镇、大田乡、白姆乡、俞源乡、坦洪乡、西联乡、三港乡、大溪口乡
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执行,2023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方案的,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标准执行之日期间签订征地补偿的征地项目,涉及林地、未利用地补偿的,参照本补偿标准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补偿,本补偿标准执行后按新标准签订补偿协议。《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武义县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通知》(武政发〔2020〕61号)同时废止。
附件:武义县征地补偿区片划分示意图
武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7日
来源:武义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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